大学法律文化与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培养


  摘要:针对大学法律文化与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关联性问题,从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内容及形成途径出发,从大学法律文化的内容、理性特征、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及高职生心理接受等方面探析大学法律文化作用于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机理,可以得出大学法律文化建设是夯实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捷径的结论,同时可以提出通过大学法律文化建设优化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法律文化;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
  
  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形成途径
  
  当代大学生的基本道德素质内容用《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可以概括,这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10个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关于人的道德品质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问题,唯心主义者往往从主观意识方面来解释。与此相反,唯物主义者一般强调道德品质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环境影响和教育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则正确揭示出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们的道德品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个人自觉锻炼和修养而逐步形成的。这表明,当代大学生的基本道德素质应该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与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大学生个人的锻炼和修养而形成的。
  高职院校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滑坡与缺失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代的高职生不得不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价值关系属性对道德进步的负面影响,如市场中等价交换的原则被庸俗化,有的人将其扩大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形成在组织与个人、同志、朋友之间搞讨价还价的庸俗处世哲学。尤其是在高职院校中,因为教育对象本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同时“应用教学理念”在实践中不仅教育界各持己见,而且高职院校的学生对其理解也容易产生偏差,更加容易使高职生滋生功利主义道德观。
  要解决以上难题,从大学法律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寻求一条捷径是可取的,以此完善或提高高职生的基本道德素质,加速高职院校和谐校园的建设也是可行的。而且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已成为衡量人才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国家建设后备力量之一的高职生,更应具备与法制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教养和素质。加强高职生的大学法律文化教育,一方面,可以夯实高职生基本道德观念,有利于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与维护;另一方面,大学法律文化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给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的过程。
  
  大学法律文化建设是夯实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捷径
  
  法律与道德都是针对人制定的行为规范,只是二者的出发点有着根本的不同。法律有一个预设的前提:人性需要规制,要从保护人权、防止侵权的角度做出限定;道德则是一种教化,认为“人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人性是可以培养的,因此道德是从人可以自愿行善的视角出发的。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法律与道德就相辅相成,成为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先进的大学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同属于社会意志的范畴,同属于人们共同创造的伦理文化。然而,社会主义先进的大学法律文化与人的道德素质要求有何联系,尤其是与高职生的基本道德素质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在学界探讨的并不是太多,或者说不是太具体。其实,先进的大学法律文化建设对于高职生的基本道德素质的塑造是一条捷径。其塑造与夯实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通过什么来表现,也就是说大学法律文化对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作用是通过怎样的机理与途径来实现的,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明确了其中的作用原理,才能真正发挥大学法律文化对培养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功用,也才能寻求发挥其功用的途径。
  它以与先进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内容的同一性弥补高职生基本道德素质内容的缺失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思想的评判和法律实施活动,对社会行为发挥实际调节作用,构成行为模式;法律文化则直接把法律制度的整体作为评判和选择的对象。这样看来,大学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特殊体现,应当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活动的教学实现对高职生行为模式的确立。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不可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主流基本道德素质要求存在必然的联系。当前我国的大学法律文化与高职生道德素质也存在这样的同一性与必然联系。这种同一性与必然联系的主要表现为: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同一的;其目的与对象是同一的;因为前两个同一性的存在,所以在内容上存在相应的重叠性。这种同一性就是法律的道德要素: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在一个大学中,大学法律文化建设得成功,那么高职生的行为模式必然会服从于大学法律文化内容的要求,即使高职生对于道德素质的认知程度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认知上的缺失,大学法律文化教育的充实,在完善其知识结构的同时,也能弥补高职生对于道德素质主动培养行为的缺失。
  它以理性熏陶强化高职生的基本道德素质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的一系列基本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及人类的“基本善”等等,借此以实现民众的公益。价值理性指导着工具理性,为工具理性提供可靠的前提和方向,而工具理性又是价值理性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因此,对于自觉性相对薄弱的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加强大学法律文化建设,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加强高职生的理性思维与依法办事的意识尤为重要。虽然大学法律文化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但是大学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不仅来自于国家的力量,而且来自于其内容所体现的理性。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最初的社会规范都是“不得如何”、“应当如何”的义务性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在道德本身无法阻止与惩罚破坏它的行为时产生的既能体现基本义务准则,又能保障其在生活中实现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法律规范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规则,而这种理性最初的渊源正是来自道德规范的理性要求。今天通过大学法律文化的教育,可使这种原本来自道德规范的理性思维重新回归,让高职生在接受法律文化的同时,接受道德规范最初的理性思维,即接受最基本道德规范的调整。
  它以历史的痕迹发挥着教育与警示作用用“前车之鉴”来表明大学法律文化对高职生的教育与警示作用是再恰当不过的。大学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及其实证性,在很大程度上对高职生的心理和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与警醒力量。一方面,作为前人的立法与司法、守法的历史实践,对高职生的行为会有鼓励与示范作用,使其明确法治的历史必然性选择与法律发展的规律性,从而让他们在明白社会与历史发展规律的过程中自愿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历史实践告诉高职生历代法律的制定都受到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制约,都有不完善的地方,不能抱着“法律万能论”的观念来审视法律;再一方面,不论在司法还是守法的过程中,任何社会都会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法律不同于道德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机构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违法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法律的强制性在历史上实践的结果,一定会影响到高职生日常行为的选择。
  它可以避免高职生道德逆反心理的障碍现代的高职生很容易走进一个误区:认为实用才是最重要的,结果导致功利主义严重泛滥。高职生对于那些与他们的专业课程关系不紧密的课程的态度就是“无所谓”、“无用就不必在意”,如“两课”教学。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也只能吸引他们一时的兴趣。但是,大学法律文化的建设则不然,正因为其实证性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等特性,可使高职生在实用主义价值观的指引下,加强自主学习的愿望,从而很容易把法律文化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渗透到高职生的观念中,指导其日常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避免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可以大学法律文化建设为契机,以迂回的方式因势利导地开展法制教育与基本道德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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