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意识:转型时期农村妇女权利保护的支点


  自觉权利意识的缺失是转型时期农村妇女权利保护的瓶颈,因为我国现有妇女权利保护的制度设置和实施都是以权利主体自觉的权利意识作为支撑的。无论是对受损权利的有效追讨,还是保护权利免受侵害,都离不开她们自觉的权利意识这个支点。
  [关键词]权利意识;农村妇女;权利保护;支点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2-0203-04
  唐云红(1970-),女,衡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湖南衡阳 421008)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研究”(课题编号:07C169)的阶段性成果。
  
  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权利宣告,一是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1](P227-228)我国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也不外乎上述方式。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上述保障方式在越来越完善的同时,却在保护农村妇女权利上冷遇不断。权利从来就是争取来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权利保护,都需要权利主体自觉的权利意识这个支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学者们在更多关注完善法律保护的同时,却对农村妇女这一特殊权利主体的先天性不足近乎盲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没有她们权利主体意识的支撑,再多再完善的制度设置都将形同虚设。从落实农村妇女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培养她们自觉的权利意识显然更重要。
  
  一
  
  当前,农村妇女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在各个领域都客观存在着。可让人费解的是,对权利受到侵害,大部分农村妇女在更多时候并无认知,即便意识到,也是忍气吞声,至多采用骂街、自杀、以暴制暴等非制度化方式维权。
  一是大部分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缺失。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于一切权利以及为获取权利所应尽义务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尤其是指权利受到损害时,主观上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心理反应。具备权利意识是公民开展维权活动的前提。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男性霸权下的奴化制度衍生出双重道德伦理范式,这种双重道德伦理在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加露骨地展示出男性霸权对女性自我的侵占。在这种情况下,父权制下的性别歧视和商业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交互作用,对女性施加了更系统的、异乎寻常的压迫”[2]。农村妇女由于所处的人文环境、地缘环境及自身资源占有量的限制,遭受的压迫尤为严重。她们在更多时候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即便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也只是忍气吞声。以她们关系最为密切的财产权为例,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调查。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许多农村妇女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许多出嫁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只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但她们难以抵制家族中的人的反对。[3]在受教育权方面,家庭对女性教育期望值偏低直接导致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被侵害。2000年末,在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上的占36.8%,比男性高8.9个百分点。[4]至于人身、政治等权利,她们就更漠然了。
  二是农村妇女非制度化的维权方式普遍存在。公民如果意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去获取它,这就是维权方式。维权方式受权利意识自觉与否制约。当前,农村妇女对权利的认知还是感性的,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被严重侵害后的自发反抗,缺乏对权利实现的理性认识。因此,当权利受损时,自发的权利意识制约了她们的维权能力,并使她们的维权行为停留在非制度化方式上。
  通过骂街的方式扭曲争权。在乡土社会中,男人垄断着公共领域的话语权,妇女没有公众话语权。当她们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找不到正当途径来维护时,“骂街”这种技术要求不高的言论渠道便成为她们最激进的自我维权方式。尽管笔者尚无确切数据证明她们“骂街”的普遍性,但在农村,对妇女“骂街”谁都不会陌生。现实中确实有少数妇女通过“骂街”释放了怨气,维护了自身权利。但仔细考量这一语言维权方式,它虽然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权目的,但却败坏了文明乡风。因此,“骂街”充其量只能算是她们对权利受损的一种扭曲甚至变形的维权方式。
  通过自杀的方式绝望弃权。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妇女无论是自杀率还是自杀死亡率都偏高。世界范围内男性的自杀率是女性的3.1倍,而且城市自杀率要远远高于农村。而我国女性的自杀率要高于男性,特别是农村妇女自杀死亡率比城市高出3至5倍,其中青年妇女自杀死亡率为同龄城市女青年的4.7倍,同龄男青年的4.9倍,同龄农村男青年的2倍。[5]专家们从对自杀未遂者的访问中分析引发她们自杀的生活事件时,排在前三位的是:夫妻吵架或不和(64.54%),经济困难(42.55%),被丈夫殴打(38.30%)。实际上,列于第一位的“夫妻吵架或不和”中,包含大量丈夫对妻子虐待的事件。[6](P296)当权利被严重侵害时,她们感到了痛苦,但由于自身素质使然又不知道如何正当维权,无法承受时只好绝望地用生命维权。自杀是这个特殊群体自我保护的最后的也是最惨烈的手段,自杀因被及时救治而未遂也成了自杀妇女唯一的赌注。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但以生命的代价来维权显然只能是自发权利意识的产物。
  通过暴力的方式消极抗争。农村妇女长期遭受暴力而又无法摆脱时,不得已会对施暴人采取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陈明侠介绍:“我国受到暴力对待的女性比例无法得出一个全国性的精确数字,但是根据2000年下半年到2001年的一个三省九市的抽样调查,受暴力对待的女性以34.7%的比例普遍存在着。”[7]另有调查表明,发生家庭暴力后,50%的农村妇女选择找亲友或干部。值得注意的是,选择以暴力相报复的高达33%,只有7%的人想到向公安机关求助。[8]可见,高家庭暴力引发高暴力报复行为。因为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后天无助感使她们无力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唯有以暴制暴。部分施暴妇女甚至在完成了施暴后决然地自杀。尽管“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为施暴妇女的暴力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但由受害妇女私自采取暴力行为将施暴者致死或致残,只能说明其权利意识的病态。
  诚然,由于她们的个性特点、资源数量、受损权利类型和大小、权利体验、能接触到的权利争取的示范、乡土社会对维权所能容纳的限度不同,不同主体的维权方式会表现出个体差异和地区差异。但对自身权利表达缺乏自觉性、权利意识尚处自发阶段则是其共同特点。
  
  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妇女权利保护的制度越来越完善,但在社会资源首先按照市场贡献大小来分配的市场经济初期,农村妇女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获得保护,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赋予,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她们自身的权利意识密切相关。因为我国现有妇女权利保护的制度设置和实施都是以权利主体自觉的权利意识作为支撑的,自觉权利意识的缺失成了她们制度维权的瓶颈。
  首先,法律保护的设置和实施必需农村妇女自觉的权利意识。
  在立法保障方面,当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但相关学者在制度设置时,并没有考量到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而是把妇女作为整体的权利保护客体。“民不举,官不究”法律原则的设置要求农村妇女要有权利意识的主动表达。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第48条更是明确指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但以她们分散的地缘环境,低下的文化素质,贫困的经济地位,封闭的生活圈子,有限的人际资源和欠缺的利益代言人,要在权利被侵害时主动要求相关组织的妥善查处,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推荐访问:权利 支点 转型 农村妇女 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