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与特征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
  
  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完备的宪法制度的建立是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标志。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宪法确立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国家法律的立法根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居于法律体系的核心统帅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国情。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从本国实际出发并符合国情。一是法律的客观性。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内容符合国情,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二是法律的进步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多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进步出台的,并注意借鉴了国际社会那些符合我国国情的进步做法,虽然有些法律的进步性还有待改善,但总体上是朝着进步方向发展的。三是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结构和文本形式要科学,表述要法言法语;此法与彼法、前法与后法,要协调、科学。由于立法坚持公开、民主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法律的科学性逐渐加强;全国人大全面清理现行法律不协调的问题,已经取得成效。
  从关键问题入法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推动和加强了保障人权的立法。三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是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如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也提高了司法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在我国正在逐渐获得其应有的权威,依法治国方略业已确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重要标志。”
  
  基本特征有哪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性质、内容和作用等方面,都不同于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是:
  我国法律体系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国家性质和国体决定法律体系的性质。宪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法律离开国情将失去生命力,國情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土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应当及时制定;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应当照搬;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法律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限定的范畴和结构,法律不能脱离基本国情。
  我国法律体系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监狱法等一批行政法律的颁布实施,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法律体系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党的十七大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加强人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出台了相关法律或在有关法律中作了进一步规定;重视广大公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责编/杜凤娇 美编/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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