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摘 要】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学术界充满争议的一个议题。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期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含义及具体情形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具体可细分为:(1)交通肇事后,发现被害人已经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希望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2)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3)行为人肇事后,凭经验觉得不会有很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被害人死亡,因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4)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未查看被害者情况便逃逸,事实上被害人当时虽未死亡但伤势严重,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而后又第二次违章肇事,从而致使第一次交通肇事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死亡。具体可细分为:(1)行为人肇事后,为急于逃避,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而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2)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正是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第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至一些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的机会而死亡或者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辆上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直接被拖死。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构成要件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状态,学术界有很大争议,大概有以下四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并进而指责其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太低。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还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后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被害人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如及时救助则可挽救生命,行为人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第四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能由过失构成。首先,行为人直接故意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积极的追求的态度。因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的追求的态度,那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在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这点是没有分歧的。其次,对于间接故意的考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明知是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的认识不仅包括必然发生而且包括可能发生,即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这就使间接故意在一些情况下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些相似。二者在主观上都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在客观表现方面都没有采取任何的有效的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但这二者又有不同。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单从行为表现来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性认识很难说是放任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的可能性有所认识,但表现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救助被害人导致其死亡。然而,我们还应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在一个偏僻的山间公路上,肇事者没有发现其他车辆可能通过,也没有其他行人,而仍然逃逸致人死亡的,很明显是放任被害者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如果肇事者是在一个交通繁忙或者人流不断的道路上,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该是过失。可见从肇事者逃逸时的客观条件不同,我们可以推定其主观状态的不同。我们不能过于夸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带有感情色彩的认为肇事者逃逸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者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括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被证明为放任的态度,那就应该归为间接故意杀人,只有过失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状态,这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的主观要求,符合“致人死亡”的法律表述习惯。
  三、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在客观构成上要求有躲避法律的追究、致人死亡的结果。结合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法学界对于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仍争论。笔者先从结果加重犯分析,之所以加重结果是因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已经超出了该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非该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基本犯罪部分加上超出犯罪部分,基本犯罪部分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部分是过失,但过失有个前提才构成犯罪,即过失行为必须发生了基本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以结果加重犯分析会出现这样矛盾的情况: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但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受害人只是轻伤不会死亡,结果没有救助被害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没有达到基本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所以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谈不上结果加重。所以结果加重犯理论不成立。从情节加重犯分析,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情节加重犯可以是主观和客观的综合体,结果加重犯只是客观的。通俗来说就是结果加重犯的结果只要达到成立基本犯的客观条件就可以,情节加重犯结果不仅要达到成立基本犯的客观条件,还要分析主观条件。逃逸致人死亡不仅要分析客观结果,还要分析主观条件。逃逸致人死亡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只有逃逸没有死亡,或只有死亡没有逃逸都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只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进行考量,也许就是一个立法缺陷。在此,笔者对于该情形进行一个比较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我国立法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自身不断进步,完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立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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