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的再设计:克洛斯科的政治义务证成理路


  摘要:政治义务问题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传统的中心问题。政治义务是支持、参与国家公共合作计划与服从国家法律的义务。以利益考量为基础的功利主义理论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同意理论以及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公平理论,在证成政治义务时都存在明显的局限。克洛斯科通过提出“推定有益”“相对公平的程序”和“优先规则”等概念对公平原则进行了再设计,融贯了“利益”与“同意”,形成了一种民主的公平政治义务理论,强化了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公平理论在证成政治义务上的效力。
  关键词:克洛斯科;政治义务;公平原则;推定有益;优先规则;社会个体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4-0087-06
  作者简介:梅立润(1991- ),男,湖北阳新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与中国政治。一、引言
  政治义务问题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特别是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传统中,更是长期处于中心地位。政治义务问题聚焦于服从,服从问题被以赛亚·柏林视为“可能是所有政治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1]由于服从问题与其他有关强制与政治制度的问题密切相关,任何服从都是以特定的制度设计和强制力的使用作为支撑与后盾的,而依据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经典解释,国家是在一定疆域内成功地主张了对正当使用武力的垄断权的人类共同体,[2]即是说国家才是特定的制度设计者和强制力的正当使用者,这是国家权威之所在。因此,政治义务就是指一种服从国家权威的义务,而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公共合作计划与法律来运用其权威,所以政治义务一般又指支持、参与国家公共合作计划与服从国家法律的义务。由于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传统中,个人自由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任何对个人自由的约束与限制都要有正当理由的支撑。政治义务要求个人支持、参与国家公共合作计划与服从国家法律,很大程度上会对个人自由形成约束与限制,所以如果认为个人存在政治义务,那么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就需要解释这背后的理由,此即对政治义务的证成,鉴于个人自由的极其重要性,对政治义务的有效证成也彰显出厚重的政治理论研究与政治实践意义。
  长期以来围绕政治义务的证成形成了诸如同意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公平原则理论等主要的政治义务理论,但是“许多学者仔细地审视了支持政治义务的主要论证,他们断言没有任何一种论证经得起详细审查”。[3]3A·约翰·西蒙斯(Simmons·A·John)就是其中之一,他在《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一书中,就对上述主要的政治义务理论进行了破坏性的批评,有力地消解了人们坚定而普遍的信念(即有政治义务),确立了其“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这一立场虽然并不拒绝国家的存在,但拒绝承认个人从道德上说必须支持国家。这一立场在理论信念与政治实践中的扩散坐实,会割裂、阻碍个人与政治或国家之间的关联和优良互动。为了弥合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裂痕以及积聚起个人负有政治义务的信念,许多学者开始对原有的主要政治义务理论进行修缮,这其中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乔治·克洛斯科(George Klosko)就尝试通过对公平原则理论进行重新设计,将之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政治义务理论。克洛斯科对公平原则理论的重新设计主要见于《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一书,经克洛斯科重新设计后的更为完满的公平原则理论展现了更强大的证成力,在政治义务理论谱系中有着重要地位,正如约翰·霍顿(John Horton)所评:“克洛斯科第一次彻底而详细地阐述了政治义务的公平理论,完成了一项非常有价值的工作。他使得从此以后,任何人要想认真地处理政治义务问题,都有必要对公平理论进行恰当的批评讨论,而他自己对公平理论的陈述在某种意义上是最好的。”在此,我们拟对克洛斯科重新设计公平原则的理路、内容及其优缺进行评析,并从中寻求一种观照中国情境下个人支持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二、一种理论标准的确立与公平原则的初次出场
  政治义务问题长期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但当前依然难以形成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人们对于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应该满足什么样的确切标准存在认知上的分歧。
  (一)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应该满足的标准
  在对公平原则进行具体的重新设计之前,克洛斯科先依持“融贯法”确立起一套检视政治义务理论的标准。融贯法是这样一种方法,“通过阐明个人经常作出的道德判断背后的理由并将它们融合进一套融贯的框架之中,从而将这些道德判断系统化”,[3]22换言之,就是在特定情境中个人判定是否要作出某一行动时,需要考量个人坚信的原则与当前情境以及类似情境中的直觉判断或者与其他人在当前情境以及类似情境中的行动事实是否协调一致,即是否“融贯”。所以克洛斯科认为,融贯法的论证起点是特殊的道德判断或直觉,并且最好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因此,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应该满足的标准的确立应该与“我们对政治问题的某些最深层的直觉”[3]31相融贯。进而克洛斯科提出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应该满足的五条标准:①解释政治义务的普遍性问题;②解释政治义务效力的有限性问题;③解释政治义务的程度或范围问题;④解释对特定国家或政府的政治义务问题;⑤解释对现存国家或政府的义务问题。可以说,一种理论标准的确立是克洛斯科政治义务证成理路中的关键与特色设置,使其论证能够在多元复杂的政治义务证成理论系统中显现出一定的跳脱性,获得一种理论视界的澄明。当然,克洛斯科所提出来的五个标准实际上可以化约为三个:普遍性标准(标准①)、有限性标准(标准②、③)和特殊性标准(标准④、⑤)。
  (二)应对两种传统政治义务理论的局限性:公平原则的初次出场
  依照上述标准检视以功利和同意为基础的功利主义理论和同意理论这两种可能是“自由主义传统当中最杰出的义务理论”,[3]143克洛斯科论定功利主义理论和同意理论都牢牢地植根于常识,而且都能够回答政治义务的主要问题,但它们也都有一些重大的局限,以至于最终都不能成为一种可接受的政治义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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