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背景下司法权威的重塑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着急剧变化,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突出,亟须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的整合,以此促进和谐中国的建构。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司法,在近些年来却一直倍受质疑。这不仅造成了司法权威的缺失,也为社会的治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方式和结果以及司法权威机制的完善是司法权威得以重塑的关键。
  关键词:转型社会;司法改革;审判独立;司法权威;法官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1-0101-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07&ZD033)的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郭国坚(1983-),男,福建福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讲师,应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法治理论、司法原理。
  一、司法改革与重塑司法权威的价值诉求
  追求司法权威,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是现代司法改革与变迁的核心目标。在近现代中国司法变迁的过程中,国民政府试图促成司法的现代转型,但是由于革命时期的动荡和国民党自身的局限性,司法并没有完全实现这种转型。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对法制的漠视,导致了法治发展的停滞。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重要意义得到重新认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国人心中的共同目标。随着法治的受重视,司法权威的价值诉求得以重新展开。加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对法律稳定性和司法公正的追求,都为司法的权威提供了动力和资源。近10年所提倡的司法改革无疑受到了这种影响,从历届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和改革纲要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线索。但是,传统因素、革命时期司法观念、现有的制度体系束缚仍在,中国司法在实现权威的过程中依旧困难重重。前任最高院院长肖扬曾指出,司法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司法独立和监督之间没有理顺,司法腐败、领导的批示、请托、媒体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等等审判的外部力量的干预导致了“司法自觉能力与司法约束责任的双重缺失”。[1]
  进入21世纪,一方面,由于改革导致的道德意识的淡漠和利益的诱惑,法院腐败及滥用职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院的职能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转移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种以目的和政策为导向的指导思想使法院在面对经济诉讼时难以保持中立。随着中国加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随着建设民主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以及法治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展开,如果一味地强调权力的统一,可能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于是司法独立、权威的说法自然而然地进入我们的视野之中。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的权威。从启蒙时期开始,有限政府、权力的分立、分权制衡、强调司法独立权威的观念逐渐形成,并成为各国政治机构的理论基石。从制度实践上看,奉行司法权威的国家往往在宪法层面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构由人大产生并对立法机构负责,法官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构、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监察机关有监督司法机构的权力。这些规定表明司法机构并未独立于人大(西方意义上的议会)、党的领导,而是奉行人大至上基础上的独立。从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角度上看,虽然我国在国家权力之间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人员的分离,但是并没有制衡的意味,而是强调权力的统一即人民是至高无上的,而人民由最高选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那么一切国家的权力皆应当集中于该机构。在这一意义上,法官也并非独立于人民和最高立法机构。因此,在中国场景下,审判独立而非司法独立的进程和改革得以展开。
  回首司法改革过程,法院以落实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备;健全各项监督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对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法院经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相继颁布了改革实施意见,并付诸实践。”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随之而来的改革措施无疑就是使审判委员会脱离行政化的指令模式,让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来主导案件的审理,并深入到审判过程中。在保证法院内部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也逐步展开。尤其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发生转变,确立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个人、团体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如此等等,都可以看到中国司法正在克服固有制度、体制的束缚,努力实现司法权威。
  然而,独有审判独立,仍难以解决司法权威的问题。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法院独立审判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依旧面临着在保持中立、独立的同时,如何回应社会的需求的难题。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面临立法缺位、立法漏洞之时,如何进行裁决,如何有效地弥合大众对司法的期望,成为司法面临的又一困惑。在全球司法权扩张的时代,中国司法改革要走出困境,重塑司法权威,不仅要从制度上构建有效保障司法权威的审判机制,重新定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功能,更需要在面对个案之时,以积极能动的方式回应社会需求,通过个案的正义,从而达至司法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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