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伦理学道德职责研究


  摘要:人的生存与活动总是具体生动的,因而人在生存和活动中要遵循的道德职责也不能单纯的停留在抽象的形式上,而必须同样是具体的和现实的。明确人在各种条件下的道德职责或伦理规范,这正是费希特伦理学在其职责论中所要阐述的。费希特将道德职责分为四类:一、每个理性存在物作为实现道德规律的工具都具有的对于自己生命的职责,即生命的职责。二、人们在共同体中都要恪守的法则,也就是使人类社会上升为伦理共同体或目的的王国,因而对每个人都有效的东西,也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或道德职责,即对他人的职责。三、家庭所要求的职责,即人伦职责。四、每个人都应该选择特定的阶层或职业而成为终极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即各阶层的职责。
  关键词:费希特伦理学道德职责创新硏究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Ethicals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Fichte
  MALu-mei
  (Anhui UniversityAnhui•Hefei230039)
  
  Abstract: The survival and the activities of people are always specific and vivid, and therefore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which peoplefollow in the survival and activitiescan not simply stay in the abstract form, but must also be concrete and realistic. Specific conditions in a variety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or ethical norms, which is Fichte ethics to be elaborated in his "Onduty".Fichte"s moral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four categories: First, every rational beings as a tool to achieve moral law ha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his life, that is, life"s responsibilities. Second, people must abide by the rules in the community which purpose is to make up for theKingdom of ethical community or purpose, which is valid for everyone ,and which is also the basic social ethical norms or moral duty ,that is, the responsibility to others. Third, the duties required by the family, that is,human relations and functions. Fourth, everyone should choose a particular class or profession to become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the tool or means, that is,responsibilities at all levels.
  Key words: Fechte’s ethics;Moral responsibility;Extensive innovation
  
  
  道德职责属于道德规范,而人的生存与活动总是具体生动的,因而人在生存和活动中所要遵循的道德职责也不能简单停留在抽象的形式上,而必须同样是具体的和现实的。费希特的伦理学体系从自我或人的主观能动性出发,在哲学的高度上论证了人的自由本质及其实在的力量。
  
  一、生命的职责
  
  要完成一切事物的前提首先是拥有生命,生命是个体人存在的根本,若人没有了生命那所做的事情就没有了意义。道德规律对于个体人的生命来说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人不要做任何按照他自己的意识来说可能会给他的肉体和灵魂带来危险的事情;第二,人要做按照他的最佳信念来说能够增进他生命力的事情。
  个体生命的保持与完善既是身体上的健康,也是个人精神上的充实、愉悦。费希特认为要加强躯体的营养、增进身体的健康,就要精打细算、勤俭持家,这不仅是忠告,也是一项职责。相反,纵欲过度、饮食无节或暴饮暴食,则会伤害躯体、麻痹精神,因而是不合乎职责的。在精神方面,人应该学会用辩证的思维去思考万事万物,用欣赏的眼光看待世间万物百态。相反,而不应该用单一不变的思维认识事物,用冷漠对待世间万物的美好。
  但是,是否任何事物都必须得以生命的存在才具有意义呢?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自己的生命与他人生命不发生冲突时,保存自身的生命才是有正价值的,是有意义的。但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生命与他人生命发生冲突,不牺牲自我就无法保全他人生命时,便应该自我牺牲,来换取他人生命。
  以上说的是自我保存受自然发展进程干扰和在非正常情况下需舍生取义而使自我保存受到危害的情况,但若一个人以死亡为目的、用自己的力量毁灭自己生命的行为就是自杀。费希特指出,这是必须格外加以禁止的。费希特批驳了可能为自杀行为辩护的三种理由。
  首先,费希特批驳了以宗教迷信的来世观所支持的戕害生命的谬论。这种来世观认为,结束我的尘世的生命,并没有结束我的全部生活,只是改变了生活的种类。费希特认为,如果没有了生命,也就没有了生命的现实的行动。因而,出于这一动机的自杀行为是不道德的,是一种逃避现实生活的方式,而要去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世界去寻找慰藉的想法,这一切只是幻想。还有的自杀行为是出于绝望情绪,要克服那种业已变成我们的习惯,仿佛变成我们的另一天性的恶行。一切恶行若我们愿用顽强的意志去抵制它,哪有会克服不了的呢?所以,因此种情况自杀是不道德的。也有人为了免遭屈辱与诋毁而自杀,费希特认为,如果人们在现实中忍受和抵抗可能遭受的屈辱、诋毁和痛苦,但并不成功,那么,人们的含辛茹苦并不会使人感到有罪,相反,为了逃避不公正的、暴力的行为和可能遭到的屈辱诟骂而自杀,并不能逃避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反而助长了那些恶势力的嚣张、恶行为的发生。
  
  二、他人的职责
  
  社会是由人与人组成的,而道德规律是通过人的生命得到表达和实现的。在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中始终贯穿着道德规律,从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了对他人的道德职责。
  首先,对他人的形式自由方面的职责。在确定对他人形式自由方面的职责时,要从躯体、认识及作为保证个体生命的物质条件的财产进行考察。在理性世界中,每个人的躯体应当完全靠自己的意志成为实现道德规律的工具,因而,人们在面对他人的躯体时,绝不可以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躯体。一个人的躯体只应依靠他本人的意志,而不能依赖任何外在的力量。所以,一个人不能做出危害他人躯体的行为,否则便是违背道德规律甚至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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