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延续与嬗变


  摘要:民间仓储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粮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海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关于清代民间仓储制度的研究,学者主要着眼于清代中前期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且多认为清代民间仓储制度于晚清时期即因政权鼎革而消亡。然而,以新津县为代表的四川民间仓储制度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晚清时期,新津县逐渐形成了以社济仓与积谷仓为主体的民间仓储制度,储量丰富。民国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经过大汉军政府、四川都督府以及防区军队的整顿与管理,一直持续经营。直到1936年被纳入现代行政体系当中。
  关键词:晚期民国;四川;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演变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民食所需,首重仓政。”中国乃人口大国,粮食储备历来是国家所关注的重点,故有“国无九年之蓄,日不足;无六年之蓄,日急;无三年之蓄,日国非其国也”之说。唐代开始,朝廷便广泛地在各地建立仓储,以备荒年,以裕民食。及至清代,清廷对仓政的建设十分重视。雍正曾直言:“仓场米石乃国家第一要务,关系最为重大。”自雍正朝开始,清代仓储制度发展兴盛,各地纷纷建立常平、社仓、义仓等粮仓,储存谷石丰富。其中常平仓为官仓,主要设立于市镇。而社仓、义仓等民间仓储建立于乡间,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一套完整的仓储系统。其中,民间仓储制度作为清代仓储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着乡村社会中农民生活、灾荒救济、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可谓“赈民艰危,法意良美,相沿至今。平时既多所盖藏,则凶岁不难于救济”。
  四川,作为全国的粮食大省,其民间仓储的建设一直备受官方重视。自康熙下令推行以来,四川便开始了以社仓为代表的民间仓储建设,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其社仓的仓储总额居全国之首。虽然四川社仓在嘉庆、咸丰年间受到战乱的影响,仓谷存储量大为减少,但此期间,在总督常明的推广之下,四川迅速建立了新的民间仓储一济仓,以丰富民间的储备。光绪六年(1880年),四川又开展了如火如荼的积谷运动。民间广泛地建立积谷仓,储粮备荒。因此,晚清时期,四川仓谷储备丰富。光绪三十二年,四川省筹赈局统计“通省共存京仓各斗谷三百二十八万四千五百余石,仓斗谷二百一十箩。积谷一百零九万五千余石即在其内”。其中,属于民间仓储的积谷仓存储额占总仓储额的三分之一。不仅如此,直至民国时期,四川民间仓储仍持续经营,作用于近代乡村社会。如1924年,华阳县“积谷仓内实存谷石为三百六十五石六斗,社仓东门外牛王庙龙华寺内仓廒存谷七百七十三石九斗四升.中兴场白马寺内存谷二百九十五石六斗三升一合”。金堂县义仓不仅持续经营,储粮丰富,还将仓谷拨借给县城各局,“民国元年,公益收支所临时筹饷,拨谷一千七百石;民国二年,议参会借谷二百石,城会借二百石;民国三年,公款经理处。拨银四百九十两。”巴县济仓于1935年春,“提取售谷银一百零六元”,用于支付修建川黔公路民工的薪水。
  这与全国其他地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譬如,江南地区的社仓“在乾隆嘉庆两朝之后,却几乎荡然无存”,即使太平天国以后有所重建,但社仓仓储建设仍是“零星散落”。广东社仓从乾隆末年开始瓦解,至道光时期,“许多地方社仓积谷实际上只剩下一个名义上的定额”,“咸丰四年(1854年)开始红巾军起义和咸丰六年英法联军的侵略,促使了社仓制度的最后解体”。基于对这份差异的疑问与延续性的探讨,笔者选择四川新津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创建、发展与结束的过程,以微观的视角考察晚清民国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演变,进而展现其在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延续。
  一、晚清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确立
  新津县位于岷江中游。属于长江上游成都平原的南部。清代新津县属成都府管辖,“在四川省布政司成都府治西南九十里”,东接成都府双流县,西抵直隶邛州大邑县,南临直隶眉州彭山县,北抵成都府崇庆州,东南濒成都府华阳县,陆路水路交通便利,是成都平原重要的物资集散地与交通枢纽,历来“路当孔道,星使贡差,络绎不绝”。县内面积331.15平方公里。平原占76.6%,属于山麓冲积平原,土地肥沃,土壤以适合耕作的水稻土为主。水资源丰富,境内有岷江、金马河、斜江河、南河、耤江、蒲水等河水汇流,且具有发达的水利灌溉系统。除了设有大中型水利工程通济堰、余公堰外,还遍布多种小型水堰,共同滋养着新津县内耕作土地。此外,新津县是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气候温暖,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四季分明。优越的生态环境促使该地农业发达,物产丰富,盛产水稻,一年两熟。土地利用以农耕为主,垦殖指数高达71.47%,且务农人口充足。这些因素均使得新津县区别于生态荒凉的边缘地区,呈现出核心地区的环境特点。根据裴宜理的研究,生态恶劣的环境与生存条件,易于导致集体性暴力行为。她认为在经济相对萧条、农业产量低、商业化程度低、人口密度小的边缘地区,“受到荒凉的生态环境制约”“本就搭起了农民适应环境的暴力舞台”。新津县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模式不仅提供了丰富的谷石来源,而且有利于保持乡村社会内部的稳定,为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晚清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社济仓与积谷仓为主的民间仓储制度。
  新津县社仓始建于乾隆时期。分设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由民间公举殷实老成之人.担任社仓经首,掌管社仓事务,负责谷物借贷工作。春借秋还,每石收取息谷一斗。截至嘉庆二十四年。社仓应贮仓斗谷9755.9948石。但由于社仓经首亏空等原因,虽然经过知县追缴,于道光六年(1826年),实际存谷为6297.4石。道光十二年,新津县知县宋灏“以粮户赔累之苦,报换维艰”。将现有仓谷变卖,在各乡置办社田,并规定:“每岁租谷交经理者收贮,社仓粮户始免赔累,且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随后,社仓经首张文衡、胡明清、董学诗等人分别于三乡置买社田195余亩,岁收租谷212.6石。至此,社仓经营由谷物借贷改为置田收租的经营方式。通过置买田地。招佃农耕种,每年收取租谷,作为社济仓稳定的谷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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