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学教育的弊端与出路


  摘要:公安法学教育存在师资来源渠道单一化、教材僵化、教学方法简单化等方面的弊端。公安法学教育的出路在于构建以知识型为主导、以实战型为补充的师资队伍,以普通法学知识为主导、以特色法学知识为补充教材内容,以案例教学为主导、以法理教学为补充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公安法学教育;案例教学;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5—0144—02
  
  一、公安法学教育的弊端分析
  1.师资来源渠道单一化。如今公安院校的绝大多数师资是从学院式教育中直接选拔出来的,这种“从象牙塔到象牙塔”式的警校师资选拔,必然导致师资实践知识的缺乏。尽管很多公安院校已经深深认识到这样选拔人才的诸多弊端,也出台了很多的措施去弥补师资队伍实战经验的匮乏,例如,有些公安院校明确规定,教师职称评定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一定期限挂职锻炼的经历。然而由于公安院校与地方公安机关在管理体制上往往互不隶属,甚至长期没有合作经验或者合作关系,常常导致公安院校的师资挂职锻炼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挂职的公安院校的老师得不到地方的重视,甚至歧视,不让挂职的师资参与具体实务的办理,由于原本就是两个单位,互不隶属,所以公安院校的师资即使是参与到公安实践中去,而真正学得到有用的警务实战经验者少之又少,往往是徒有掛职锻炼之名。
  2.教材僵化。一是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1998年给高等法学教育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为基准来组织编写课程内容,虽然,很多公安院校工作者已经认识到教材存在的问题,然而组织编写的经验以及资源支持都是极为有限,较难达到理想的状态;二是具体法学课程的设置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为方向,而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三是教材的适用忽视民商事法律的内容编写与使用,仍然是“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模式,而没有认识到几乎全部的案件都是民事或者源于民事纠纷的深化而导致的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私权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传统的民商法课程所占的比重就更少,而对于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教育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1]。
  3.教学方法简单化。讲授式是现有中国法学院系进行法学教育的最为重要的形式,公安法学教育由于取材沿用上述法学院系使用的经典教材,加之公安院校的师资多毕业于法学院系,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而缺少公安实战的经验,沿用讲授式的教学方式就显得顺理成章。正如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房文翠所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着一种学术型的道路发展,因而贯穿法学教育始终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都是以研究型的法律人才为最高目标追求。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学教学环节就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计以知识传递为中心,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学习以记忆知识为目的,学生评价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实践教学在全部教学环节之中只占有很少的比例,而且教学内容是零散的,学习方式是自愿的,教学效果评价是无标准的。毕业实习一度是全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唯一独立开设的课程,是学生的必修实践课,但从其教学效果来看,实践部门对于法学毕业生“半成品”的评价,足见这门课程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2]
  二、构建公安法学教育的新模式
  1.知识型为主导、实战型为补充的师资队伍。构建知识型为主导、实战型为补充的师资队伍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师的选聘应当首先突出其法学知识背景,唯有此,才能更为详细系统地阐释法学知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实战警察的加盟,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加盟不是从现有公安人员中一劳永逸地选择教师,而是应当设计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能保障在职警察阶段性地来公安院校上课,唯有此,才可以解决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对公安实战知识的不足及可能出现的滞后。笔者主张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公安院校的负责人,这样不仅可以从公安队伍中及时发现并理性地适用实战人员为警校学生传授实战知识,也能很好地实现教师挂职锻炼的良好初衷,而且也可以使得公安院校的学生的实习、见习落到实处。公安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应用性人才离不开法学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两个环节,而法律技能不同于一般生活技能之处在于其是一种专业性技能,是在法律知识的指引下的理性操作,如果形不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其实践必然是盲目的。尤其是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仅仅靠实战获得普遍的法学知识显然是痴人说梦,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理应构建以知识型为主导、实战型为补充的师资队伍。
  2.普通法学知识为主导、特色法学知识为补充的教材体系。构建普通法学知识为主导、特色法学知识为补充的教材体系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首先满足普通法学知识的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上,照顾到不同警种的专业需要,而适当地增补相关章节的知识点。需要强调的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教材编写与使用不能以“公安专业”为借口,而过分地删减原本较为独立完整的法学知识框架,更不能为急于标新立异的编制名义上更加实用的新教材而打乱甚至破坏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专业设置的需要,而去想当然地编写或使用法学教材,毕竟,教材应当蕴含着最为重要且简介的知识内容体系,它不仅是公安院校学生学习相关知识的源泉,更是他们学习的灯塔。所以,理性地增设或者删减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教材的内容,是需要充分论证的。例如说,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是刑事侦查专业的学生,就想当然地删除民事法学的课程内容,而增加刑事法学教育的内容,因为我们不能忽视民事法律在解决纠纷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往往正是民事基本法律知识的缺失才使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而最终导致社会法治秩序更为惨烈地遭到破坏。只要不把公安工作狭隘地看成仅仅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预防犯罪活动的发生、发展就需要未来从事公安工作的学生具备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知识。即便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结构编写中,我们也无法仅仅基于公安工作的需要,忽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的教学内容的选用,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是一切证据展示与取舍的集散地,这个阶段证据的举证、质证及采信的过程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人员在今后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当然公安专业知识在教材中的体现也是必然的,但专业知识的编写应当依托于专业的教材编写来完成,法学知识在教材中的体现往往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托的,而法学教材中针对不同警种过于专业知识的内容应该在相关章节中单列或者增加索引的形式介绍给公安院校的学生。
  3.案例教学为主导、法理教学为补充的教学方法。构建案例教学为主导、法理教学为补充的教学方法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尤其重视案例教学的运用。我们强调知识型师资的选聘,普通法学知识教材的选用并不是忽视教学的实战技能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案例教学的运用来完成。当然,这些形式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现结合教学实践,探讨一些教法方法:(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方法是将学生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 [3]。由于案例教学重视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且重视双向交流,其自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以后在各科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安法学教育更应该让学生再多思考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灵活掌握法学知识。(2)战学交流。战学交流主要是通过邀请公安实务部门的专家来公安院校讲座或者座谈的形式交流来完成,让学生通过与公安一线的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来了解实战中最新的发展状况,保持与时俱进的战略思维。然而,在公安一线专家的人员选择方面的确是一个难点。故而,在教学实践中,要兼顾理论性与实战性联系较为紧密的教学点;同时,需要完善和加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以保障战学交流落到实处。(3)实习见习。实习见习是让公安院校的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者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到公安实务部门并在公安工作人员的具体带领指导下,帮助一线警务人员处理具体问题。显然,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会让学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学知识对公安实践工作的指导意义,以及实践工作对法学知识更新甚至更高的要求。难点在于实习见习指导教师的选择以及被实习单位的支持力度。(4)观摩庭审。观摩庭审就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的庭审让学生直接参与观摩,进一步强化公安院校学生的证据意识。通过庭审观摩,学生就会更加容易捕捉到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信息,为今后即将从事的侦查活动在证据收集的意识中,预先形成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范式要求之形态。难点是案例的选择要实用,因此也要加强公安院校与法院系统的友好合作。(5)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课程不同于理论课程,其设置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学生提供一种“模拟”的法律实践机会。模拟法庭具有比较强烈的实践性,具体表现为: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都由学生完成,从而使学生得到多方面的实践和锻炼[4]。法庭审判固然是审判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然而,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侦查阶段收集的,在这一过程中,控辩双方无不围绕着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来论证罪与罚,无疑可以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实践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桂霞.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和思考[J].学科教育,2008,(8).
  [2]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2010,(6).
  [3]http://baike.baidu.com/view/142734.htm#1.
  [4]李乐平.论高校模拟法庭课程建设[J].教育评论,2010,(5).
  (责任编辑/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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