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一体化的论证与实证研究


  经典作家的经典作品问世以后,受到关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作品一经问世,立刻引起轰动,对人的心灵即刻产生强烈的震撼,在社会上立即引起强烈的反响,比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还有一种情形是作品问世以后,起初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其作品的珍贵价值,可能会在作品问世以后很长时间,甚至是问世以后的几十年,人们对它的关注和推崇才达到顶峰状态,比如中国文学家曹雪芹的《红楼梦》。这种作品对人的心灵的震撼和对社会的影响和贡献丝毫不亚于前者,甚至有时超过前者。
  如果一定要给储老师的作品分类的话,他的作品有些像后一种情形。比如说储老师倡导刑事一体化思想的第一篇文章发表于28年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1989年的早期,实际论文肯定形成于1988年,已将近30年)。“刑事一体化”主要立足于刑事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个人犯罪、社会有责”等宏观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理念对刑法立法和司法的作用为基础,其要义旨在贯通学科联系、关注现实问题。当时学术界对此予以关注的人寥寥无几。经过大约10年时间,学术界开始越来越重视刑事一体化问题。
  大致可以说,将近30年前储老师发表论文倡导刑事一体化以后,经过大约10年时间“刑事一体化”开始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此后再经过约10年时间,“刑事一体化”已经成为刑事法学界的核心词汇。一部作品不因时间的流逝而变旧、变腐,反而更加有活力、更显价值,这样的作品就是经典作品。就像经典歌曲一样,问世以后,人们喜欢她的程度不随时间的流逝而降低,久唱不衰,甚至是越来越喜欢,历久弥新。储老师就是这样一位创造了一系列经典作品的经典作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的第一个春节,也就是2000年春节前夕,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召开了一个新春茶话会,在京的许多著名的犯罪学家和法学家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储老师指出,犯罪学和刑事法学的历史由最初的刑事古典学派,发展到后来的刑事实证学派(其中主要是刑事社会学派),现在已经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恢复性司法阶段,这是犯罪学和刑事法学的发展方向,所以应当关注恢复性司法。由于时间关系,储老师没有对什么是恢复性司法进行解释。我当时对恢复性司法一无所知,所以印象很深刻。我虽然没有做过详细调查,但大体上可以肯定,在2000年年初,中国大陆知道西方恢复性司法动向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储老师对境外学术信息的了解和学术敏感性远在一般人之上。现在恢复性司法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的热门话题,而储老师是我国最早了解和关注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务的学者之一。
  2001年9.11事件之后不久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储老师指出,21世纪犯罪学要研究犯罪的新发展。犯罪形态由最初的主要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初级形态,发展到后来的集团犯罪、黑社会犯罪这样一种高级形态,21世纪犯罪发展的最新形态同时也是最高级形态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因此,21世纪的犯罪学和刑事法学要研究犯罪的新发展,就是要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现在距储老师的那次发言有10多年,将近20年了,实践再次证明储老师的远见卓识。
  我有时也在琢磨,储老师超前的学术观点和学术上诸多的真知灼见究竟是从哪里来的:是外语好从而了解外界信息多(储老师英语很好)?還是勤于思考又善于思考的缘故(储老师一心无二用,整天就是琢磨学问)?是脑子比一般人聪明(储老师确实是非常地聪明)?还是有什么别的秘诀?我作为储老师的弟子与他交往这么多年,有时还真是搞不太清楚。什么时候储老师给我们专门谈谈这个话题,那肯定是受益匪浅。
  储老师不时地推出新的研究成果,他撰文多次强调,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储老师指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新型安全需要的扩展,会影响到国家安全管理的方略,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如何应对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储老师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刑法立法体制方面,要从单轨制转向双轨制。在自然犯时代是单轨制,也就是说罪名基本都规定在刑法典和有限的几个特别刑法中。到法定犯时代,刑法立法体制变成双轨制,也就是说,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规定在比刑法典多几十倍上百倍甚至更多的其他法律中。这就使得刑法立法模式出现了由单轨制向双轨制的重大变动,这种变动的好处不仅在于使得刑法典保持相对稳定,更为关键的是刑法典对法定犯的规定非常简略、非常概括、非常笼统,这就必然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刑法立法基础方面,要从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我国现行刑法之中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等规定都表明,我国刑事立法的基础还是结果本位。而行为本位是只要出现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刑法就可对此作出评价,尽管大多数行为是有结果的。行为本位体现了风险控制,凸显了社会的保卫功能和刑法的预防功能。另外,行为本位更容易处理司法实践:实施一种行为,对公诉人来说更容易证明,使犯罪嫌疑人难脱法网。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要出现重大变动,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形式,罪过形式等要件、要素等都要发生变动,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犯罪行为形式除了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还应当有“持有”这第三种形式。罪过形式除了故意和过失外,还应当划分出“轻率”这第三种罪过形式。
  储老师的学术观点发表以后通常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才会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所以应当重视对法定犯问题的研究,以使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
  按照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我认为,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倡导一体化的论证与实证研究。现在我国刑法学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的缺陷是什么,夸张一点我认为,是论证与实证研究方法双重的不足。早期(十年文革期间),曾经是论证与实证双重的坍塌,因此需要双重的拯救。现在需要双重的复兴,当然也有望将来双重的超越,既超越我们自己,也超越西方。论证这种研究方法,拿刑法来讲,我们以前的刑法学,实际上没有真正的论证,没有明确的立场,没有严密的体系,没有精确的概念和科学的逻辑推理。这一方面我们在文革期间,可以说,是全面坍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面拯救,现在可以说是全面复兴吧。这几年,德、日,尤其是德国精致的理性主义刑法学,这种法教义学,那种精致的概念、严密的逻辑、体系性的思考,在我们国家刑法学界这几年得到了极大的传播,并且有一些本土化的成果。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论证式的法教义学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是极其重要的。法学本身是规范学科。规范法学论证式的研究方法的学习与运用是一种常态。这应该也是正常的思路。
  但是这种纯粹的所谓的规范研究,这种论证式研究方法的缺陷,西方人自己也早就发现了,所以在这种规范的研究中不断地穿插着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证。西方的哲学史,基本上是两条线,相当于英美更强调实证,欧陆更强调论证,但这是大致的划分,不要过于夸张,好像德国人就不研究实证,好像英美人就不搞抽象似的,这是误解,只是侧重点不太一样。在实证研究这一方面,我们曾经也是全面坍塌,特别的“假大空”,没有真正的数据分析,没有真正的实证。所以,在西方,包括法学领域在内的一些优秀的知识分子,不断地倡导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运用。
  就刑法学学习与研究来说,论证和实证在不同的领域,可能有所侧重。比如犯罪论的研究,主要是解决个案的定罪问题,基于罪刑法定,严密的论证,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更为常见的使用方法。而在刑罚论里面,因为现在法定刑基本上都是相对确定的,两头有界度,但是中间有弹性空间。怎样做到“同案同判”,仅仅靠论证方法是远远不够的。行为人刑法诞生以后,强调犯罪预防,在某种意义上,使刑罚的适用变得不确定。虽然有个上限、下限,但还是不确定,因为这个空间非常大。那么这些东西,光靠论证是不行的!所以必须有实证予以具体的量化细化,由此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在我国当前,刑罚论领域,包括犯罪学领域,实证研究方法使用明显不足,应当大力提倡。
  总之,当前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应当以储老师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在实务上倡导同一个屋檐下的定罪与量刑研究,同一个屋檐下的量刑与行刑研究;在学科领域倡导同一个屋檐下的犯罪论与刑罚论研究,同一个屋檐下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乃至同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倡导同一个屋檐下的论证与实证研究。只有这样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才能在现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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