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视域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及中国的应对


  【摘 要】 本文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开始将劳工标准作为一项讨论议题,劳工标准已成为国际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并没有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未纳入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中国的劳工力成本已逐渐失去优势,将面临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激烈竞争。文章建议中国宜加大对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视域中作用的评估;中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贸易伙伴就劳工标准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更好地维护自身未来的经贸利益。
  【关键词】 劳工标准;经贸规则;自由贸易;自贸协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层面,劳工标准问题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管辖的领域,最初与国际贸易问题并无过多关联。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发达国家开始在贸易治理领域引入劳工标准问题,不仅仅在道义上占据了制高点,而且已经形成影响国际贸易的规则纪律。劳工标准问题与贸易的连接点就在于提供贸易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又将自然人所归属的国家、企业等组织牵涉其中。其实,劳工条款的出现是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贸易谈判中意识到自身对于劳工的高保护标准和发展中国家中的低保护标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高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在发达国家看来是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以美国为例,美国历史上所缔结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1985年)、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加拿大自贸协定(1988年)中均未纳入所谓的劳工条款,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却首次将劳工条款纳入协定之中。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色列、加拿大属于发达经济体,两国劳工保护标准与美国不相上下,但NAFTA其成员中包括墨西哥这个北美唯一的发展中大国,墨西哥劳工成本相比于美国和加拿大要低得多,成本上具有优势,如果劳工标准保护领域不加纪律设定,美、加两国必然在贸易利益方面面临墨西哥的冲击。因此,在NAFTA协定中,美、加力主纳入劳工规定,形成《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作为NAFTA的附件。自此之后,美国所缔结的全部自贸协定中都纳入了劳工条款。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参加的TPP协定中也以专章形式纳入了劳工条款,并且较之前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在多边场合下,早在WTO成立之后的第二年,美国等就将劳工标准议题纳入WTO平台进行讨论。2001年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成员对多哈回合谈判纳入劳工议题进行讨论,在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下,劳工标准讨论被搁置。发达国家则转而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的议题。如前所述,中国签署的FTA中没有真正纳入就劳工纪律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等自贸协定中已经或多或少提到了劳工问题,这些多为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进行合作的宣誓性和促进合作条款,并非将其与贸易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1]尽管没有实质性的贸易纪律约定,但是体现出两种趋势:第一,发展中国家在与中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开始注重要求中国纳入劳工议题,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劳工标准相比于这些国家来讲标准低,更容易获得贸易竞争优势;第二,中国在自贸协定劳工问题上立场有了微小的松动(微小是指其没有特定的贸易纪律约束)。
  二、中国对劳工标准的态度立场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体系下对于劳工标准的规制主要包含8个核心劳工公约,其中分别是《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反(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最低年龄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工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所缔结的自贸协定中劳工条款是以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与宣言所载的标准与宗旨为基础的。[2]同时,通过贸易纪律对违反上述公约的贸易行为进行贸易领域内的处罚,将劳工标准与贸易进行挂钩。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中明确就规定,不宜通过弱化或减少每一缔约方劳工法提供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3]阻碍从其他来源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包括强迫劳工或强制童工在内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4]
  无论对劳工问题纳入贸易协定的目的做何解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贸易和劳工问题实际上已经日渐联系紧密,并且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已经在其所签署的自贸协定谈判中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在这种潮流的引导之下,部分发展中国家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已经接受了劳工议题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纳入,并且这些发展中国家在与其他国家商签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也开始要求纳入上述条款。
  从中国法律体系来讲,“劳工”一词更多的是以“劳动者”作为对等的替代词汇。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护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并非属于空白。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从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休息及获得物质帮助权利;在《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承担的责任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同时在专门法领域,在中国目前的国内法律体系下,《劳动法》、《劳工合同法》等对劳动者权利、参加工会组织、禁止雇佣16岁以下未成年人、男女平等、不得歧視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且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

推荐访问:视域 劳工 中国 应对 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