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治与法治之关系


  【摘要】:“德治”与“法治”是人类在治理国家中总结出来的两种治理国家的思想模式,也是人类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对国家治理的的实践中,在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中,存在着许多模棱两可甚至是错误的思想,存在“或重德轻法”,“或重法轻德”的现象,这样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的良好治理,阻碍了人类社会向美好的方向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的实现。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历史上几个朝代对“德治”与“法治”思想的运用为切入点,在分析德治与法治对社会的治理作用和区别的基础上提出新型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既非并列的关系,也不是主次的关系,而是动态的,互补的一种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调整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不仅关涉学理分析,是一个理论研究问题,而且也关系着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是一个社会管理中必须要探索的实践问题,因而,自国家产生以来,它始终是政府与思想家们关注与探讨的对象。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是由战国后期的秦国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的强大始自商鞅变法,而后在全国实行全面的,严格的法治,大到国家政策,历次战争,小到一家一户的生活耕作,均有严密的法律规定。严格的耕战法治体系使得秦国的国力空前强大,西扫狄戎,东灭六国,北逐匈奴,南征百越,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标志着我国古代法治己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另一方面,秦王朝由于过分地推崇法家,激化了社会矛盾,以致二世而亡。强大的秦王朝却历二世而亡,其中原因虽然很多,而“秦末暴政”却是其灭亡的主要原因。何为“秦末暴政”?其实就是历史上对秦朝耕战法治体系的贬义性的说法。秦朝以法治强大,以法治灭亡。由此我们可以很显然的看出,一味的法治是行不通的。
  宋朝是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朝代,宋朝自开国伊始,赵匡胤便立下宋朝不杀士大夫的祖训,其后各代皇帝也都奉行君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策略,虽然宋朝的延续时间很长,但是终宋一朝中国的版图始终未能回到汉唐时期,这与宋朝着重以德治国,实行太宽的国家治理思想是分不开的,宋朝不仅对士大夫很宽容,对基层百姓的管理也是很放纵的。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一直以来都不能有很强的军事实力,即使在民间财富很富裕的情况下,也无法迅速的化民间的财力为国力,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实力,以至于先有契丹、西夏,后有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的打击和欺压,对外战争胜少败多,难以打破民富而国弱的局面。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明初历经洪武之治、永乐盛世、仁宣之治等治世,国力强盛,政治清明。 中期经土木之变由盛转衰,后经弘治中兴、万历中兴国势复振,后期因政治腐败和天灾外患导致国力衰退,爆发明末农民起义而灭亡。明朝的“命运”颇为坎坷,前前后后历经盛世,衰退,中兴,衰亡。明朝的这般变化与它的德治与法治的思想在治国中的运用是分不开的。明初,朱元璋奉行“刑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编有《大明律》等法律文件,《大诰》的编写和推行,更是将法制教育推进了寻常百姓家中,并且明初的严刑峻法也对贪污腐败进行了严厉冷酷的打击。在朱元璋,朱棣父子两代的依法治国的政治思想的治理下,明初的国家实力十分强大,完成了驱元建明,国家统一;五征蒙古,解决北方边患;编纂《永乐大典》,更有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而后的几代统治者则在依法治国的思想构架下侧重于以德治国的治理思想,明初的各种极刑遭到废除,政府的外交思路也趋近于平缓的态势。在统治者的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国力得到迅速的恢复,取得了“仁宣之志”的成果。然而国家形势是不断变化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明朝的士大夫和人民似乎迷失于宽松的政治氛围中,《大诰》被束之高阁,就连明朝的基本法律《大明律》也不被人严格的遵守,政治黑暗,贪污成风,社会动荡,国家的周边形势也紧张起来。此时,张居正等执政者针对当时的国家形势,在国家的治理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將治理国家的思想从侧重于德治的方向拉回到了侧重于法治的方向,实行“一条鞭法”,平反冤狱,打击腐败,使得明朝的国力再次强盛起来。万历朝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先是平息了为祸东南五省的倭寇,而后平息了西南的土司叛乱,最后更是在朝鲜大败日本联军。史称“万历中兴”。
  从上述德治与法治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道德消灭了法律,还是法律淹没了道德,都不是最好的治国方略。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不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很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违背德治与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初衷。德治,亦称道德之治,是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使全体公民实现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从而实现国泰民安的治国目标。法治,亦称法律之治,是通过法制建设、完善和实现立法、执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依靠对全体公民进行外部强制性管束,从而达到长治久安的治国目的。
  德治与法治既有联系有存在着区别。一方面,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补充,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体系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法治所体现的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其中必然包含了对某些道德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否则就不存在良法更不存在法治。另外,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德治是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和羞辱感来实现的,对人们是一种软约束,会让人产生一种道德不被遵守也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的印象,因此必须借助与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来保障道德的实现。另一方面,德治与法治的冲突也是很明显的。德治与法治的治理依据是不同的。道德作为德治的治理依据,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具有利他性。而法律作为法治的治理依据,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具有利己性。保障机制和保障形式是不同的。德治借助或主要借助于道德力量,即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力量以及人的内心信念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法治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是实现法治的唯一途径。调整和治理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德治,我个人认为它是一种无限治理,是一种无所不包的治理,其治理的范围是无限的。而法治则恰恰相反,它是一种有限治理,只针对社会生活中物质生活的一部分,即外在的表现部分进行治理。建立的基础是不同的。德治是建立于对人性的高度信任的基础上,是通过道德对人所能产生的内在约束力进行治理的,是一种“软”的治理方式而法治则是一种借助于外在强制力的一种“硬”的治理方式。
  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治理已经不存在单纯的德治和法治的问题。对于德治和法治的选择是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政府指导思想对德治和法治的侧重点的问题。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国家的周边形势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在针对具体国情和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动态地调整政策上对德治与法治的侧重,在治理国家上做到张弛有度,既能在特殊时期集中力量干大事,又能在平常时期一心一意促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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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一雄,男,汉族,河南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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