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将支点建设上升为法律规范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本报记者再次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就该条例作深入解读。
  明确支点建设的定位
  支点建设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如何建?首先需要对其进行清晰的定位。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就明确了支点建设要遵循的原则,即“统筹协调、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要求建设支点“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还要“建立健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以推进“四个强省”和“五个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
  “在调研、审议时,也有意见担心,我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会不会引起周边省份的误解。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二审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原来‘使湖北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一句中的‘促进’前专门加上了‘国家’二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说,这更清楚地表明了支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战略,是湖北与中部其他省和国家部委合作共建。
  阐释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
  近年来,我省发展战略的集中成果便是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提出和实施。制定支点条例,理应将这一发展战略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条例第二章分别从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内涵、“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省域协调发展与产业发展战略、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等方面,对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作了全面阐释。这也是整部条例的核心。
  “省第十次党代会对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有完整的论述,制定支点条例既是将省委决策部署法制化,又有所创新发展。”王亚平介绍,条例关于长江经济带的条款,就突破性地增加了“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推进汉江流域与长江经济带的对接和融合发展”的内容。“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两圈一带’作为总体发展战略,理应融合汉江与长江两流域的发展。”他说。
  在条例审议阶段,还有委员提出,市州发展战略是近年提出的,有待实践检验,地方立法中加以规定,是否会束缚实践的探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认为,各市州发展战略是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在条例中明确各市州发展战略,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地方、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全省上下共同推进支点建设。因此,将各市州的主要发展战略写进了条例,并在二审时增加一款规定:“统筹推进省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多点支撑、竞相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突出富民强省、“两型社会”建设
  支点建设的重点在哪里?支撑在哪里?这既是全省推进支点建设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也是地方引领性立法需要回答的问题。
  条例从建设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提升服务业战略地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民营经济等方面,对“强省”建设作了规定;又分别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一体化、扶贫开发等“富民”事项作了条款设计。
  “严格来讲,支点条例没有上位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决策部署等,在这样的自主性立法中,尤其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王亚平说,条例在总结我省近些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实践已证明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下来,比如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千亿产业提升计划、“四基地一枢纽”建设等等;在设计目标时,也紧紧盯住未来五年、“黄金十年”的战略机遇期。
  据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关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容,仅在某一章的部分条款中有所体现,但审议时,有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两型社会”建设是中央赋予我省的任务,也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方面,条例应该充实相关内容。据此,经过调整充实,条例专设一章对“两型社会”建设作出规定,并创造性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等等。
  “这才是湖北的特色,也呼应了中央对湖北走出一条两型发展道路的希望。地方立法,要彰显特色,引领发展。”王亚平说。
  在支点建设中坚持改革创新
  条例在一审后有委员和专家提出,应进一步充实改革创新的内容。据此调整充实后,条例分别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培育要素市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等领域,作出了规定。
  王亚平认为,改革创新是支点建设的方法和路径。条例为此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中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使湖北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主创新高地”,“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沿海地区的合作,加快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等。
  定期考评各地支点建设工作情况
  条例在一审后,增设保障措施一章,分别从产业政策、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培育市场主体、理顺财政分配关系、金融创新、土地保障、人才工作、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激励保障,促进支点建设。如在放宽社会投资领域方面,条例要求,“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
  “根据委员关于加强对支点建设情况监督的建议,条例还在一审后增加了政府对支点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王亚平介绍,条例明确要求,省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支点建设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市州政府参照省政府的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和奖惩。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支点建设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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