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研究的新议程


  社会力量成长、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与经济快速增长一起,同属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有效治理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以社会有效治理护航并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并且是题中之要义。
  社会有效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浙江省积极响应中央要求,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涌现了不少典型案例,积累了许多先进经验。其中,2013年起源于浙江桐乡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特色小镇等一起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的“新浙江现象”。为超越自治、法治与德治简单组合的1.0版本,走向高质量的“三治”结合乃至融合,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创新,我们结合已有研究和实践,试图提出“三治融合”研究的新议程。
  第一,社会有效治理与高质量经济发展、政府自我革命等之间的关系与作用机制研究。社会有效治理具有自身的重要价值,同时也对经济发展、政府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已有大量研究分别关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政府改革和社会有效治理,但较少深入、系统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或者多将“社会有效治理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作为既定命题,而较少深入研究它们之间的作用机制。政府、市场、社会是经典的三分框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之间是单向作用还是互相影响,抑或是共变关系?它们之间的作用路径有哪些?过去40年我国在市场领域的改革卓有成效,但在政府变革和社会成长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迫切需要对这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出回答。
  第二,自治、法治、德治及其结合的历史经验和世界意义研究。已有研究重点关注了我国“皇权不下县”的自治传统和“儒法合一”的德治传统,但历史主义的视角居多,对我国自治与德治传统之于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关注不够。其次,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习俗、公民素养,甚至地理、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已有研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多是个案式观察和解读,以案例为主体居多,较少以理论构建为主体,对不同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也缺少关注。自治、法治、德治建设的“桐乡经验”与其他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和创新的关系是什么?不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什么?不同模式扩散和推广的条件与限度是什么?已有研究多对成功个案做出细致解读,而较少关注失败案例。成功的案例各有各的经验,失败的案例可能更具有某些普遍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自治、法治、德治与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研究。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已有研究分别对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作了解读,但较少关注自治、法治、德治在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内涵。比如法治,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不仅需要关注法律条文意义上的成文法,更重要的是“法的精神”,是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一整套基层共识和规则体系。已有研究多将共建共治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但较少对这种治理格局的可能样态做出系统刻画和解读。更重要的是,已有研究较少关注自治法治德治以及共建共治共享之间的关系。自治法治德治是否具有优先次序?共建共治共享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三治”和“三共”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一般说来,自治法治德治是方式方法,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目标,但自治法治德治也应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并且自治法治德治与共建共治都需要实施和参与主体,它们似乎在一个层次上,共享更可能是一个高级目标。
  第四,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体制机制设计和载体创新研究。当前,我们严重缺乏“三治融合”的管理体制机制设计。党委政府的多个部门在抓“三治”工作,有政法委模式,民政部门模式,农办模式,等等,这些模式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都捉襟见肘。那么,谁该是社会治理的主管部门?社会治理创新的体制机制、道路途径是什么?政府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三治融合”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搞还原论,不能分而治之,而要坚持整体论,通盘设计、统筹兼顾,将“三治”工作融合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全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去。同时,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因地制宜,这就要求要处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统筹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探索之间的关系,政府不能“一刀切”,不能违背基层经济社会条件过度干预,而要发挥政府有推有退角色。其次,“三治融合”的关键在于创新一整套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体制机制和载体。当前,已有大量的自治、法治、德治载体,但大多还是“三治”简单组合的1.0版本。“三治融合”要求自治载体中体现法治德治,法治载体中体现自治德治,德治载体中体现自治法治,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施载体。在这方面理论和实践都需要重大创新。
  第五,自治、法治、德治等不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治理绩效研究。已有研究多停留在对“三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描述、解读、总结和推广上,即已有研究多关注创新“新”在哪里,对不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治理绩效关注较少。在这方面,理论远远落后于实践。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进行解读和推广固然重要,但治理绩效同样重要或更为重要。创新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然而,已有研究对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没有足够重视,更没有发展出可以评估治理水平、治理绩效的理论和指标。在这方面,需要突破已有那种多停留在概念性、理论性、哲学性、形而上学的研究视野,将基层社会治理研究推向实证领域,特别对基层社会治理中治理绩效、因果机制的研究,要发展出比较的、实证的方法体系和工具,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研究转型。
  第六,“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已有研究多关注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了什么,而较少关注民众的真实需求。其原因往往在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幅度和强度超过了治理能力,民众不能充分参与,政府和自治组织不能及时了解民众真实需求。这一困境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得到缓解,依靠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可以给治理难题提供技术方案。那么,“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的样态发生了哪些变化?有哪些新举措、新方法?技术手段如何影响基层社会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如何依靠信息技术将“最多跑一次”等政府改革延伸到基层?等等。互联网技术正在重构我们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方式,同时技术治理又是一把“双刃剑”,技术使用可能会降低基层社会的治理成本,但也可能带来社区社会资本的流失,如何让技术运用有管理保障。这些都是理论和实践领域亟待解答的重要课题。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严国萍 王甄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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