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司法研究素描


  摘要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法学学者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中国的基层法院,以此为切入点探究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其内在机制,从关注基层司法“地方性知识”所带来的独特的纠纷解决模式,到分析基层司法日常运行规律与实践逻国法学研究中不可忽略的一支。抓住基层这个底座,研究好中国司法這个最大公约数,必然是搞活法学理论研究、提高法学实践指导性水平的关键,也是推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 基层司法 乡村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44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和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的关键词和历史性目标。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与地方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通过司法治理来实现现代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既成为了现代社会治理纵向度展开的关键抓手,也构成论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伴随着“治权下沉”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针对基层司法领域的研究,推动基层司法实践和基层司法制度的创新,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和中国司法实践的前沿问题。当前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和基层司法实践的研究所产生的不同研究范式引发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论,例如,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论争,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智识建构背景的争论,中国司法与西方司法在内涵与核心价值上的争论,以及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相互关系的争论等。由此产生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阵营和研究机构,对其的梳理比较分析对我们树立包容开放的学术研究心态,整体地理解与反思我国基层司法和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多维度性、多层次性与多样性有着重要的学理与实践意义。
  一、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基层司法实践经验性研究
  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所采用的可谓是—种宏观层面的研究路径,主要研究了基层司法中的“司法制度、司法技术知识、法律人”三个方面。苏力教授提出,“下乡”可以说是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选择,一方面,它是国家治理权力的象征,另一方面它又需要包罗乡村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并以格式化的要求定纷止争,最终为这些乡情打上国家的烙印。基层司法有着不同于城市地区司法的运作特点,形成了地方化的司法技术与知识,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地方化技术与知识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基层法官在独特的环境下智慧地巧妙地游走于规则治理与纠纷解决之间,这种经验式的审判模式尽管与我们公认的司法程序有些差距,但是其取得的效果良好值得学界对司法经验性的制度设计予以关注。现代化的司法过程是需要各个职能的法律职业者相互配合完成,在缺少了很多法律角色的基层司法链条上,法官们不得不自己兼顾,将不完整的链条连接好,以求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这同样成为基层司法的现状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陈柏峰教授倡导的基层法治研究阵营
  陈柏峰教授对基层司法的研究重点关注在提高中国乡村法治治理能力的问题上。中国农村司法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它既包括中国农村基层法庭的司法活动,还包括农村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政府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准司法活动。农村的这种“结构混乱”的状况表明了中国乡村治理有很高的司法需求。随着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国农村的司法制度体系不可能快速的法治化,针对乡村司法治理所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乡村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是当务之急。要综合考量乡村社会变迁所形成的“双二元结构”形态,并以此作为呼应乡村社会的司法需求,回应乡村纠纷的特性,适应中国乡村的经济基础。还要强化激烈机制,促进政府更好更科学的发展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基层乡村组织的乡村治权,使乡村组织成为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组织性力量。
  三、葛洪义教授推动的地方法制的创新性研究
  地方法制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密切,因为与群众最接近的地方与基层的法治实践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基。葛洪义教授认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夹杂着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仅仅从中央权力考虑法治建设问题,一味地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经验而不去分析研究中国地方法制所发挥的作用,这样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法治的观点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基层作为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我权益的重要起点,其为应对各种变化所形成的规则与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要抓住的一个环节。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范围应包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问题、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和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地方法制的研究意义就是以法律化的方式,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方面中央放权赋予地方治理更大的自主性、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合理分配中央地方的权力,建立起一个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判断标准的、稳定的国家政治权利分配体系,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律化、制度化。
  四、高其才教授以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为切入点的乡土法学
  高其才乡土法学具有中国法学的特质,它既包含中国传统法学研究的脉路与精粹,也具有现代法学的普世性价值观念,它以中国基层司法运行环境为依托,以乡土社会中的法规范、法行为、法观念、法人物为具体的研究对象。高其才教授以田野式的调查研究,通过整合、呈现乡土社会的具体案例,来寻求对当今法律实施具有借鉴意义的部分,高其才教授将人民法庭的乡土司法特性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人民法庭面对的主要是民众间家长里短的民事生活矛盾纠纷,承办案件的法官群体专业化程度相对偏低,但是深谙乡土社会的习惯规范;在一些具体的诉讼程序上,人民法庭的法官会根据乡土社会的习惯与情况,时而变通正式的司法程序要求以回应乡民的实际需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也不完全坚持消极中立的地位,而是采取主动释法的策略以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认定上,人民法庭的法官离不开对乡土社会生活习惯等常识的把握,一种所谓的经验性知识对定性总是发挥重要作用;当然,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矛盾时,重实体轻程序,纠纷解决方式以调节为主,裁判为辅,案件处理结果注重法律与社会效果并重,强调情、理、法的统一,并且结果产生以合理先行,再从中为其找寻合法性依据,以达到现代司法的原则要求,司法判决的可执行性相对较高,谨慎地控制裁判后的上诉上访可能。作为连接国家司法权与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它一方面在维护国家司法权威与促进法治统一性的作用上举足轻重,另一方面,它又为维护与稳定乡土社会的秩序与风俗贡献着带有国家象征的力量。对人民法庭的调查研究正是提醒注意乡土司法中的差异性,努力为国家转型时期司法体制以及法院系统的改革与优化找到合适的道路,为应对国家法治发展现状中的多样性找到体制与现实相适应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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