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依法治国思想视角下德治的可操作性分析


  摘 要: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辨析在中国當前的法治推进中一直存在,无论是我国的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讨都有着一定的争议。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成果,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西方的法治文明的进程中由形式的法治逐渐发展成为实质的法治。从古代的法家以法治民思想体系的提出到当前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无一不体现着法治思想的进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的加快,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彭真等学者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法治的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伤风败俗、有损社会治安的不良事件,如故意摔倒的老人讹诈、高速公路散落的苹果遭哄抢等事件的发生,都说明社会的道德问题。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一些不触犯法律但是不讲求道德的人难以通过法治进行约束其行为,因此,在彭真依法治国思想的视角下分析当前我国的法治形势下德治的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路径,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治;德治;可操作性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24-0124-05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2017年4月21日河南一女子在过斑马线被出租车撞飞后,路过的行人、车辆无一前来救助,导致女子被再度碾压身亡,在女子被撞后20多名行人经过,但是无一伸出援手,网友集体评论称者是“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在当前的社会状态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传统美德已经被“见死不救”的麻木心态所掩盖,民众更多的是担忧救助后是否被讹诈。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国策,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从古至今,学者、政治家们都在不断的探究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我国法治推进的过程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法治作为现代化文明的重要成果,体现人类社会对社会规则的一种探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学者对依法治国的思想提出不同的见解,彭真同志曾经担任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作为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彭真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人物。彭真关于社会民主法治的主张在新中国得到一定的落实,而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后彭真长期的主持我国的政法工作,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着较深的理解。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彭真提出的民主法治的理论,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动员全国人民建设民主法制国家, 并且创造性的对党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阐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不仅加入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理论与体系进行了完善与丰富,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一些不文明的道德规制的领域,是否需要法治进行约束与规范等问题的探究依然持续,如在南京“彭宇案”广东“小悦悦案”等多起案件的促动下,在本应属于道德规范的领域是否应当需要纳入法治,二者的关系如何,是值得探究的。彭真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依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如何通过构建层次分明、统一有序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且阐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当前的社会现象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1 彭真依法治国思想背景下法治与德治关系之辨析
  1.1 法治治外、德治治内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彭真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是建立在辨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基础上的,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同意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并且法律的产生离不开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的土壤因素,依法治国必须要是以德治国思想相结合。彭真在长期主持政法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同时他认为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环境下,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是保持一致性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环境与道德文化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实际上与道德的根本内容与作用有着相似性。从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彭真认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力量,法律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的一种约束,而道德规范则是让人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社会风俗、文化、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评价与约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公民遵纪守法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因此法律也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因素。
  从法治与道德治理的领域上看,法治是对道德力量的一种强化,道德的法律化往往是将人类社会共同认定与遵守的理念转化成为法律规范,上升成为代表国家意志与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同时,道德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够进行规范,而且对于一些行为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进行规范,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往往需要借助道德规范进行约束,法律是对人的外在行为的一种规范,体现的是国家对人的外在行为的约束,而道德更多是一种内心的约束,体现的是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对人的思想、行为的规范。
  1.2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法治是任何组织、人活动的根本准则。虽然德治是法治的基础,但是根本上法治是保障,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存在一些老革命人员认为自己对新中国建设功劳最大的思想,并且产生一种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认为法律是管理老百姓的,而对革命有贡献的人可以摆脱法律的约束,并且领导与管理国家。在这种形势下,彭真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通过主持《宪法》修改工作,1982年《宪法》是在彭真等政法工作同志的主持下修改的,而且多次倡导“犯罪的人不管功劳多高,在民众心中的道德形象多伟大、资格多老,只要存在犯罪事实,都不能纵容或者包庇,不能让任何东西凌驾于法律之上”[1]。彭真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最为基本的是要崇尚法律,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中,他认为国家的建设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缺乏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根本无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即使勉强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一种片面的民主。在“文化大革命”“四人帮”时期,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后退的现象,而且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比较长,因此彭真在主持修改《宪法》时反复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人、组织的活动都必须要以宪法作为根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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