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摘要: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在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完成了《Incoterms2010》。其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数量的增加与删除、风险责任的划分、适用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多新变化,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解决《Incoterms2010》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新问题,对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085-06
  在目前为数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属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①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2007年国际商会开始对Incoterms进行第七次修订,历时3年完成,称为《Incoterms2010》,②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目前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③
  一、修订的背景原因
  自从《Incoterms 1980》之后,国际商会基本上每10年对Incoterms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的需要。当然,每次修订都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例如,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80》时,其主要原因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开始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以及集装箱运输、滚装滚卸、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兴起。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90》时,主要是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普遍应用,因而承认以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为方便交易和简化手续,明确了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装货和卸货义务,同时对FAS和DEQ术语下买卖双方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以及交纳关税的义务做了合理的变更。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考虑到了21世纪前10年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力求制定内容更简洁清晰、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国际贸易术语,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需求。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20世纪90年代后,在出现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也不断兴起。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扩大,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特别是1993年欧盟的建立,形成了一个有众多成员国的无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撤销了关税边境,实现了欧洲市场的大统一,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运输与其国内运输无异。这种无关税区贸易方式的广泛出现,使Incoterms中关于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的规定,无法适应这种无关税区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实际情况,当然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另外,《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适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才有遵守因货物出口或进口手续所产生的义务。这表明《Incoterms2010》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所有贸易术语不仅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这些都是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的主要背景和原因。
  (二)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迅速推广与使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出版的《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中的观点,“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定义为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活动”,④互联网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可以与各个用户的计算机联结,从而使异地相处的交易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签约,也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还要跟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以及海关、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单证的交换,即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支付等。⑤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国内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怎样界定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焦点问题。在《Incoterms 1990》中,最早规定了卖方可以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在《Incoterms 2000》中,已经认可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代替纸质通讯方式,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最新的《Incoterms2010》中,明确承认电子通讯方式与纸质通讯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并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④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1998年英文版,第1页。
  ⑤参见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三) 国际贸易中采用集装箱和滚装滚卸运输方式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贸易术语中被广泛采用的FOB、CIF和CFR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这一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随着运输方式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实行的是“门到门”、“仓至仓”的运输方式;在使用滚装滚卸时,货物是从能够打开的船门直接装货和卸货的。因此,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已经无法适用。早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国际商会就曾试图取消或改变“越过船舷”这一标准,但因为一些持比较保守观念的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而最新制定的《Incoterms2010》则顺应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对FOB、CIF和CFR这三种广泛应用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标准作出了重大的变更。

推荐访问:法律问题 术语 新发展 应当注意 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