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的侵权行为划分与侵权责任承担


  摘 要 空间碎片是外空污染的最主要来源,是国际社会上的不争事实。遍布外空的空间碎片不仅会造成外空中人类空间发射实体的损坏,也会对宇航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由于地心引力的作用,空间碎片往往会坠入地球表面,造成地面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针对目前航空大国对外空技术垄断的情况,以保护世界各国的共同探索、使用外空的权利,平衡各国之间的利益为出发点。国际社会应当达成共识,建立相应国际机制。航空大国应当承担起其责任与义务,通过其责任划分,承担国际义务。
  关键词 空间碎片 性质 侵权状态 责任划分 机制构建
  作者简介:娄雨锟,郑州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6
  目前关于国际空间碎片侵权的国际法渊源与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探索、利用外空的需求不同步。空间碎片的危害巨大,一旦损害发生,很有可能在国际法上找不到相对应的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导致空间碎片侵权案件长时间搁置,受害方得不到赔偿,损害放不需承担责任。故研究此空间碎片的侵权,以便于为国际社会提供些许思路,解决日后一定会发生的空间碎片侵权案件。
  本文首先探究空间碎片的概念,以便对空间碎片定性。而后明确需要承担责任和请求赔偿的主体。之后对于其侵权行为的进行分类,目的是通过分类,确定冲突规范的选择与准据法的适用。最后对怎么承担空间碎片侵权责任进行论述。
  一、空间碎片性质
  1971年《外空物体体所造成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损害赔偿公约》)中第一条以一款第四项规定:“称外空物体者,包括外空物体之构成部分以及该物体之发射器与发射器部分。”
  空间碎片和外空物体是有关联的。从此项定义来看——
  第一,它针对的是人类所有以人类力量进入太空的物体。而空间碎片作为因人类科技而进入外空的物体,也应属于此范围之内。
  第二,它并不强调外空物体的所在位置。只要发射进入到了外空,不论其是否停留在外空或是坠入地表,都属于外空物体。这与空间碎片的情况相似。空间碎片既可能在外空中高速飞行,也可能因引力作用坠入地表。
  第三,空间碎片本质上也是外空物体。目前没有某个国家会斥巨资将地表上的垃圾运上外空。空间碎片是外空物体的特殊状态。
  综上所述,空间碎片应当属于外空物体的外延之内。
  但同时,针对外空物体的定义不足以概括空间碎片的特殊性。空间碎片的特殊性体现在:
  一是来源多样性。空間碎片主要有三个来源:(1)有意或无意爆炸产生的航天器残骸;(2)宇航员的遗失物或丢弃物;(3)卫星和火箭的残骸。 而外空物体强调以发射方式进入外空,或从已进入外空的发射物脱离。
  二是无使用功能性。空间碎片在民间又被称为空间碎片,本身无使用价值。外空物体可能有使用价值不同,从《损害赔偿公约》对外空物体的定义来看,外空物体是可以包括航空器的脱离部分,如我国的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的返回舱,返回地面,经历了被研究和被展览的历程,又可以发挥其价值。而因碰撞、宇航员遗失或火箭和人造卫星的残骸而产生的空间碎片,因其巨大危险性,和组成材料的单一性,使其丧失了被研究的价值等。
  三是不易归责性。以上三种来源的空间碎片一经形成,空间碎片即脱离原航空器的整体,在外空中以每小时17500英里 高速飞行。目前看来,空间碎片保留难度极大,造成侵权后难以取证。因而难以以具体的侵权国家、单位或个人进行侵权责任的归责。
  四是极其危险性。因空间碎片脱离航空器整体后,除经空间碎片清理工程请除外,无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如今专门用于探测和监测空间物体的新系统 并不完善,给在航空器对于空间碎片的预防工作带来极大不稳定性。又,空间碎片速度极快,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修复的,这与《损害赔偿公约》中所规定的外空物体很不相同。《公约》中的“外空物体”是一个中性名词,强调的是进入外空的物体的客观状态,只要通过发射进入了外空,就是“外空物体”。可以是正常使用的航空器,也可以是脱离外空物体整体的部分。
  通过对于空间碎片与外空物体特征的比较,我们可以给空间碎片确定定义。空间碎片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具有极大危害性的、不易确定归属的外空物体,如有意或无意爆炸产生的航天器残骸、宇航员的遗失物或丢弃物、卫星和火箭的残骸。通过开放式外延与列举的方式下定义,目的在于准确定义空间碎片与减少为主要类型空间碎片的下定义的繁琐。同时,其属性是外空物体,因此目前所有针对外空物体的法律文件或公约对与空间碎片我认为应当同等适用。
  二、空间碎片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规定发射国承担责任,而非真正发射外空物体的主体。
  实践中,有能力发射空间物体的主体有政府、公司、个人。但是由于的探索外层空间具有高度危险性、专业性,根据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国家有义务登记进入空间的空间物体。由此可以推断,国家对空间物体进入外层空间具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因此,因为空间物体与空间碎片的性质的关联,发射国应对空间碎片的侵权进行赔偿。而相应的,对于空间碎片所造成的侵权请求赔偿,也应由国家,而非个人或法人提起。
  三、空间碎片的侵权行为划分
  空间碎片的侵权状态是多样的。要探讨空间碎片的侵权问题,首先就是要将空间碎片的侵权状态做区分。以明晰责任的划分。(本国空间碎片对本国在空间或地面的侵权不在本文章讨论范围内,只为与国际空间碎片侵权作对比区分。)
  (一)国内空间碎片侵权和国际空间碎片侵权
  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客体的关系,可分为国内空间碎片侵权和国际空间碎片侵权。以此标准划分侵权状态的目的在于冲突规范的选择与准据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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