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理想社会:卢梭的理想社会是

  摘 要: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关于理想社会两个角度的描写:社会契约的签订和政府的成立,论述了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实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贵族制。
  关键词: 卢梭 《社会契约论》 理想社会
  
  1712年,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可能没有法国人会在意这个小生命的诞生,也没有人会料到他多年之后改变了法国,也改变了法国人的命运。拿破仑曾经说:“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大革命。”足见卢梭对法国历史的影响有多么深远。而正是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使得他成为法国历史上的风云人物。毫不夸张地说,他的政治哲学思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决定了法国的历史进程。那么,到底是怎样的政治哲学思想竟能有如此巨大的魔力?本文将主要论述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即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理想社会。
  卢梭认为,社会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签订社会契约,另一个是成立政府。为了方便,本文将以这两个方面为线索,分别对其进行细致的讨论,以求全面展现卢梭笔下描绘的理想社会。
  一、社会契约的签订
  在社会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漂泊于森林中”,“只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①。在此状态下,他们会遇到各种困难。一开始他们或许还能凭借一己之力去克服。但是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②,这时候人们只能寻求同类的帮助,同时他们又不希望因为别人的帮助而被夺去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自由。社会契约应运而生。也就是说,社会契约是源自人们既想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又希望“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③的愿望。这就是卢梭提出“主权在民”――“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④的原因。也就是说,公意是全体人民的意愿。它是唯一的既能保证人们的人身的财富又能让他们享有自由的力量。可是,公意该如何表达?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⑤即法律表达了全体人民的意愿,因此法律应该由全体人民来制定。用卢梭的话说:“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⑥正是因为如此,卢梭认为,人们在遵守法律的时候实际上遵循的是自己的意愿。也就是说,他们是完全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不论是卢梭的追随者还是反对者都认为卢梭的理想社会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就像古时候的雅典一样。然而,现在就下这样的结论为时过早。事实上,卢梭在之后的论述中对所谓的“直接民主”进行了改善。民主贵族制成为他的最佳选择。
  如前所述,公意作为社会契约的核心,指的是全体人民的意愿。但是卢梭也提及,个别意志和公意难免有冲突。那我们该如何从个别意志中最后提炼出公意?卢梭指出:“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是公意。”⑦这时候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首先,个别意志该怎样相抵消?什么样的个别意志该保留,什么样的个别意志该摒弃?虽然卢梭也提出它的标准――公共的利益,但这过于抽象。什么才符合公共的利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谁有权来决定某个个别意志是否符合公共的利益?是刚才所说的全体人民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卢梭看来,“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whole-body)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⑧。我们能看到,这里所谓的“全体(whole-body)”就不是真正的“全体人民”。这种说法也可从卢梭的另一段话得到证实:“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并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⑨在这段话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卢梭强调了人民需要“充分了解情况”。但根据卢梭后面的论述,全体人民不可能都“充分了解情况”。他指出:“智者们若想用自己的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想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⑩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人都有足够的智力去了解情况。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民都能参与到公意的决断中去,只有“智者”、“精英贵族”才够资格。也就是说,他所谓的“全体(whole-body)”指的就是“精英贵族”。
  此外,虽然卢梭之前强调:法律作为公意的行为应该由所有的人民来制定,但在“论立法者”这一章中,他对立法者提出的严苛要求使得他这一构想变成泡影。他提出:“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11}这样的要求一般人是无法达到的,只有“精英贵族”才能满足他的要求。因此,实际上卢梭自己很清楚,法律并不能由全体人民,而是由“精英贵族”来制定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偏向这样一个结论:社会完全被精英贵族掌控了。但请不要忘记,虽然社会由贵族主导,社会的根基还是民主的:社会契约是在得到全体人民的同意之后才签订的;法律虽然由精英贵族制定,但须经全体人民的同意方可生效,即从签订社会契约这方面来说,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实际上是民主贵族制的社会。
  二、政府的成立
  除此之外,有了法律,为使社会正常运作,便需要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这就是政府。卢梭认为,基本上可以把政府分成单纯的三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在民主制中,“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12}。贵族制中,“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13}。在国君制中,“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14}。哪种政府最好?卢梭的回答是“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15}。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政府。因为“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16}。因此,“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17}。从他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似乎很灵活公平。然而,隐藏在此之下的是他对选举贵族制的偏爱。从他随后对这三种政府的评价中,我们便能察觉出他的这种倾向。
  首先,民主是不切实际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18}。退一步说,就算民主制能存在,它也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美好,它等于“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因为在民主政府中,行政权与立法权被结合在一起,“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19}。卢梭还指出民主的政府最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至于国君制,他一直不抱有好感。他一方面强调国君制只适合大国,另一方面又指出凭一人之力想要治理好一个大的国家是非常难的。另外,他还历数国君制的种种问题,譬如首要的职位很可能被巧言令色的人占据;“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20},等等。
  然而,谈到贵族制时,卢梭的偏爱是不言而喻的:“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21}当然,他说的并非所有的贵族制。他将贵族制作了三种区分,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22}。卢梭认为,选举贵族制的优点极其明显:行政和立法权的分离,定期的选举和集会使得政府能够更高效地运作。他写道:“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23}此外,卢梭也指出,选举贵族制并非是完美的。他列举了政府运行过程中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但是他的语气并不是批评而更像是友善的提醒。他说:“绝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他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24}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卢梭强调贵族制政府的创立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或者说,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25}。也就是说,政府的创立不等于人民和政府签订了契约,同意让政府来决定自己的一切。与之相反,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而不是主宰者。如果政府不遵守法律,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最初的社会契约就失效了,人民自然而然地回到了自然状态。这就赋予了人民通过定期集会,改选政府首脑、推翻政府的权利。这就是创立政府这一方面中民主精神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描绘的理想社会是由精英贵族主导但需以民主权利为支撑的社会。只有经过全体人民的同意签订社会契约,社会才能成立。而且在这个社会中,法律由精英制定,但须经全体通过才能生效;政府由精英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但人民有权举行定期集会来投票决定是否保留现存的政府并继续任命现任的官员。
  
  注释:
  ①[法]卢梭著.高煜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9.
  ②[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8:18.
  ③同上:19.
  ④同上:12.
  ⑤同上:47.
  ⑥同上:48.
  ⑦同上:35.
  ⑧同上:24.
  ⑨同上:36.
  ⑩同上:53.
  {11}同上:49.
  {12}同上:81.
  {13}同上:82.
  {14}同上:82.
  {15}同上:99.
  {16}同上:100.
  {17}同上:100.
  {18}同上:84.
  {19}同上:84-85.
  {20}同上:94.
  {21}同上:87.
  {22}同上:87.
  {23}同上:87.
  {24}同上:88.
  {25}同上:126.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高煜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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