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1898年间“国体”与“政体”概念的演变


  摘要 道咸以降,伴随译介西学而来的史地著作、“公法”书籍、报刊文章当中,“国体”与“政体”各有不同的涵义,时人并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后来日本的“国体”、“政体”辗转传入中国,“国体”主要是论述推崇天皇的观念,较为少见,“政体”则内涵不一,常见的用法是指称立宪、共和等政治形式。总体而言,“国体”、“政体”到1898年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此后,日本法政知识中关系错综复杂的“国体”、“政体”二词迅速影响国人的认知,“国体”与“政体”的纠葛随之产生。
  关键词 国体 政体 西学 东学
  中图分类号 K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5)03-0098-10
  1912年2月15日,中国刚刚实现了由帝制而共和的鼎革,“浩如”投稿《盛京时报》,有针对性地讨论:“共和为国体之一,而或以为政体者,此不明国体与政体之区别者也。”在他看来,“国体”因统治权所在的不同而有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分,“政体”因统治权作用方式的差异而有专制国与立宪国之别,二者截然不同。“浩如”的立论更有现实的考虑:“共和乃国体,其优胜之点,即在元首不世及。夫元首不世及,则不患无治人。至于政治之善恶,又当视其政体以为转移。”言下之意,政治的好坏是“政体”问题,与共和“国体”无关。此论说反映出时人对“国体”、“政体”是什么以及二者之异同的认识并不统一,而且这些不同的观念已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与实践活动,故实有必要考察“国体”、“政体”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历程。目前,学界对“国体”、“政体”在近代的演变已有所研究,相关论著也讨论到概念衍变的时间、思想渊源和过程等问题。但因受后出观念左右,既有成果往往对“国体”、“政体”随时空变化而不同的涵义及其背后具体的历史关注不足,也较少提及所指与“国体”、“政体”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概念,由此留下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所以,本文试图在更加充分地搜集资料的基础上,从无到有地梳理“国体”、“政体”概念在鸦片战争前后至1898年间的演变历程。
  一、西学东渐与“国体”、“政体”
  道咸以降,中外接触频繁,来华西人在中国士人的帮助下著书办报,国人也开始翻译外国书籍。西学由此进入中国,相关文本所见的“国体”、“政体”概念各有差异。
  传教士刊物很早就使用到“政体”。1834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刊载新闻说:“南亚墨利加列国已良久驱逐西班牙国官员,自操其权,惟政体未尚定着。”1837年又报道:“英吉利助军兵,不收钱粮,拖歉多矣,甚愿逸军回本国,若如此,诚恐串通作乱之徒倾覆政体。”两处“政体”似是对应西文,因内容简略,其涵义不甚明晰。该刊另有《自主之理》一文说:“我中国人慕英吉利国名,而未知其国家之政体如何。”继而写道:“各国立政,以安黎民,而诸政不同,英吉利权术与他国殊异”,其“国基为自主之理”,即“按例任意而行”。此文自称为中国人所写,实际应是和传教士合作完成,“政体”与如何立政相关。这或是沿用“政体”在古代的常见用法,涵义为政之大体、体要,如汉人荀悦《申鉴》有载:“惟先喆王之政……承天惟允,正身惟常,任贤惟固,恤民惟勤,明制惟典,立业惟敦,是谓政体也。”后来一篇介绍美国政治的文章写道:“遍国之地方,亦各立其政,如大统亦然,而各地方之政体皆统为一矣。”“政体”与包括设置“大统”在内的立政有关,且可以统一,这与其他用法不同。
  1861年,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与华友宋小宋共同将初刻于1838年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修订成《大美联邦志略》。该书《建国立政》1卷说,在结束与英国的战争后,美国各邦派人“齐于边邦之都,会议开创政体”,在乾隆五十二年“政体乃定”。其主旨是:“兹我联邦之民,因欲联络永坚,一心公正,彼此平康,互相保卫,永利国邦,恪遵自主等务,特此会集:公同议定,开创政体,以为新国世守成规。”文章罗列完七条“政体”后说:“此即我联邦立政之始基也。”结合时间、内容等信息,可知所述为1787年费城制宪一事。加下划线的语句是美国宪法序言,“开创政体”对应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换言之,“政体”对译constitution。《美理哥合省同志略》也曾提及此事,但用词有别:“时国泰民安,必须立首领,设国法。”“国法”应是指constitution,这可由《英华字典》对constitution的翻译佐证:“system of laws,国法、律例、定规。”《大美联邦志略》的译者从“立政之始基”的角度理解constitution,故称其为“政体”。1881年,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在《万国公报》上的《环游地球略述》中转载这段论述,并续录后来增修的十五条“政体”,说:“以上略述增修政体十五条,皆按前七条详叙,更觉前条有未明者益晓然矣,此即联邦立国之章程也。不论民主,不论公议堂,不论联邦官员会议何事,不得不确遵章程。”“章程”与“政体”交互出现,这说明constitution对应“政体”的译法并不稳定。
  自1862年始,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与何师孟、李大文、张炜、曹景荣一起翻译惠顿(Hey Wheaton)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后来清政府派陈钦、李常华、方溶师和毛鸿图助其润饰文稿,最终在1865年初以《万国公法》为名出版。是书多处出现“国体”。《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一章说:“若君权无限,则君身与国体无别,法国路易十四所谓‘国者,我也’,此公法之所以君国通用也。”“国体”即“国”,与“君身”相对,类似的语句还有:“盖约有属国体者,有属君身者。属国体者,即更换朝代,亦当守而不废。”而讨论“易君主变国法”与国家债务无关时则说:“盖其国犹然自主,则其国体仍在,所变者其迹,非其体也。”“国体”即国之体,与其迹相对。讲到“君身虽在他国疆内,他国不得捕拿拦阻其过疆”时又说:“盖明知其君过疆,不可弃其君威,伤其国体,故不归他国管辖。”“国体”与“君威”有关。这几处“国体”的内涵明显不同。查对底本,相对于“君身”的“国体”对应state,区别于“其迹”的“国体”对应the essential form of the state,与“君威”有关的“国体”对应the dignity of his nation,意思分别是今人所说的国家、国家的基本组织和国家尊严。从身与体、体与迹相对的论述来看,译者是借用躯体、形体的观念来翻译state和the essential form of the state。古代的“国体”亦可在躯体的层面使用,但所指不同,如汉代何休注《公羊传》说:“诸侯,国体,以大夫为股肱,士民为肌肤。”至于表述the dignity of his nation的“国体”,则与其在古代的另一用法有关。“国体”本可指国家体统、体面,与国家尊严的内涵接近,如宋代陈次升奏弹范纯礼说:“押北使筵燕宾主,语言辄再及御名,颇亏臣节,甚累国体,遂使中国礼义之邦,为人臣者失尊君之道,取笑边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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