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皇帝远:1949年前中国中央政府与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


  摘要:建国以前,中央政府基本上没有能力去管控、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正常运行,乡村社会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状态主要是受强势土司及其权力结构的影响。寨老以中央政府作为后盾,在日常生活中向地方社会灌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地方化了的儒家伦理道德的新面目即民族地区习惯法影响大众,左右大众的社会行为,由此达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相对于中央来说是一种“山高皇帝远”的状态,中央相对于地方来说则处于“弱控制”。正是这种“弱控制”,无形之中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社会的疏离,“国家与社会呈现出相对分离的状态”。
  关键词:山高皇帝远;传统中国;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5-0123-06
  为了更好地对国家与地方社会或者说中央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特地将国家与地方社会联系在一起进行综合研究。在他看来,当权力一旦介入社会,国家对社会最好的控制方式就是国家对社会进行“支配”,“某些能动者致力于实现并维护他人对自己的服从”。[1]这时候,国家权力成为这些人控制社会的工具,并且这种控制会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加大而逐渐加强。然而,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西南民族地区传统下的乡村社会。事实上,建国以前,也就是在1949年之前的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介入并非理论上那么顺畅和直接。
  一、国家·土司·民族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传统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乡里制度或保甲制度(宋朝以前为乡里制度,宋以降为保甲制度)来实现的。然而不管是保甲制度还是乡里制度,均是统治阶级对地方社会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不约而同的是,他们的着力点均放在基层社会或者说是地方社会,并且依靠的是国家权力或政府行为。从起源的时间看,乡里制度明显要早于保甲制度。可以这样说,保甲制度是对乡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正所谓,“保甲之设,所以使天下之州县,复分其治也……保长甲长之所统,地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照,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则里党得治,而州县亦无不得其治……天下无一人一家不治矣”[2]。例如,《水浒传》中描写的梁山好汉晁盖就曾经担任东溪村“保正”一职,正是利用职务之便,并在几个得力助手如吴用、阮氏三雄等的协助下,晁盖控制了东溪村一带的地方社会,捞取到后来起义备用的物资与社会资本。如果说晁盖是中国古代保甲制度下的一个典型形象,那么电视剧《王保长新传》则主要描写了民国时期担任保长一职的王保长的人生状况。在这部啼笑皆非的电视剧里,王保长既要抓丁、纳粮,还要管理所在地区的民间生活,完全是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维护者的具象。
  在传统中国的边远地区,特别是在西南民族地区,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土司来实行。自明以降,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地方各级政权机构中大量任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来担任重要官职,如对前来投诚的西南少数民族,一般都采取“原地授官”的办法,对其授予原来职位,不改变其官职、治所、辖区和领地,“置藩、臬、郡、县,吏、赋役、学校一与诸藩等,复虑夷情反侧,有司迁转不常,莫能得其要领,仍以土官世守之”[3]。例如贵州毕节县镰刀湾土目,治所在今贵州毕节县,“镰刀湾土目苏氏,土目苏子厚之嗣,家戛土目杨光远袭其业之半,阿市土目杨芳枝占其业之半。光远殁,其子应选承业。有地土十余里”,“距县城一百二十里”。[4]827
  必须指出的是,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汉人基层社会的管理制度有所不同。汉人“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5]。而土司制度相对来说更为注重民族关系,注重血缘、地缘与亲属关系。土司在选拔官吏时,一般先从自己身边的亲属或者亲近的人开始,按照“级差关系”进行排列,按照血缘的亲疏、浓淡来分类,愈往里,血缘关系越浓,愈往外,血缘关系越淡薄,由内及外,层层选拔;或者选用自己能够信任、有一定才能的下人。少数民族土司及其亲属逐渐进入权力的中心,成为把持地方社会的管理者。
  与汉人社会的保甲制度一样,土司制度同样造成了两个社会结果。其一是围绕土司的血缘关系组成的权力集团不断得到扩大,土司势力的膨胀远远超过中央政府的想象,毕竟,通过血缘、地缘、利益与亲属关系结成的政治同盟远比保甲制度将心思各异的蚂蚱拴在一根绳子上来得牢固和便捷;其二也是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中央政府与以土司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疏离关系日益明显,这在无形之中加剧了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隔阂,也日益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变相放大了土司管理下的地方自治权。而这两个后果恰恰是土司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这两个特点正是土司制度在民族地区地方性、民族性、历史性的充分体现。
  显然,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的管理制度,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却多少透露出一些迫不得已的成份。从土司制度的结构特别是其官僚组织机构来看,尽管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但其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的酋领来实现,即封建朝廷封授少数民族酋领一个职官称号,不过问其内部事务,仍是由少数民族的酋领世领其地,世长其民,只要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4]1。这种制度形态导致中央政府及其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松散控制,不仅不能够也没有能力“打乱其(笔者注:土司控制下的民族地区)原有的部落组织”,更重要的是,土司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日益提升,依照国家下放的权力,土司能够有效地掌控地方并对地方社会施加一切影响,“统其部落,在其辖区内仍是拥有一切权力,朝廷只是羁糜而已”[4]12。依据上文的土司“拥有一切权力”的表述可知,尽管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的运行在表面上或者说理论上并不存在矛盾、不相互抵牾、不发生摩擦,甚至很冠冕堂皇,原则上高度一致,惟中央政府马首是瞻,但实质上,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的控制相对来说是处于“弱势”状态的,并且,这种“弱势”会随着土司权力的膨胀及其个人能力的扩展而日益萎缩。这时候,中央王朝对土司的遥控就显得力不从心,中央王朝的权力也就不能彻底贯彻施行到地方与基层社会,而是仅仅止于土司这一层面,然后,通过土司将中央权力以适合于土司的管理与统治的方式贯彻于地方、施行于民间,土司成为中央话语的“传声筒”、权力的传导者。易言之,弱势的中央政府基本上没有能力去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的正常运行,民族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状态主要是受强势土司及其权力结构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土司就是传统中国社会民族地区的法,法就是土司。没有土司,中央政府要完成在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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