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路径选择


  摘 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通常表现为依附性、群众性和长期性。有鉴于此,正确处理这类矛盾应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关注新形势下的宗教发展,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探索中国特色“相适应”模式,引导宗教增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B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2-0016-0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1]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宗教本身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故而这类矛盾通常带有明显的依附性、群众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从古至今,我国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从未改变。“多宗教的国情决定了由各种宗教内部产生的矛盾、由不同宗教之间产生的矛盾及由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构成了社会上十分关注的宗教问题。”[2]历史反复证明,宗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往往有着重大作用和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3]就我国的具体实际而言,宗教领域的矛盾以非对抗性为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矛盾性质的转化。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厘清当前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准确地把握这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矛盾的调控机制,进而提出正确处理这类矛盾的可行路径,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周恩来就提出,为使宗教能够正常健康发展,必须要还原其“本来面目”。[4]181这一观点至今仍不过时。事实上,所谓的“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总是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互交织,因而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强烈的依附性。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宗教”因素引发的,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应致力于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
  宗教归根结底属于人类所特有的精神现象,但同时必须承认,宗教也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和实在的,总是表现为现实生活中信教者的信仰。因此,“真正的宗教存在”[5]202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宗教的社会属性。其中的关键在于宗教始终与社会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处在一定的互动关系之中。这既是宗教得以延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宗教系统发挥社会功能、体现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如何能使宗教在“出世”与“入世”、“神圣”与“世俗”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以确保宗教系统既能够正常运转,又不至于丧失“本色”。可以说,历史上“每一种宗教都试图表明超越世俗的真理,然而却陷入了试图超越的世俗之中。每一种宗教都试图以自己的形象再造世俗,但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被重造成世俗的形象。这是宗教的悲剧。”[6]239同时也是形成宗教问题的深层原因。
  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来看,造成宗教矛盾的部分历史原因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又产生了一些引发宗教矛盾的新因素,致使我国宗教在总体正常、稳定的情况下,局部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宗教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时是民族意识、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社会冲突纠缠在一起;有时又是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并且这类矛盾在形式上容易激化,性质上容易转化,因而,识别和处理这类矛盾有着极大的难度。”[7]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还原宗教的本真面目以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引导宗教信仰回归理性,有效避免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在我国的一些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地区,宗教场所密集、宗教活动频繁,宗教成为信徒生活的精神支柱、安顿灵魂的终极关怀。宗教信仰不仅支配着人们的思想感情,更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与信众的社会生活方式融为一体,转化为他们的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对于广大信教群众而言,其所信奉的宗教是神圣的、崇高的、不可亵渎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宗教领域之外的其他社会矛盾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借助宗教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而表现出来。譬如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普遍社会问题混同于宗教问题,特别是面对明显的地区差异和贫富反差现象,群众的不满情绪容易被宗教狂热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进而引发宗教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应在信教群众中大力倡导理性信仰,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区分开来,努力使宗教回归健康发展的轨道。当然,发展社会经济、改善群众生活仍是解决当前我国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但在坚持科学发展的同时,需要留意政策的实施效果,谨防宗教被利用和操纵。
  其次,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之上,将宗教与其他社会系统相剥离,进一步净化宗教信仰。在宗教社会学的意义上,可称之为“宗教社会化”,主要是使宗教落地,从上层建筑落地民间社会,去意识形态特征,变迁为社会、公民的精神共享体系。[8]就当前中国的实际状况而言,这就意味着宗教必须摆脱长期以来依附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局面,成为一个独立自在的社会变量或社会子结构。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坚定共产主义政治信仰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的关键在于宗教事务工作的准确定位。“宗教事务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必须要讲政治,却又要注意把握讲政治的‘度’,不能人为地增强宗教团体社会存在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出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是一种伦理宗教和政治宗教。”[9]
  再次,还原宗教的本来面目,还应根据现代社会多元宗教共存的现实,积极营造均衡和谐的宗教生态局面。所谓多元宗教的时代,并非意味着多种宗教并存是一个新的历史现象。“多元”的含义首先在于,某一宗教的意义,即价值理念的绝对性诉求,在现代社会生态中受到必要的限制。其直接后果是各种宗教能够在一个公共性的宗教语境中展开身份平等的对话,进而实现相互理解。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去化解,在某种意义上,宗教信仰可以用另一种宗教信仰加以平衡。因此,就有必要“恢复和重建我们曾有的宗教文化多元通和生态,包括作为生态基础的民间信仰。当然不是简单地恢复,而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华民族优秀宗教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发展,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形成,把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创造中国宗教文化新的生态模式”。[10]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宗教问题和矛盾,促成各宗教的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关注新形势下的宗教发展,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任何宗教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之中,每当其所依赖的环境发生改变,便会随之做出调整。全球化条件下,宗教呈现出明显的“复兴”趋势,而“全球性宗教复兴最明显、最突出也是最强有力的原因,恰恰是那些被认为会引起宗教消亡的东西:20世纪后半叶席卷世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进程。……人们从农村移居城市,脱离了他们的根基,从事新的工作或没有工作。他们与大批陌生人相互作用,面对着一套新的关系。他们需要新认同根源、新形式的稳定社会,以及一套新的道德规范来赋予他们意义和目的感。不论是主流的,还是原教旨主义的宗教,都满足了这些需要。”[11]因此,观察和分析现代社会中的宗教问题,必须立足于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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