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


  摘 要 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标志着一场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革命的开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同时也遭到来自各方面空前绝后的学术抨击。在当今主流的学术观念看来,“我们从龙勃罗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学说的实用价值,而是其方法论的意义。”显然人们对特殊犯罪人理论有太多的误解和错误的态度。这些错误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错误地认识龙氏学说中的“犯罪人”概念,错误地对待龙氏的错误。在龙勃罗梭逝世100周年的今天,对于他的宝贵的学术遗产,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实用价值,而不仅限于所谓方法论的意义上的认识,更不是“伪科学”。
  关键词 天生犯罪人 犯罪人 准犯罪人
  作者简介:黄兰虹,东莞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5-02
  一、创举与偏见
  (一)龙氏的创举
  切萨雷·龙勃罗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近代犯罪学鼻祖和实证主义学派创始人,可以说,给他带来这一串冗长而无人企及的荣耀的,正是他石破天惊的划时代创举——“天生犯罪人”的提出。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做为监狱医生的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于是他在1872年发表的论文《对400名威尼斯犯罪人的人体测量》中,提出了一種关于犯罪人生来就具有犯罪本能的假说,即犯罪人犯罪并不是什么主观意志的行动,而是本能所为,是天生的行为,这就是所谓“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的这项理论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震撼,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生犯罪人理论标志着龙勃罗梭开始引领一场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革命,运用实证主义作为方法论对犯罪进行研究,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之上,从而结束了古典学派对犯罪纯粹理性思辨的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学时代,开创了犯罪学的新时代。并将传统上局限于抽象的犯罪人的研究视野,转移到具体的犯罪人身上。
  (二)人们的偏见
  也正是带来无限光环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当时一经传播,马上使龙勃罗梭遭到来自各方面空前绝后的学术抨击。正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马文·沃尔夫冈评价的“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受到像切萨雷·龙勃罗梭那样多的赞美或攻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一般说来,学术界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方法论和特殊犯罪人的结论本身两方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批判者是英国学者格林,他首先批判龙勃罗梭的工作是不科学的,因为他没有遵循科学方法的规则和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同时在具体观点上,格林批判龙勃罗梭仅根据身体外表就将从未触犯过法律的人当作犯罪人的观点。 对于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学术地位,用学者的一句话概括就是:“我们从龙勃罗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学说的实用价值,而是其方法论的意义。”
  二、龙氏“犯罪人”概念的澄清
  对于学者们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批判,笔者认为似有不妥之处。原因就是他们错误地认识龙氏学说中的“犯罪人”概念。“犯罪人”是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础性概念。笔者注意到,对龙氏学说的批判有一个普遍的问题,即他们所理解的“犯罪人”概念与龙氏学说的理解是不同的。这也就是这种争论的“盲人摸象”式的荒唐之处:人们想当然地站在各自的不同视角自说自话,却对别人的观点争论不休。
  人们在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时,一般都从刑法意义上或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和犯罪人概念来理解。但是从龙勃罗梭的论著来看,他所使用的犯罪和犯罪人既不同于刑法,也不同于犯罪学。格林在批判龙勃罗梭时提到:“对犯罪人这个术语的使用,应当反应一致法律现实,即犯罪人是否违反法律并且被判罪的人,而不能认为犯罪人就是用这种含糊的伦理或道德概念来确定的所谓的‘犯罪人’”。 从格林批判的实质来说,与其说他批判的是天生犯罪人理论,不如说他批判的是龙勃罗梭“含糊”的犯罪人概念。笔者认为,拘泥于概念的不同含义上的使用的学术争论没有任何意义,学术研究不应强求学者拘泥于某一固定的狭义概念。龙勃罗梭使用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特定含义的犯罪和犯罪人概念,只要能与其理论保持自圆其说的一致,至少不妨碍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理解,也不影响这一理论的科学性。
  鉴于人们对龙勃罗梭理论的误解,我们要重新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先要重新理解龙氏的“犯罪人”概念。龙勃罗梭并没有专门给他自己所研究的“犯罪人”下过定义,但是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推知一二。
  首先,龙氏的“犯罪人”不同于刑法的犯罪人。从犯罪主体方面看,龙勃罗梭在研究犯罪病因的章节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年龄与犯罪的分析,他所统计的犯罪年龄包括了从出生到60岁以上各个阶段,并且在分析具体犯罪人的犯罪史时,特别关注了他们儿童时代的犯罪经历。在对犯罪的防治章节中,龙勃罗梭还专门就“儿童团伙”犯罪进了研究。 可见龙勃罗梭的研究对象没有拘泥于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从程序上来说,龙勃罗梭在讨论犯罪人时并不局限于被判刑的监狱中犯人。比如龙勃罗梭研究犯罪人的文身时,主要以现役士兵为观察对象的,在他的统计表中还特别标注“(其中某些人曾经受到过监禁)”的字样,“曾经受到过监禁”即意味着现在不是犯人。 显然龙勃罗梭所关注的不是这些犯罪人在刑法上的意义,否则就不会对那些已经服完刑期,不具有刑法上的犯罪人意义的士兵进行研究。换言之,在他眼中,即使刑满释放后的人,身上仍具有无法去除的、他所理解的“犯罪人”特质,这种特质不依赖于法律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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