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律师的职业要求为基础,开展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


  摘要:法学专业教育总的培养目标是以律师的职业要求为基础,这样培养的法律人才将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而律师职业是一门操作性极强的职业,这就要求培养学生的方式要发生侧重点的转移。目前世界上法学教育是三种方式并存,其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紧跟律师业务知识的方法。案例分为普通的案例和疑难案件,其中旨在“触发思考、创造灵感”的案例研习和更接近司法审判与诉讼实务的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更贴近律师工作实际。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律师职业
  
  在美国耶鲁大学的门上,有两幅浮雕,右侧的那一幅,是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趴在桌子上都睡着了;左侧的那一幅,是学生在下面争论,老师在上面睡着了。这两幅浮雕说明了:教和学是一个互动关系,应当充分地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强调一方忽略另一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之前,孔子就设坛收徒,采用的就是讲座式教学法。教师在台上一言堂,学生在下面记笔记,枯燥乏味。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方式与其他专业的学科教学方式几乎没有差别,那么怎样形成法学教育的显著特点呢?
  
  一、法学教育应以案例教学为重点
  
  目前世界上法学教育有三种方式并存,第一是大陆法系主要采取讲授式,遵循演绎的法则,给出概念和概念的体系。第二是诊所式的教学法,借助医学方式,开展法学教育。法学与医学有相通之处:一均是经济学科;二是在思维模式上非常相近,法学是要培养无罪推定的思维,医学实行的是有病推定;三是都被称为循证科学,无论是医学上的诊断,还是法学上的裁判,都是要寻找证据,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当然在法学教育中,对于不同的学科应当采用不同的模式,如:法制史、法理学等课程因要进行理性的提升,故主要采取讲授式;而对于部门法适用性很强的法,可采取诊所式的教学。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法学院学生在一个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法律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代理真实的案件,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是让学生从法律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诊所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工作的中心,把向学生讲授法律转换为启发学生自主的积极的实际操作法律,把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围墙之外的服务于社区的形式。而法学院学生在诊所教师指导下办案,对社会的公益事业、法律援助事业来说都是重要的资源和力量的补充。第三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劳戴尔创立的案例教学法:上课不讲原理,只讲案例,让学生从中提炼,其教学内容源于法院的真实判断;在课堂上允许学生充分地积极参与讨论;考核时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这三种方式中的第二种是最重要的,也是我国案例教学方法运用的本意和核心。
  
  二、案例教学中的实践与思考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阐释法律内容和解决具体案件,而案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通的案例,属比较典型的案例,一般与法律规定比较符合。这些普通案件由于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教学也比较简单,如同医院门诊中出现的大量感冒、发烧等普通病症。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均属于此类。另一类案例则属于疑难案件,这些疑难案件就和医生所遇到的疑难病症一样,某些病症甚至在医学书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疑难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据上的疑难案件,即证据上采集有疑难或者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程度的案例;另一类则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例,在这类案件中,行为和法律规定是根据大量过去处理的犯罪的一般特征概括出来的,它总是有限的、抽象的,法律规定的抽象性本身就意味着将大量个别情况进行舍弃。犯罪分子总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去犯罪,完全可能突破既有的法律规定,这就必定会导致疑难案件的产生。处理这一案例需要很高的刑法理论水平。像这样的案件,法学专业的学生每年应适当组织讨论,以提升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平衡好案例教学与课堂理论教学之间的量的比例。
  法学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学生应掌握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否则案例教学只是空中楼阁。案例教学法的缺点在于它的时间需求量大、知识传授不系统,而这恰恰是课堂理论教学的长处。因而应在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适当安排案例教学的时间和次数。
  (2)要注意提高教师的学识水平,保证案例教学的质量。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教师对案例教学的把握和驾驭能力,具备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另外,教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反应和判断能力,既能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学生发现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科学的评判和引导。因此,最好安排有法律实务经验、有律师执业证的教师实施,或者有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经历的教师参加,当然也可以适当邀请上述这些人员参与联合教学。
  (3)要注意案例选择的适当。一是案例的“大”“小”问题,案例过小,案情简单只涉及一二个知识点,不利于学生对复杂法律关系的把握,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当然,案例过大、案情过于复杂,也会造成学生难于驾驭和把握案件,出现欲速则不达的状况。二是案例选择“质”的规定,不适宜选择那些司法腐败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性侵犯案例,这种案例容易导致学生对法治进程的信心的丧失和对法律社会正义的信心的丧失,甚至会在其潜意识里埋藏亵渎法律的种子,以致影响其将来的执法工作。
  怎样将案例教学和理论完美结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盾对《法理学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剖析》案例教学,就从法院公开诉讼文书和庭审笔录中准备可供学习用的完整案卷材料,选定了案件后,对课程的进程做了如下安排:
  第1课是导言课,课上发了所选案件的诉状,留下的作业是列举证据单子和查找相关法律。
  第2课有两部分内容:一是由授课教师讲“司法审判的制度背景”,这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部分,为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中国的工具;二是证据问答,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部分,由当事人的非专业的诉讼到法律职业者对诉讼的专业性处置谈起,结合学生作业中提出的证据单子,讲法律职业者怎样在诉讼请求、证据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开展自己的工作。课上发了梁慧星的《法律解释》、王晨光的《法律推理》和王晨光译的《从案例剖析看美国民事诉讼程序》(The Anatomy of a Lawsuit)。同时,向学生给出本案证据。
  第3课由学生讲,再现案件事实,由教师做一个小结,然后给学生分组,分成原告、被告、法官、第三人或证人。作业是开庭陈述或法律解释。课上发了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和张文显的《经济分析法学评价》。
  第4课分为两部分:一是由教师介绍“过程—事件”研究法;二是由教师进一步讲本案的证据问题和证据运用的方法。课上发了季卫东的《程序的意义》、白绿铉的《借鉴与改革》、汤维建的《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比较》、王亚新的《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顾培东的《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谷口安平的《程序的正义》。
  第5课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的原告、被告组做开庭陈述,由学生的法官组主持“审判”进程,由教师把握教学进程,随时示范或向学生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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