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入宪”:一个全球性的法治化浪潮


  摘要:近70年来,世界变迁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各国的法治化发展,“法治入宪”成为其主要的制度象征。根据分析性的立场,“法治入宪”的判断应当以各国的宪法文本为准。据此,可以发现,世界各国近70年的“法治入宪”,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演生出三波浪潮。每一波“法治入宪”浪潮,都具有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而且一波高过一波,从而在最近20多年内到达波峰。这一经历三波发展的全球性“法治入宪”浪潮,有其复杂的原因,需要建立一个分析框架。
  关键词:法治入宪;三波浪潮;全球性;分析框架
  中图分类号:DF 21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01
  20世纪中叶(二战结束)以来的70多年,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无孔不入、国际政治格局不断变化以及将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深度卷入其中的全球化,当然还有前所未见的种族灭绝、恐怖主义等等。而从法治上看,一个基本的态势是出现了“全球性的法治化浪潮”。对这一浪潮的描述和研究,当然有许多不同的角度和线索。而本文只着眼于“法治入宪”一途,来探讨这一浪潮,所以,这个浪潮也可以称之为全球性的“法治入宪”浪潮,即世界进入了在宪法上确认和宣告“法治”的时代。特别是199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异口同声地宣告实行“法治”或建立“法治国家”,使“法治入宪”形成为普遍性的世界潮流。不论这种宣告是庄严的承诺,还是一种跟风,宪法文本对“法治”的确认,理所当然不容忽视。最重要的是,面对这股世界性潮流,学术界可以不必运用某种规范性的标准去判断、评论哪个国家是主张法治的还是反对法治的,而是透过各国宪法文本中明确表达的法治规范及其相关的宪制结构,去认识各国、各地区或各类型的法治。这里,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法治入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第二,“法治入宪”浪潮呈现出怎样的阶段性以及全球性?第三,为什么会发生全球性的“法治入宪”浪潮?
  一、判断“法治入宪”的基本标准何谓“法治入宪”?简而言之,这一提法是指一国宪法明确写入“法治”、“法治国家”或“民主法治”之类的概念与术语,并进而宣告实行或尊奉法治,而并非指一国宪法(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性法律,下同。)所规定的宪制结构实际上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反映了法治的要求。事实上,不少标榜“法治”的国家,其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实行法治参见:Gerhard Robbers. Encyclopedia of World Constitutions[M]. Facts on File, Inc., 2007.。”也就是说,在一些国家,“法治”或者“法治国家”这一术语并未入宪,但却被认为属“法治国家”,如西欧、北欧诸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等),北美的美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以色列等。而像英国、挪威、瑞典、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在其宪法性文件或宪法修正案确认法治之前,也被视为老牌的“法治国家”。因此,法治是否“入宪”,并非判断一国是否实行法治或者是否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必要标准,更不可能是其必备的基本条件。然而,“法治入宪”仍是立宪史与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它至少将对宪法的价值、宪制结构以及法治的思想文化及其实践等等产生重大影响,如指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方向,表达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承诺,甚至通过宪法法院的宪法诉讼活动而使其“法治规范”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
  那么,如何判断“法治”是否载入了宪法呢?无论是从汉语语词还是英文词汇上看,这并不是一个一目了然的简单问题。“法治”原本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世界各国的理论家和政治家对其拥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与主张。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指出:“法治是一种古老的价值,但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价值。”“当某个社会存在某种价值,如自由、正义、平等、法治等,但又无法对这些价值作精确定义或无法确认其真实价值何在时,它就拥有了争议概念。”这就是说,法治如同自由、正义、平等一样,是备受争议的概念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论合法性与法治[G]//德沃金,等.认真对待人权. 郭琛,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7; Jeremy Waldron. Is the Rule of Law an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 (In Florida)?[J]. Law and Philosophy,2002,21(2):137-164.。因此,通常在宪法中宣告实行“法治”或者建设“法治国家”,自然就会被认为是“法治入宪”。但是,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是宣告“法律至上”以及实现“法制”(legality),那么,这些是否属于“法治入宪”呢?从英文词汇上讲,宪法中确认rule of law 与State of law,毫无疑问是“法治入宪”,但如只规定state founded on the law、Legality等,又该如何认定呢?
  现代法学程燎原: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入宪”:一个全球性的法治化浪潮在中国法学界和翻译界,人们常常认为“法治”的英译文包括rule of law,law-govemment,law-govening,law-based governance,legality等;“法治国家”的英译文包括Legal state,rule of law country,law-based country,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等;“依法治国”的英译文则有rule of law,accordance with the law,to govern the country under the law,to govern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o gover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law等。同时,人们又极力将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区别开来,认为rule by law并非“法治”,而是“以法治国”、“以法而治”、“法制” 参见:金光明.英汉法学大辞典[M].台北:五洲出版社,1988;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屈文虎.法治关键词汇及若干重要提法的译研[J].上海翻译,2015(3);石冰心.此“法治”非彼“法治”──兼论香港的法治水平[J].人大法律评论,2012;李怡婷.论“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的区别[J].知识经济(半月刊),2011(11).。据此,对“法治入宪”的判断似乎就容易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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