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所有权政策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即要求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国企改革的方案,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大幕逐步拉开。
  国资委定位: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
  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实质是确立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国企改革的市场化就是要解决国企管理体制和国企经营方式的市场化这两大问题。经过30多年的改革,国企经营方式的市场化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市场化问题还未解决。国企管理体制的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经营的市场化,从而导致国企经营效率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首先要解决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国资委应定位为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应使其拥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国家所有权职能应该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制定国家所有权政策的职能、执行国家所有权政策的职能,以及对执行国家所有权政策的效果进行监督的职能。
  在制定的所有权政策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明确国家所有权的全部目标,包括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的布局调整,国家必须控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服务于公共政策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商业目标。列出这些目标的优先顺序,提出目标的具体指标,例如投资回报率和股利分配政策。在设置的目标里可包括股东价值、公共服务甚至就业保障之间的权衡,并明确平衡这些不同类别目标的方法。此外,还应包括所有权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施所有权政策等内容。
  国资委应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者,履行对全国经营且营利性国有资本的统一战略规划布局、统一国资预算编制、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统一国资基础管理等重要职能。在国资委下面设立行业性国有资产(资本)经营公司。在监管方式上,国资委应从过去的“国企监管”向“国资监管”转变。国资委与国企的关系从“上级主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转变为“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即完全通过董事会履行责任,通过股份表决,来实现股东的三项权利:重大经营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按股分红的资本收益权。通过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优化。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连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家出资企业的中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一方面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作为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
  既然国资委清楚地定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就应使其拥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组织部门可在国资委设立派出机构行使有关管理权力,但不直接介入企业内部高管的任命。
  国家应保持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业控制力
  国资委定位明确后,第二步就要解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力问题。国家应保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能源、电力、铁道、烟草、军工、通信、矿产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保持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力。国资委应作为一个积极的所有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所有权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第二,建立规则透明的董事会提名程序并积极参与董事会的提名;第三,定期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与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和国家监察机构保持沟通;第四,确保国企高管薪酬激励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并能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
  从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和实践看,主要是通过制定明确的所有权政策体系,明确国家所有权政策目标及实现途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政策和要求。挪威、瑞典、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都制定了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例如,瑞典政府的国家所有权总体目标是“为全体所有者创造价值”。英国股东执委会的所有权总体目标是“扮演有效而明智的股东角色,在政府设定的政策、监管规划和客户参数框架内,确保政府持股能带来可持续的正回报,并随着时间推移,弥补资本成本。”法国国家参股局(APE)作为法国政府的所有权机构,制定了《国有企业与国有股东关系的章程》。该部门通过委派到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代表,每年对企业执行该《章程》的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价,国家参股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年度报告。
  制定和公布国家所有权政策报告,是世界各国实现对国有企业控制的重要手段。它主要起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和要求;二是使社会各方了解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边界,实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以挪威为例。挪威政府希望保持强大的国家所有权,以确保重要的国家资源和企业掌握在政府手中。截至2012年底,挪威政府持有的股份占奥斯陆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的35%以上。出于战略性的考虑,由挪威各部委共直接持有约70家公司的股份,总市值约8000亿欧元。虽然为便于行业管理,不同的国有企业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实行统一的国有所有权政策目标和要求。国家持股是为了达到4个方面的目的:即对重点企业的国家控制;国家对重要自然资源的控制;保证稳定的所有权,以促进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发展;实现产业政策目标。
  国家主要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对公司施加影响
  挪威所有权政策报告显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决策者、市场调节者和公共财产管理者。为了保障这些角色的合法性并建立对国有控股者的信任,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角色必须与作为决策者和市场调节者的角色分开。挪威工业贸易部管理着20家公司的国有股权。该部设立国有股权管理经营部门,成员由企业家、经济学家和律师组成,监管活动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提名董事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监督和跟进公司的财务表现,并关注公司的决策。国家股东,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监管部门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公司运作主要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和选举,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对公司施加影响。
  从挪威等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看,我们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应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到位和不越位。所谓国家所有权的到位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积极的所有者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其所有者权利。第二,应在国企分类管理的前提下,确保国企董事会授权明确,承担全部受托责任。
  自2004年6月国资委开始进行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以来已有10多年的时间,仍有相当一批国有企业没完成公司化改造的任务。从已建立董事会的87家央企看,在规范建设国企董事会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主要表现在建立了外部董事制度,实现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并明确规范两者的职责;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对董事会进行评价等。
  但现有的国企董事会建设缺乏分类管理的基础,不同类型的企业使用同一治理标准和考核,使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缺乏针对性,也有失公平,董事会的受托责任无法真正到位。
  国有企业因其职能的复杂性,除实现经营业绩的目标以外,还根据政府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和特殊职能。应将不同职能类型的国企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治理评价体系。
  第二,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关键手段。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运行的薄弱环节是缺乏国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利于广大民众和高层权力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管理和运行的经验表明,确保企业层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改善国有企业治理和运行效率的必要手段。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清楚了解国企经营业绩的运营情况,唤起民众和媒体对国企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所有权职责。
  总之,国有企业因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使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更加复杂、更具难度。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整个改革开放战略的重要环节,如何在國有企业引入恰当的问责机制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政府在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方面的关键挑战,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并制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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