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一全球原初境况的合理性


  [摘 要]罗尔斯《正义论》和《万民法》的问世引起了广泛讨论,所讨论的热点之一,便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能否运用到全球范围,尤其是作为两个正义原则之契约论基础的原初境况,能否同样作为全球正义原则的契约论基础而发挥作用?如果经过适当解释后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契约论可以扩展到全球范围,那么作为一种代表机制的全球原初境况应该是何种情形,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需要分别采用原初境况,还是单一全球原初境况的解决办法更为合理?针对这些问题,罗尔斯及其批评者们给出了不同解答,引出了不少争议。
  [关键词]全球原初境况;单一全球原初境况;全球正义;全球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7)03-0086-07
  《正义论》中的原初境况能运用到全球范围吗?如果可以运用,那能否进行单一运用?这是《正义论》出版后学术界争论的一个问题。罗尔斯自己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别很大,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原初境况时,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将分别利用原初境况立约。以博格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要想保持一致性,就必须将两个正义原则运用到全球范围,而这就意味着首先要在全球背景下重新理解原初境况,原初境况在全球范围的运用只需要一次,而不需要多次。我将先讨论罗尔斯将原初境况运用到全球范围时的观点,然后讨论博格的“单一全球原初境况”,最后为博格的观点进行一种辩护。
  一、罗尔斯的全球原初境况
  罗尔斯的《万民法》以他早年《正义论》中的建构主义契约论方法为基础,提出了原初境况的第二次运用,即全球原初境况。罗尔斯早年的《正义论》坚持了近代以来的契约论传统,利用建构主义方法确立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以此作为社会制度与法律的评价标准。这种建构主义的新契约论假设了一种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在这种原初境况中,立约各方作为代表,处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条件限制之下,不知道自己的主观情况(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理智能力、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以及心理特征等等),也不知道社会的客观情况(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文明和文化水平等等),只知道影響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包括知道自己的社会受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相关含义,知道一般性的社会理论(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类心理学法则)。[1]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代表对彼此的利益保持相互冷漠,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以及理性选择规则,最终选择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在《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同样运用了原初境况的建構主义方法。在对原初境况进行第二次运用时,罗尔斯认为立约各方代表的是“人民”,而非“国家”或“个人”。[2]他把世界上不同的人民(社会)分为自由人民、合宜人民、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以及仁慈专制主义。罗尔斯着重讨论的是前两种人民(社会)。自由人民(liberal peoples)的原型是当今欧美民主国家,这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公平的社会正义制度,人民享有较为全面而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力,人权得到了较好保障。合宜人民(decent peoples)实施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虽然信奉某种广包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但对外尊重世界和平秩序,不具有侵略性,对内通过立法保障成员的基本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形式平等的权利等等)。罗尔斯假想了一个“卡赞尼斯坦”(Kazanistan)作为合宜等级社会的模型。[3]这两种社会被罗尔斯称为“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ies),后面三种社会则是非良序社会。关于良序社会的万民法属于“理想理论”,关于万民法向非良序社会的扩展属于“非理想理论”。
  在全球原初境况中,各方仍然处在无知之幕的限制条件之下,遵循理性选择原则和最大最小值规则,对恰当的主题和选项进行审慎思考,并且基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选择万民法原则。[4]罗尔斯的全球原初境况事实上运用了两次,第一次是自由社会的代表在全球原初境况下立约,第二次是合宜等级社会的代表进行立约。虽然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是分别立约的,但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应对合宜社会保持一定的宽容,因而这两种社会将选择同样的万民法原则。这八条万民法原则与传统国际法原则是相一致的:第一,人民是自由而独立的,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第二,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第三,人民之间相互平等,都是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制定方;第四,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第五,人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了自卫之外,无权挑起战争;第六,人民要尊重人权;第七,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限制;第八,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他们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与社会体制。[5]
  以上便是罗尔斯全球原初境况的主要内容。罗尔斯把他的万民法称为“现实乌托邦”,认为他的理论在道德理想性与现实可行性之间找到了一个恰当的结合点,这样的结合最有利于实现康德意义上的永久和平。不过罗尔斯的这种结合却使他的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出现了理论上的不一致。首先,在全球正义中罗尔斯并没有坚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是令人费解地维护了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其次,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分别处在全球原初境况中立约,而分别立约的情况下竟然神奇般地制定了同样的万民法原则,这不能仅仅依靠“宽容”进行辩护;最后,考虑到全球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以国家作为边界区分出原初境况的国内国际两次运用,越来越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正如学者所批评的,全球日益密切的社会合作呼吁在运用原初境况时,取消国内与国际的区别。
  二、博格等人对罗尔斯全球原初境况的批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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