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摘要:藏族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其创造的藏族习惯法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藏族法律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国家的现代法取代过去的习惯法,这是历史的必然。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现代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习惯法的回潮,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对现实生活有着消极的影响,影响着藏区的稳定。因此,界定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客观解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对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藏区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29-0077-02
  藏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民族,创造出熠熠闪光的藏族文化。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在藏族的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藏族习惯法涉及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内容,其内容与藏族同胞紧密相连,而且不容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还在一定范围内有着一定的现实影响,这就决定了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刻而紧密的联系。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藏族习惯法,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
  一、藏族习惯法内涵的界定
  对藏族习惯法的界定,须基于对习惯法的认识之上。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它出自于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规范一定社会组织、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为他们所普遍遵守,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有着严格的界限甚至互相对立。
  何谓藏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成俗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或官方)制定而成,明显体现“非国家的法”。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刑事、民事等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等特点。
  二、解析藏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
  藏族习惯法的农牧经济基础和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使藏族习惯法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西藏和平解放,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翻身农奴当家作主,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法取代过去法,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规律。而且只有当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本质相一致时,该传统文化才会成为这一时代的有机组成部分,才会被人们所认同和保护,否则,难以根植于这一时代的文化之中。随着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建设,藏族习惯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流的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藏族习惯法传统的一些法律文化与现代的法律制度的本质上不一致、不协调,甚至是对立的。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极有可能成为影响藏区社会稳定一大不可忽视的障碍,因此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藏区现代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藏族习惯法简单的否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藏区习惯法以何种形态存在,它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方面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此外,藏族习惯法的大部分内容是藏族历史文化的积淀,而现行法是近现代文化的结晶,尤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二者必然会产生冲突。
  尤其近年来,藏族习惯法的回潮甚至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案件私下正在接受习惯法的调整和处理。其回潮的原因既不在于现代社会制度,也不在于现代法律本身,而在于以下几方面:对同种民族所有文化的认同心理;对现行法的不完全信任和相对陌生的心理;具有相对的宽松的政治、经济环境;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利用习惯法中消极因素和消极影响,挑起事端,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
  从1980年以来发生在藏区的有关习惯法案件来看,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与现行法的冲突和补充两方面。就冲突而言,其内容主要体现在赔命价、血价和忽视妇女权益等方面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既不诉诸国家司法机关,也不按照国家法律解决纠纷,而是以传统方式私了。这种方式不仅回避了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也置国家司法机关于不顾,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和法律的威严。二是发生纠纷后虽然通过司法机关调处纠纷,但要求以习惯法解决,而非现行法。这种做法尽管在形式上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调处纠纷,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实际上还是一种规避现行法的行为。三是在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在用现行法调处纠纷的同时,还要求以传统习惯支付命价或给予经济赔偿。这样做的结果使责任人承担了双重责任,客观上加重了其责任,这与现行法的精神也是不相符的。这些不利的消极因素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影响藏区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影响着藏区的稳定与发展。
  藏族习惯法在一定意义上对现行法具有补充作用。就藏区的情况而言,未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为数不少,其中经过适当改革的习惯法能在精神上与现行法保持一致的内容,被国家法吸收后,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一些不足,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存在的价值,从而能维护和促进藏区的稳定发展。因此应对藏族习惯法及其对现实的影响进行客观、科学的解析,吸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合理利用、正确认识,改造藏族习惯法,维护藏区社会稳定
  藏区的社会稳定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藏族习惯法与现行国家法之间产生冲突,成为影响藏区社会稳定一大不可忽视的障碍,因此,应该客观合理解析藏族习惯法,改造和利用好藏族习惯法,维护藏区社会稳定。
  1、加快民族立法工作,合理吸收习惯法中有益资源,完善民族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15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因此,根据法律的明文授权,加快民族立法工作,合理利用有益于藏区稳定和建设的习惯法本土资源,完善民族地区包括藏区的法律制度,消除藏族习惯法作为行为规范的适用条件和使用价值。首先,要树立现代法治意识,转变传统的落后的习惯法观念。其次,增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认识,同时要提升民族立法的技术水平和增强科学性。第三,广泛深入藏区,结合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重立法规划,制定出适宜藏族地区的法规。最后,充分利用习惯法有利资源,合理吸收,完善民族法规。例如藏族习惯法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在草场、林地、水资源等农牧经济的规定及婚姻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与现行法的精神一致,对维护藏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合理的吸收,纳入民族法制的内容。最终,通过吸收那些确实代表藏民族心声和利益的,又与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相抵触的习惯法资源,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推行现代法制,统一适用国家法,消弭不稳定法律纠纷因素。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摒弃习惯法与现行法对立的糟粕
  要使藏族传统的习惯法与现行社会主义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树立各民族平等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其风俗习惯中正确与落后东西。坚决摒弃藏族习惯法中与现行法对立的糟粕。例如赔命价制度,首先,就现在藏区的现状分析而言,仅仅借助财产责任就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为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农耕和畜牧已不再是藏族同胞生活的全部内容,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早已渗透到藏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世俗文化观念已融入其中。因此,完全适用财产责任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一味强调遵循习惯法传统,而不与时俱进,势必被历史所淘汰。其次,藏族习惯法那种不论行为性质而几乎一律用单一的财产责任的传统,在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下不一定十分有效,也不符合刑法发展的规律。最后,在财产责任上,现代法解决杀人、伤害案件,通常根据具体的案情,刑事和民事手段都用。在藏族习惯法中,财产责任之繁重,与现代法比较可谓有过之而不及,由于诸法合体的体例特点,使责任性质模糊不清,其目的不明确而使其社会效果必大打折扣。相比之下,现代法分门别类有利于理性解决各类纠纷。因此,那些阻碍民族进步和社会进步,反映残余的封建观念及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习惯法成分就是落后的、反动的,应该予以全面否定和彻底批判。
  3、培养公民意识,遵纪守法,创造稳定社会
  公民意识越强烈,其权益越能得到维护,其遵纪守法的社会效果才能体现,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保证。藏族是一个爱国的民族,由于受藏族习惯法和宗教中的重来世、轻现世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淡薄,而且盛行赔命价、血价等习俗,严重影响了藏族同胞的公民意识的培养,自身权益很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必须加快藏区公民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依靠国家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障自身的权利。通过优良的公民意识,遵纪守法,保障自身权益,消除不稳定的因素,创造藏区社会稳定的和谐局面。
  4、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加强法制教育,维护藏区社会长期的稳定
  藏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因素,在文化、习俗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民族地区必须坚持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体现现代法的公正、公平、合理。藏族习惯法回潮现象在较短时期内很难以自行消失,因此要树立进行长期的法制教育思想,在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前提下,坚持不懈地推行现代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坚决抵制和打击不法分子借机兴风作浪,破坏藏区社会的稳定。
  藏区的社会稳定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刻而紧密的联系。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法制和藏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前提下,对藏族习惯法要正确认识、合理解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促进藏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研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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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张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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