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非有效及相关概念的体系化难点


  关键词:法律行为非有效;无效;可撤销;体系化
  作者简介:唐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  999078);王星,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澳门  999078)
  基金项目:澳门大学研究项目“十六世纪以来澳门私人生活领域法律史研究”(MYRG-2015-00016-FLL)
  DOI編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1.013

绪论


   (一)“法律行为非有效”是一个被汉语法学广泛认同的范畴吗?
   从《澳门民法典》的文本出发简单搜索即可发现,该法典在多个条文中均使用了非有效这一术语;例如:第17条第1款:“适用上条规定将引致按第十五条之规定原为有效或产生效力之法律行为变为非有效或不产生效力,或使原为正当身分状况变为不正当身分状况时,即不适用上条之规定。”1第166条第1款:“下列者具有正当性声请将大会之决议视为非有效”;第284条第1款:“对涉及不动产或须登记之动产之法律行为宣告无效或撤销,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以有偿方式所取得之涉及该等财产之权利,但第三人之取得登记须先于无效或撤销之诉之登记,又或先于当事人就法律行为非有效所达成之协议。”第951条第2款:“然而,如在赠与人取得有关财产之前,受赠人已透过司法途径请求宣告赠与无效,且其后亦不撤回该请求,又或受赠人已透过书面方式向赠与人表示希望该赠与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合同之非有效性继续存在。”第1351条第2款:“凡属召集上之不当情事或会导致决议成为非有效之一般性程序上之不当情事,只有具投票权之人方可主张之。”第1662条第2款:“含有被禁止之条款或意思表示者,并不导致母亲身分之声明成为非有效,但有关条款或意思表示视为不存在。”等等。由于《澳门民法典》是由中葡双语颁布的,所以在假设两种语言对应没有错误的情况下,非有效一词直接对应葡萄牙语的invalidade。
   但在法典文本中,除了对应葡语词nullidade的无效、对应annulabilidade的可撤销以及对应ineficácia的不生效力以外,还有诸如非有效(invalidade)、不可对抗性(inoponibilidade)、可争议性(impugnabilidade)等一系列术语。《澳门民法典》在法律行为的框架内设置了“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可撤销”这个标题,而不是将无效与可撤销置于更抽象的“非有效”概念之下。然而,这并不代表《澳门民法典》不重视或不承认非有效这个上位概念。
   澳门法律工作者一般溯源于葡萄牙学说文献,而在一些新近出版的葡萄牙法学教科书和学术论文中,2非有效(invalidade)这一术语确实被广泛使用。
   总的来说,“非有效”在澳门还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尽管如此,《澳门民法典》选择不将非有效与无效及可撤销的关系直接反映在体系上可能是有理由的,因为学说上对于非有效、不生效力与不存在、无效等概念的关系以至各个概念的范围都还表达得不够清晰。3
   若将背景拉到汉语法学的更广阔天地,术语架构则呈现更加不一致的样貌。例如,朱庆育教授在其教科书中将类似的范畴称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4龙卫球教授则将无效相对无效等论题表达为“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的类型”;5王泽鉴教授则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状态统称为“欠缺生效要件的特定法律行为”。6黄立教授的《民法总则》只提到无效与可撤销,但并没有为其建立一个上位概念。7
   史尚宽先生以不完全法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下分无效、不生效力与得撤销;8梅仲协先生以失效作为上位概念,下分无效、撤销与不生效力;9龙卫球教授在其2002年版的《民法总论》一书中,则以“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下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效力未定、部分无效和对特定人无效。1
   从上可见,在汉语法学的大版图上,非有效并没有以一个稳定的术语的形态出现,于是更难言其是否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范畴。
   (二)术语界定的困难
   可以说,现代汉语法学一多半都是法律继受的结果,诸多术语和条文是直接翻译过来的。效力类型诸种术语显然也属于这样的舶来品。然而将视野拉到一些汉语法学教科书、汉译法学文献和工具书时,则可见相关术语译笔的不一致。
   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的《德日汉法律用语辞典》中,德语Unwirksamkeit一词被翻译为无效[性];Ungültigkeit译为无效,Nichtigkeit还是无效;而在华语世界极有影响力的史尚宽先生所著的《民法总论》一书中,德语Unwirksamkeit被翻译为“不确定无效”或“不生效力”,Nichtigkeit译为无效;2梅仲协先生的《民法要义》一书中,德语Ungueltigkeit译为“根本失效”或“可使其失效”,Nichtigkeit译为无效;3邵建东先生在翻译《德国民法总论》一书的时候,将Nichtigkeit译为无效性,4Unwirksamkeit被译为不生效力性。5稍稍跳脱一下中德术语对应的语境,则可见梅仲协先生以Unwirksamkeit对应法语的Caducité和英语的invalidity,汉语译为不生效力。朱庆育教授则认为nichtig(Nichtigkeit)的英文对译词是void(voidness),一般译为“无效”或“绝对无效”;unwirksam(Unwirksamkeit),英文对译词是inoperative、invalid、ineffective或of no effect,通常译为“不生效”或“无效”。Nichtigkeit是确定无效,Unwirksamkeit则存在变成有效之可能。6总结起来,Nichtigkeit的译法似乎没有太多变化,然而Uniwirksamkeit的译法则颇有些人云人殊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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