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初探


  伴随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与中国的日渐崛起,国际法学地位日益凸显,从边缘性学科逐渐发展为热门学科,成为教育部规定的全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科目中的核心主干课程,也成为许多财经类院校非法学专业的限选课程。然而,理论上的重视并未在實践中产生应有效应,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仍然存在着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阐述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之对策,以就教方家。
  一、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教学理念滞后
  财经类教学型院校是指以财经类专业为主要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该类院校一般属于省部级院校,专业设置通常为“经、管、法”三足鼎立,对专业教育的定位往往侧重于“本土化”,具体到法学领域,往往体现为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一观念的形成既受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与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地域性、行业性息息相关。“本土化”教学观念一方面导致国际法学教学不受重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对于国际法律体系与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国际经贸实务的实践技能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随着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实务、经贸纠纷的不断出现,当前国际法学教学理念远远滞后于时代需求的现象便成为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无特色
  与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类似,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往往从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出发,仅注重专业理论和基本体系的讲授,如在教材选择上,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基本使用的是由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尽管这些教材质量较高,但无论是教材的内容,还是教材的难易程度不一定适合财经类本科院校。处于“惟法学法”的状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缺乏实践应用型目标定位,财经类特色不明显。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伴随下,国内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匮乏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国际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级主要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三四年级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条件,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限选课。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结构大致顺应这一模式,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国际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学期,《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学期。这种安排旨在为学生学习国际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但大三处于学生专业定位时期,大四处于学生考研、就业准备时期,因为学生学习积极性明显下降,所以不利于学生学习,况且这种学业安排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开设比例失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必修课,国际法学方向限选课应围绕这三大主体开设。但目前大多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类专业限选课开课率较高的为《国际贸易法》,至于其他如《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WTO法》《欧盟法》等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国际法课程却很少开设。三是课时数量少。为达到教学效果,国际法专业必修课教学应保证在每学期54至72课时左右,但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往往达不到,导致教学进度吃紧,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国际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至关重要。目前,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教师对国际法学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从概念的介绍到理论的分析,以学生被动接受、课堂做笔记为主的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详细的把握。同时,课堂讲授法对教师素质要求很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点,就是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此下去,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不但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会使学生养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因而严重影响他们对国际法学课程学习的兴趣。
  二、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当今,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方面促进了全球范围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发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国际法律规范来协调各种国际或涉外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全球化塑造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也是全球化表现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立足全球化培养人才。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后,各种国际交往活动相应纳入国际条约、国际通行的条例之下,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需要直接应用或者转换为国内法运用[2]。因此,国家对精通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国际法学教学的滞后,使得学生对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信心不足,导致国际法学缺少应有的社会影响力。这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学课程本身的优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人才。
  (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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