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摘 要 1991年至201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从年轻走向成熟,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也完成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给予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律支持并对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多样化处理,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包括规定过于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本文试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举证时限 程序正义 完善
  作者简介:郭永盼,河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44-02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内容颇多,其中涉及证据制度的举证时限此次也被纳入到了新民事诉讼法。笔者借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际,略对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历程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①
  1991年《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关于举证时限制度。当时的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人们传统观念追求案件的真实,在当时的环境下并未有举证时限制度生根发芽的土壤。再加上当时涌进法院的案件不多,而大多数案件又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充分的化解,所以在当时整个环境影响下一直实行所谓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民事案件涌进法院,因为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诉讼中常常出现证据突袭,又加上法院有审限的规定,造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前后矛盾。同时,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故意不在一审中提供关键证据,而在二审中提交,二审法院不得不重审或改判,这使得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
  为了弥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举证时限概念首次被人们所认知。该规定的出台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从此我国的民事诉讼进入到一个证据适时提出时代。虽然有进步,但是由于有些内容过于苛刻,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首次规定,该制度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可谓是一大进步。
  二、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
  探讨一种制度不能局限于其本身,还要分析其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追溯根源,方能更好地理解运用。
  首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本是民法中的原则,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其纳入进来,符合发展潮流。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快速发展,而社会诚信道德却在慢慢沦丧,民事诉讼法借此修订把诚实信用纳入进来作为基本原则,一方面能更好的与民法实体法接轨,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有效地提供证据提供法理依据。
  其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举证时限制度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都尽可能及时地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审理时,都能够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证据,能够就案件进行有效地准备及辩论,防止在诉讼中出现证据突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不知所措。举证时限的确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创设平等的诉讼机会。
  谈到程序公正,有些人该怀疑举证时限制度是否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相违背?由于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不可能完整的还原,而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存在不确定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因此诉讼中所追求案件的真实即为法律真实,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公平的。程序公正的要求体现到举证时限中是给予一个公平合理的举证期间,对于诉讼双方一律平等适用,使他们能够在期限内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实现了程序公正。②
  再次,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西方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平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都不可或缺,在当下快速发展的时代,有时效率也可视为另一种正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一方面要求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防止出现证据突袭,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逾期举证可能导致证据失权或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促使当事人积极有效地举证,法院及时做到案结事了。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进步性
  第一,效力位阶得到提升。举证时限制度历经21年,终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跨越。《证据规定》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而《民事诉讼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显然其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中是不言而喻的,而举证时限又关涉到证据能否有效及时地运用,影响着案件的诉讼进程。所以举证时限制度只有由民事诉讼法基本法来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多样化。《证据规定》中关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导致证据失权,但是由于该规定与中国传统国情不符,“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不会像“规则”变化得那么快,偏要看重实体判决的公正。③所以《证据规定》出台以来,被称为在实施中遇到阻力最大的制度。
  而从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仅只有证据失权,还可以实施训诫、罚款。用这样一种宽严相济的制度来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仅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可行性,解决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四、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上文提到举证时限制度纳入新民事诉讼法是一大进步,但是从该规定与《证据规定》的对比中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的运用发现,举证时限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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