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海外避税法律问题


  【摘要】SPV作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从债务人那里到投资者手中的通道,常常会遇到相应的所得税、预提税等税收问题。从税收经济的角度看,也要尽量地避免现金流跨境流动中的税收损失。由于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牵一动万的地位,因此,在证券化的国际操作中,选择SPV的设立区域,就不仅仅是一个克服内国法律障碍,寻求操作可能性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挑选不同法律管辖区域提供的优势,创造经济性运作结构的问题。而一旦选定SPV的设立区域,就不但决定了SPV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日常管理要求和可能的税收负担,而且往往也就决定了证券化相关环节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海外避税
  SPV设立区域的选择与相关的税收处理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SPV处于主导的核心地位,许多证券化的环节都是通过SPV来完成的;而且,作为专门为证券化操作而设立的载体,SPV本身就是一个“破产隔离”的载体,并且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化操作的单一经营目标相适应,要求SPV设立程序方便、日常管理简单,资本较少以及经营费用低廉。
  税收的处理在证券化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决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跨境的国际操作中,显然,SPV的税收处理取决于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域和与SPV发生证券化业务的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政策。“那些没有在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的人们常常认为跨境交易是多么困难、耗费时间和不安全。然而,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个公司或者信托,就能毫不痛苦而又快捷地完成有美国际间的税收方案。”
  确实,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不少的离岸金融中心,它们有着共同的特性:对收入和资本不予征税,银行和商业保密机制良好,没有外汇管制(至少在离岸方面),这其中有不少是由以往所谓的“税收天堂”发展而来的,但离岸金融中心除了税收优势外,还有更多的金融方面的便利,其范围较“税收天堂”来得广泛。在传统的融资方式的离岸操作中,具备如此良好条件的离岸金融中心像加勒比海的开曼群岛、英国海峡中的泽西、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久负盛名。
  面对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又再次大显身手,不仅以其优惠的税收处理吸引SPV的前往,当地政府更是以开放的态势接受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从出台优惠措施,简化办事手续,提供综合服务等多个方一面为证券化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以至于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SPV,成为资产证券化国际操作最常采用的模式。
  当然,除了在能够提供税收优惠并满足SPV设立特定要求的离岸金融中心设立SPV外,在对SPV设立要求规定宽松而又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税收优惠的条约国设立SPV,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下文拟选择典型的区域,以其和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介绍这两种SPV的设立模式。在离岸金融中心中,开曼群岛的地位引人注目。除了在传统的融资技术国际操作中发挥主要的功用,其參与证券化国际操作,作为离岸SPV设立区域的历史也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从最初的商业票据融资计划到后来的中期票据融资,再到现在形式多样的债券融资方案,开曼群岛已成为证券化国际操作中最受欢迎的SPV设立区域之一。
  就总体环境而言,开曼群岛具备了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其法制传统属于普通法系,承继了英国的许多司法实践和程序性做法。就证券化操作,例如,世界上5大著名会计师事务所、70%的世界最大的银行和几大商业律师事务所在EJRSEY都设有办事机构。它们富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熟悉SPV的后继管理,而且早已从证券化交易消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变为事前的提供一条龙服务且费用低廉的证券化结构的安排者。而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反应速度也大为提高。在1998年,还出台了符合国际上最佳监管标准的投资商业法,但同时通过相应的豁免来保证监管适应特定交易的要求。
  所有这一切,都将确保EJRSEY在离岸证券化操作中的吸引力。在开曼群岛,SPV可以以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作为证券化载体的SPV,既可以是用于多次证券化操作的导管,也可以是用于一次性操作的实体;既可以购买种类繁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也可以购买证券再包装之后进行二次证券化;既可以采用清偿型固定资产池集合,也可以采用循环性资产集合结构进行证券化;可以发行利率、币值和期限各不相同的多样化的债券,在开曼群岛,不存在限制结构性债券交易的法律。开曼群岛的法律制度,使得SPV较容易满足“破产隔离”实体的法律要求。开曼群岛的法律承认井执行在各个司法管辖区相应的立法下成立的权利和担保权益(其岛内没有设立有关担保权益的登记系统,主要根据所适用的准据法决定相应的权利),在开曼群岛上,SPV可以享受到许多税收优惠,真正应了“税收天堂”的美誉。在那里,没有资本利得税、资本税、公司税、所得税、不动产税、销售问题税、转让税和预提税等税收负担。通常这样的税收豁免保证能长达20年到50年不等,而且,对于SPV要负担的税收,也大多有个上限的限制。开征的印花税,只适用于在岛内生效的文件或者在岛外生效的文件带入岛内的情形。
  此外,开曼群岛也不存在外汇管制,在1996年还设立了证券交易所,为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进一步的方便。除了像开曼群岛这种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能为SPV的设立和整个证券化的运作提供税收优惠和各种操作便利之外,在世界范围内,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区域,它们不仅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可以使跨境当事人通过条约规定避免双重征税负担,而且其国内的税收环境较为宽松,相应的立法和金融服务设施也较为完备,因此为离岸金融业务的操作者所利用,成为广泛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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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小锋,刘永强.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在中国实践——对中国一个早期案例的研究[J].学术研究,1999(2)
  [3]余坚,王剑铭.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4]朱炎生.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概念与范围研究[D].厦门大学,1999
  作者简介:
  李宁波(1989-),男,河南周口人,硕士在读,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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