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案情回顾
  2006年6月23日,DAK Americas、南亚胶美国公司及WELLMAN.INC三家聚酯短纤制造商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递交了立案起诉,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101.52%的平均反倾销税。由于中国全年出口美国聚酯产品近3亿美元,该案涉案金额近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上百家,是中国入世后中美纺织品贸易反倾销第一大案。
  美国时间2006年7月13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就中国出口美国的部分聚酯短纤涉嫌倾销立案调查。历经几个月的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公布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中国19家应诉企业取得9.25%的较理想的税率,基本保住了美国市场,但未应诉企业的税率则高达44%。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再次派人到浙江进行实地查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也在宁波召开应诉协调会,以大量确实的证据证明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和倾销。2007年4月12日凌晨,美国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在被调查的54家企业中,有19家应诉,其中慈溪江南化纤公司获得本案中惟一的零关税率,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获4.86%的税率,其他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税率平均为4.44%,未应诉的35家企业税率则高达44.3%。本案是中国加入WTO后浙江省企业首次在对美反倾销案件中获得零关税率,也是自2004年中美家具反倾销案后,中国企业首次在应诉中获得零关税。
  此案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涉及出口金额约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上百家。涉案的100多家企业中只有20多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数为小型民营企业,而后者应诉的积极性并不高。他们基本还没有进入应诉准备,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对应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必要性不够了解,认为聘请律师打官司耗费精力和财力。
  2006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宁波经贸司及二十多家企业代表紧急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商议应对之策,并选择了进行产业损害抗辩的律师事务所。立即决定采取两方面措施来应对此次反倾销诉讼,一方面,商务部与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行业及政府层面与美国进行斡旋,争取为中国企业的应诉创造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每家涉案企业分别聘请律师,单独应诉,这样做比全体一起应诉获胜的机率大。国内出口量最大的宁波大发化纤公司在那时也已经聘请了一个由中美律师共同组成的律师团队。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在反倾销调查中选取替代国的重要性,并且替代国的选择对反倾销案件的最终裁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于是,应诉企业就积极提供材料选取更合适的替代国。而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择了与中国聚酯短纤差距较大的印度。然而在聚酯短纤领域,印度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把进口关税提得很高,聚酯短纤的国内价格也很高。在反倾销案中与印度作比较,显然对中国企业很不利。
  虽然中国企业在本案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应诉企业也保住了美国市场,但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却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中对大发化纤裁定的反倾销税率不合理,并于2007年8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正式提起上诉。
  美国商务部在终审前一直都未提起大发化纤未将进料按颜色进行价格细分,而由于其境外合作企业提供的原料价格相差较大,途径庞杂,所以大发化纤未将进料按颜色进行价格细分。而这一做法在初裁中是被美商务部所认可的,并在终审前都未曾提起,这让大发化纤在终裁中吃了亏。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大发化纤在复审和上诉两者之间,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上诉。而这种上诉行为是企业主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意识增强的体现。
  二、中美贸易摩擦根源探究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全球两大重要的贸易体,由于在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差距,作为一种正常现象,贸易摩擦不可避免,使得中美贸易摩擦越演越烈,而诱发中美贸易摩擦的因素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正处于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
  国际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在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交往频繁,由于各国之间在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宗教信仰、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环保要求、关税水平、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一体化,只要这些差异存在,当一国的经济体以自己的标准与他国进行贸易往来以及其他经济联系时,产生摩擦就不可避免,甚至频繁发生。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的这些差距是明显的,所以贸易摩擦也在所难免。从而可以看出中美贸易摩擦之所以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存在。
  2、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性贸易政策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将在入世15年后才能得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这便使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当美国初步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商务部将不以中国价格为依据,转而采用“替代国“的价格,而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高度的专业分工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将生产成本降到了极限,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价格竞争优势。由于替代国与中国在同类商品生产成本、生产方式以及政府的参与程度不一样,而如果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将导致价格的偏差。因此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将不利于中国应诉企业。
  3、中国对外贸易措施的失误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坚持“以量取胜”的对外贸易措施,一向不注重品牌塑造,形成“低质量加低价格”的形象,其在成交中的价格往往低于国际行情,同时大多数企业一起去抢“蛋糕”,盲目无序地进入外国市场,造成中国出口产品数量在国外市场剧增的局面。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
  当国外对中国一些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有些企业不愿打“洋官司”,一没经验,二怕花钱,三怕输官司,四想搭便车,因而畏缩不前,不敢应诉,自动“缴械投降”,从而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但是,与往年涉案企业多消极退让不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涉案企业开始积极应诉。在中美纺织品最大反倾销诉讼问题上,50多家被起诉的企业,只有接近20家积极应诉。结果表明,凡是应诉的企业都获得了较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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