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四点原则共识【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当天,姜瑜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天,日本外相高村正彦和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在外务省对媒体记者共同发布了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高村在记者会上说,这一共识是双方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共识的第一步。这一共识的达成,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也是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对两国关系发展来说是可喜的事情。今后双方将继续谈判,争取将这一共识早日付诸实施。
  甘利明说,日中两国经过3年半的艰苦谈判,克服了巨大的困难,最终达成了这一为双方带来利益的互惠共识。今后日方将在通过磋商建立起的日中信赖关系的基础上,为相关海域的共同开发作准备。此次达成的共识是双方在东海问题上合作的第一步,今后两国将进一步协商,使东海不仅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也成为日中两国重要的能源来源。
  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当天在首相官邸说,双方达成共识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之海,是非常好的事情。今后双方要合作推进油气田的共同开发。
  自民党前干事长加藤一在电视节目中就日中达成共识评价称,“这并非领土问题而是经济问题,只能进行共同开发。我给双方打80分”。日本公明党政调会长齐藤铁夫在记者会上强调,“(这一共识)是现实的,而且是可以接受的,我对此表示肯定”。日本最大在野党民主党政调会长直岛正行也积极评价称,“基本令人满意”。
  6月19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中日东海问题有关协议向中外记者发表谈话,并回答了提问。
  一、中日双方达成三项共识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二、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三、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一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障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种过渡性安排。
  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四、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
  中日两国都是亚洲和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此次双方达成有关共识,显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通过对话与磋商,妥善处理双边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当天,武大伟在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也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点讲清楚非常必要。”武大伟说。
  武大伟表示,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武大伟说,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问题还需要中日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只是过渡性安排”。
  武大伟指出,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作出了临时安排。中日双方这次达成的协议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武大伟表示,2007年后中日关系明显改善,为两国就东海问题取得共识、达成谅解创造了必要条件。
  “中日关系改善了,敏感问题就容易解决了。我相信,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取得突破,预示着两国也同样有能力解决双边关系中其他的敏感复杂问题。”武大伟说。
  6月24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据6月19、20、25日《人民日报》,6月19、20日《文汇报》和6月19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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