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改革的起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提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农村改革又首先从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起点。本文试图从理论、历史、现实等方面寻找原因,说明为什么改革会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而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和核心内容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的起点。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联产承包制是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赋予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利,使生产资料与农民直接结合,使资源配置趋向合理,使劳动者的劳动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指我国农村改革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其内容是把农业经营由集体统一管理改为家庭自主经营,农民在完成集体和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余下的成果归家庭自身支配和使用,原来的集体劳动由自主劳动代替。用农民的话说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归自己。”这种体制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和“政社合一”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理论原因
  
  (一)农业是适合家庭经营的部门。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我们一直认为生产组织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企图沿着生产队——大队——公社的模式逐级过渡。因此,对家庭经营采取排斥、否定、取消的态度,但实际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生产组织,不仅在生产力落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长期存在,而且在生产力发达的现代农业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1、农业的劳动对象是生物,它们有自己的生长发育规律。农业的经济再生产必须依赖于生物的自然再生产。农作物与工业品不同,它是不可分解的活的有机体,它成长的各个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不可中断的;农业的劳动成果必须表现在最终产品上。因此,农业生产需要有固定的人员对农作物生长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观察和自始至终的管理,而不能像工业那样同时进行不同的生产。
  2、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是农作物生长不可代替的物质基础。因此,农业劳动必须随着分布在不同地段上的农作物转移、变换和分散进行。而土地同时又是人们的生活居住地,因此农业生产一般总是同家庭组织联系在一起,不像工业生产那样,可以集中起来,固定在工厂中进行。
  3、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需要一定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必须根据土壤、肥力、季节、气温、光照、雨水和病虫害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变化,灵活机动地组织和安排生产,而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固定的模式稳定地进行,否则就做不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作物制宜。
  (二)家庭经营的优点。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姻缘基础上的社会细胞。互相间的关系最紧密,具有生产、消费、生育、教育、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时,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还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方面性。家庭经营的实质是农民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权和对劳动剩余的支配权,它有其自身的优点:(1)家庭成员之间能实现优化协作和优势互补;(2)家庭内部的决策成本低;(3)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强;(4)家庭内部进行分配可以节省分配成本;(5)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低。这些都特别适合于经营农业的各种特殊要求。
  
  三、历史原因
  
  (一)包产到户三起三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身是包产到户,它的明确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五十年代合作化初期。邓子恢在1954年合作化之初和1956年合作化基本实现之后,以及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多次提出和强调实行以“包”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六十年代初,刘少奇、邓小平、朱德也曾在不同场合、不同程度上支持和倡导以“包”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曾三起三落。1956年浙江、四川等地农民试图解决高级社遗留下来的问题,在部分县社试行包产到户;1959年河南等地为了解决人民公社急于过渡和共产风的错误,在一些地区搞了包产到户的试点;1961~1962年为了克服严重困难,在安徽等省试行“责任田”。这些实验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均未被允许生存下来。1957年农村开展的两条道路“大辩论”,1959年庐山会议及其以后的“反右倾”运动,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大批“单干风”,使得支持包产到户的中央和地方干部或遭批判、或降职、或撤职、或被开除党籍,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从那时起,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被迫废止。特别是十年“文革”中,“三自一包”成了“刘、邓路线”的代名词,以农户为单位的包干到户的经营方式被搁置和批判,直到20多年后,包产到户才悄然再现。包产到户虽然三起三落,但其增产增收的效果铭记在农民心底,农民在为改变落后面貌而思变之际,这一制度呼之即出。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人民公社化运动自1958年8月在全国兴起,10月即宣告完成,前后只有3个月的时间,但公社制度的整顿和巩固却花了20年的时间。在人民公社的整顿过程中,尽管投入了巨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群众运动方式,轮番运用了经济刺激、组织调整、政治清洗和思想宣传等各种手段和措施,最后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民公社制度必然失败的因子,深深根植于公社制度自身,为巩固这一制度所做的一切人为的努力,都无法挽救它必然失败的命运。
  概括起来,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政社合一,政企合一,政府直接操作、经营农业;排斥市场体制,企图跨越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平均主义盛行;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发展经济。事实证明,人民公社制度并不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是领导者主观意志的结果。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以后虽然经过多次调整,在1962~1965年实行过调整、充实、巩固和提高的“八字方针,并制定了两个人民公社章程,即“六十条”,但“左”倾错误仍没有解决,在“文革”中变本加厉,造成了更大的混乱。
  
  四、现实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他们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强烈要求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必然产生的生产“大呼隆”、分配“大锅饭”等弊端。在一些贫困落后并有管理经验的省区,如,安徽、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等很快就突破了队为基础,搞起了包产到户。如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背着公社和大队秘密地搞起了“包产到户”,使小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79年全队粮食总产13.2万斤,相当于以往5年的总和;油料3.5万斤,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和;家庭副业也有较大发展,生猪饲养量当年达135头,超过历史任何一年。过去23年未向国家交售一粒粮食的小岗,这一年却破天荒地向国家交粮3万斤,油料24,933斤,填补了油料征购项目的空白;第一次归还国家贷款800元,社员人均分配200元,一跃成为全县的冒尖队。农民群众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惨淡经营中的中国农业带来了一线曙光。当时,安徽省委和邓小平都支持包产到户。在因长期贫困而闻名全国的山东省惠民、聊城、菏泽、德州4个地区,也由于实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年就摆脱了贫穷,农村人均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这些消息传出后,极大地鼓舞了全国农民推行包产到户的热情,包产到户向全国农村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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