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道德礼化教育和“德治”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儒家传统道德思想内核的分析,结合历史和现实论述了传统道德思想对市民社会宏观的积极影响作用,强调了德治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推进力。德治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长久深远,在社会发展和国家管理中,重申和重视公民的传统道德礼化教育,维护和继承本民族德治思想的优秀传统对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不容小觑。在社会治理中,加强和完善德治,立足国情世情,将德治结合于当代本国法治,兼容并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长足发展。
  【关键词】道德教;儒家传统;德治;德法交融;社会发展
  一、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内在主旨
  早期的道德思想源起于儒家创始人孔子,儒家道德包括忠孝节义等品格,核心思想为“仁”,其道德观念,从国家角度,“忠为先”,身为君臣,当为国家恪守职责,舍己利而奉天下,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爱国主义思想。家庭层面,上对父母尽孝,百善孝为先,下对兄弟姐妹守悌,互相帮助彼此谦让,夫妇之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些当时作为教化的道德标准对如今依然适用。自从四人帮对儒家传统道德思想全面否定,极端性的批判儒家孝道以来,出现过好多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遗产继承,父子反目,兄姊结仇;为骗取保险,保险人杀害与自己至亲关系的被保险人,道德的缺失使法律领域出现异常纷繁的犯罪形态,法律条文的制定愈多,而违法行为却在不断增长而未见减少之势,在这种情况下,重申伦理道德教育,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完善,继承传统道德观念的精华,德治和法治交融并用,成了补充和健全法治很重要的课题。我们中华名族作为有着几千年优秀道德礼化的文明之邦,先辈们为我们们奠立了悠久的道德文明传统,这是我们可以继承发扬的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结合世情和社会发展现状分析道德建设和德治对国家管理和法治的积极促进作用
  当今世界已成为不同国家和区域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思想所交融的一个共容体,经济,文化,思想,价值观交融碰撞非常显著。中国社会正处于改革攻坚时期,各类矛盾和要解决的问题纷繁多样,导致法律问题的形态也愈现复杂。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引导渐成一种巨大的向心力,是否获得实在的利益有时变成了对社会集体创造力和个人存在价值的主要评定标准。高端技术和艺能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交际方式的同时,世界也成为一个“被技术统治的世界”。对很多价值的考评趋于技术化,知识化,成绩化。比如在高校课程设置中,外语,经济,计算机一些技术专长类课程作为热门专业备受家长师生青睐,社会成员包括精英团体的人文内涵和德育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被予一定忽视。在获取实体利益的影响下,人们对于本我存在的价值,生命过程的意义,人类社会该往何处去的问题鲜为思考和关注。缺失道德的规束和精神的支柱,一部分人逐渐迷失自我,抵御不了外在诱惑,做出一些法律所禁止和惩戒的行为。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很多领域的法律问题,诸多社会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源源不断出现,辟如婚姻家庭中第三者,出轨,一夜情,利益交易。崇高的精神追求和不断的物质追求难以平衡,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人们的心灵进行洗礼成为不可缺之需。对于高校学生这样一个引导社会主流正统意识的,对社会发展起思想促进作用的精英团体,价值取向和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某些偏差,对现实利益的追求以及要求短期内这种利益的回报对学生尚未定型的价值观有了一些误导作用。德治是以道德规范的力量来陶冶教化民众,使人们的内心修养意识达到道德教义无形中规制的高度。继而由思想引导行动,人们在生活和与人际交互中就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循内心的道德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的行为多数是合乎社会应被普遍遵循的礼节和规范的,与此相应,违法行为也会减少。从个人来讲,一个严格遵循社会道德规范的人一般很少去触及法律的禁止规定,也会以良好的态度去遵守法律所规定人们当做的积极行为。从大环境来看,在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的约束下,社会形成一种良善的总体风尚,违法以及越轨行为受到人们内心的排斥和否定,也为社会总体道德环境所不容,整个社会风尚就会和谐美好。个体行为有了自我规制和约束,道德价值层级中浅层的一些关于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规范在此便会遵守良好。而道德价值体系中较高层级的有利于增进人们之间紧密关系的一些原则也会得到更好的实践,如果这些友爱、团结、慷慨、互助、博爱、无私和富有同情悲悯心之类真善美的价值观融入人们的心灵,被人们认同并积极实践,法律的很多规则也相应会大大减少其适用频率。三、德治和法治结合
  中华民族是几千年经典道德传统的礼仪之邦,德义文明悠久绵长,我们在坚定法治的同时,当近水楼台地汲取我国传统道德力量精髓,以德治来辅助法治。当然,法律和道德领域有重叠也有互补,道德不能管辖法律规制的所有领域。顺应世情国情,我们必须重塑和增强道德建设,扬弃中国传统儒家道德思想观念,结合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优越性,来推进依法治国,增进我国法制建设。传统儒家教化人与人之间“仁爱”,“以和为贵”,“兼爱”,“非公”,“尚贤”等思想对于调节社会矛盾起着法治所起不到的很多作用,道德从根本上纯洁和净化人们的心灵,可以说是治本之举;法律通过设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对于道德管辖范围之外的诸多问题予以调整规范和制裁,是道德的上限。劝善,以德治,惩恶,需法治,结合我国国情和现状,我们提倡德法交融并举,不容有对其中任何一方的偏废,在借鉴互通中,本着兼容并蓄,吐故纳新之旨,有选择的汲取精华,来推进社会进步和国家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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