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刑事法学理论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但是这些研究要么因陈义过高而形同虚设,要么因流于肤浅而无关痛痒,这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研究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仅停留在一种提倡“预防”的语境中,却终究没有找到“预防”的切入点和着眼点。究其缘由,皆因学人有破万卷书之豪情却终无行万里路之锐气。本文以存在问题为研究起点、以指导实践为研究目的、以理论构建为研究内容,在找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路径的基础上,从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刑罚预防三个方面来系统讨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法学 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5-02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困惑
  (一)观念和实践的脱节
  “事觉于未萌”、“防患于未然”乃是治本之策,此种观点恐怕已深入人心而为公认之信条。但是,此类观点却不免落入“口号巨人,行动矮子”的藩篱,以至出现了观念和实践的脱节、远见与短见的鸿沟。理论界从刑法学、刑诉法学、侦查学、犯罪学都是意在追诉犯罪而视预防为飘渺楼阁,实践中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政治手段都钟情打击犯罪而置预防于浅尝辄止。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极高的社会活动,这无疑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舍此两者的实际行动,犯罪预防必然会知易行难而流于表面。以上问题虽是泛指犯罪预防,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又何尝不是“虽言高高胜九天,无奈垂垂落黄泉”。
  (二)刑事政策把握不准
  今日之世界乃文明之寰宇,今朝之中国亦民主之宪邦。故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无一不立足于民主、平等、自由、博爱四者之上,而作为关涉祖国未来、民族希望的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当然更是建立在此理论预设的基础上。详而言之,即是将未成年人视为心智方萌、情窦初开、经验寡涉、人格初始者,故对其所为之违法犯罪行为尚不需承担一切责任,而应以教育、矫正为重心。我国一直以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轻缓宽大的态度处之。尤其是在我国提出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将其落实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后,世人几乎全部剑走偏锋,独慕宽而唾弃严。笔者认为此做法不但有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亦不合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矫正未成年人人格缺陷的初衷。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特征
  (一)犯罪人格不甚成熟
  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具有临时性的特征,此临时性的人格特征又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过渡性。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两方面都正值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其童年时的依赖性逐渐被独立性所取代。第二,动荡性。未成年人自尊心增强,思维能力就有极大地片面性,容易“一石激起千层浪”。第三,可塑性。未成年人的心智并没有完全的定格,因此可以通过教育矫正的方式培养积极人格而避免消极人格。
  (二)犯罪危害认识不清
  “犯罪一直是一种有害行为,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伤害某种被某个聚居群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危害性的完全认识是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尤其是许多非暴力性的犯罪更是如此。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与一般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的认识,在整体上是无知的或者说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把抢劫同龄伙伴的钱视为‘要钱’、把强奸视为‘刷女朋友’、把盗窃视为‘拿点东西’,把伤害甚至杀人视为一般性的打架等。”
  (三)犯罪原因易于控制
  与未成年人接触和联系的社会关系是极为有限的,所以影响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远不像成年人那样复杂,可以说在犯罪原因论的学理分析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类型分析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少有达成广泛共识的理论之一。即使当今社会正值“莽莽欧风卷亚雨”的转型期和变革期,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深层的社会原因以外无外乎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良、成长环境污浊等原因。总体看来,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因素是极为有限的,至少在类型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四)刑罚处罚负面效应
  刑罚并不是消灭刑罚的绝佳方法,以刑去刑的思想虽然曾大行其道,但是当人们再次回头反思的时候发现,类似于严打的刑事政策似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作用与成年人相比更为明显。因为,他们本应该是被关爱、受教育的对象,而今却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成为被改造的对象。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里,这样的标签无异于“刺字流配”,使他们以后的人生始终笼罩在这样的阴影里,这样一来可能一颗本来清澈的心因为突变而发生变异,成为真正的犯罪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思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思想的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犯罪行为形成的一般特征而言,同一般犯罪具有同质性,“一般说来,犯罪行为的发生表现为这样一个典型的过程:具有特定身心结构的人,在特定情境中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该行为经由刑法的最终评价而使作案人最终获得了‘犯罪人’的标定。由此,可引申出犯罪生成的三个基本要素,这就是犯罪人人格、罪前情境与社会反应。”
  1.犯罪人格
  所谓的人格是指“个体在与其环境交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般独特而稳定的身心组织,它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格、外形及生理等诸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根据此概念可以将犯罪人格定义为由内在的遗传因素的左右下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而形成的对社会规范的敌视、蔑视和漠视、轻视的态度。
  2.罪前情境
  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人格的行为人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实施其行为的。在犯罪学中,只有借助于对犯罪前情境的分析,才能对行为人为什么会针对这一对象(而不是其他对象)以这种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实施了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危害行为并产生了危害结果或现实的威胁。也就是说用罪前情境可以部分的解决为何是种种的“这样”而不是种种的“那样”的问题。之所以说是部分解决是因为罪前情境相较于罪前情境而言属于外因。罪前情境主要包括被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特定的时空因素、特定的社会关系三种。
  3.社会反应
  “社会反应是指社会当局把某一种行为定义为‘犯罪’,并把行为人当做‘犯罪人’处理的过程。”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发现的话,那么犯罪行为人就不会被贴上“犯罪人”的社会标签,因为犯罪是社会评价的产物,从本源意义上说,如果离开了社会评价就无所谓犯罪现象的存在;而从形式意义上说,如果离开了社会评价就无所谓犯罪行为的界定。
  以上三因素是犯罪生成的基本因素,就三者关系而言,犯罪人格属于犯罪生成的内部原因;而罪前情境和社会反应属于犯罪生成的外部原因。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内部原因是根据,外部原因是条件,外部原因必须通过内部原因发生作用,所以笔者认为预防犯罪的核心和根本所在乃是矫正欲犯罪之人或已犯罪之人之扭曲人格,对于犯罪人格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思想的核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犯罪预防思想的一般基础还是特殊基础中,犯罪人格都是核心的、内在的、本质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思想的核心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矫正。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人格缺陷心理形成、犯罪意识形成、罪过心理形成和犯罪心理转化的逻辑过程。其中人格缺陷心理既是犯罪行为形成的基础性因素又是决定性因素,既是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又是犯罪预防的落脚点,之所以说是出发点是基于“防患未然,事觉为萌”的一般预防思想,之所以说是落脚点是基于“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特殊预防思想。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
  犯罪预防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它分为不同的类型。针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笔者认为较为贴切应该是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和司法预防(刑罚预防)的分类。“通过犯罪的社会预防消除或抑制犯罪的最普遍和最深刻的社会诱因;通过犯罪的情境预防抑制或减少犯罪的现实条件;通过刑罚预防减少犯罪人再次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最佳控制。”
  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指在现实的社会中由社会的各个阶层共同参与的旨在消除引发犯罪的社会性因素的措施体系。它又可分为宏观社会预防和微观社会预防两种形式。宏观社会预防具体包括改革社会制度(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改革社会政策(如严打政策、宽严相济的政策等)、改革道德体系等。微观社会预防具体包括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警察预防等。
  犯罪的情境预防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刚刚兴起的犯罪预防思想,事实上情境预防在社会早已有之,只不过没有上升到理论思想的高度。情境预防是指“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以此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和促成犯罪的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情境预防可以分为环境进行整治、增加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降低犯罪者预期收益和避免诱发犯罪的动机等。
  犯罪司法预防,也称犯罪的刑罚预防。所谓刑罚预防是指国家通过“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借助于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实现让服刑者不再犯罪和一般人不想、不愿或不敢犯罪的目的。犯罪刑罚预防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
  
  注释:
  [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第325页,第329页,第490页.
  刘英茂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大洋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
  ⑦DerekB.Cornish&RonaldV.Clare,”Opportunities,PrecipitatorsAndCriminalDecisions2003(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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