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暴力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研究


  摘 要: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无时不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是塑造人的性格。现代社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传媒除了担负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外,更多的时候被当做了赚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而忽视了传媒本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传媒暴力作为传媒的一部分对于广大未成年人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他们在主动接受正常传媒信息的同时,也被传媒暴力所侵蚀。
  关键词:传媒暴力;未成年人;犯罪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如此之频繁,传媒功不可没。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方面,这也是传媒应时而生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的是,传媒自诞生以来,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享受传媒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传媒的另一面——传媒暴力。传媒暴力作为传媒的一部分,并不是伴随传媒一起诞生,而是伴随经济利益而生,正在以无与伦比的速度充斥着整个社会。而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尚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完全的社会人格尚未形成,生活中接触传媒暴力,对其日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态度有什么样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无论是刑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对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越轨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如何遏制传媒暴力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
  一、传媒与传媒暴力
  1.传媒
  根据百度百科给传媒下的定义,传媒是指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收者之间的媒介。而媒体又包括:报纸、电话,唱片,电影,广播,电视,手机通讯、互联网等。这些媒体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上各种信息资源的及时有效整合以促进社会发展。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是传媒的社会功能,传媒也正是通过这些功能塑造和影响着人类行为和行为方式。目前使用最广的传媒是互联网,无论是电脑、还是智能手机都属于互联网传播媒介。通过2017年中国传媒产业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传媒产业总产值达12754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16242亿元,未来两年年均复合增速为12.85%。这样的增速已经远远高于我国GDP的增速,由此可见我国传媒产业发展之迅猛。
  2.传媒暴力
  所谓传媒暴力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体中渗入的涉黄涉暴内容和信息。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互联网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黄色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统称为传媒暴力。在逐步市场化的中国,传媒的此类暴力倾向也在不断增长。充满血腥与暴力的电子游戏已经被人们视为“电子海洛因”。传媒暴力的诞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其广泛传播则是传媒经济利益使然的必然结果。传媒暴力与传媒的社会功能背道而驰。因为传媒暴力具有刺激性、易模仿性等特点,因此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不相容的。虽然如此,传媒暴力依然根植于社会土壤中,尤其备受未成年人关注和推崇。如上文所述,我国传媒产业正以高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因此伴随于一般传媒发展的传媒暴力,如果不加以遏制,必将充斥整个社会,那么社会发展必然反受其累。近年来随着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基于传媒暴力的研究正在增多,而且也朝着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其中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更加的惊人。因此已有很多学者呼吁必须对传媒暴力予以禁止,否则后患无穷。
  二、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
  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存在相关性,国内外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截止目前,主流观点存在无用说和促进说两种观点。下面笔者通过真实案例进行阐释论证。
  2016年,时年13岁的少年费某林是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曹庄村村民。身染网瘾恶习,8月中旬的一天,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这则案例给费某林带来了“灵感”,为了搞钱,他开始盘算着如何绑架杀害同村的小伙伴小龙,向他的父母勒索赎金。同年9月6日,费某林用欺骗的手法将小龙骗到村西杨树林,用一根旧拉链绞勒小龙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并就地挖坑埋尸,然后携带小龙的部分衣裤离开,准备伺机向小龙的父母实施敲诈。
  上述案例所描述的犯罪行为人只有13岁,作案手段之残忍,对待生命之冷漠让人不寒而栗。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是通过模仿得来的。试想如果行为人没有看到电视台播放的绑架勒索案例,就不会有实施犯罪的“灵感”,进而为了得到赏金而采用暴力手段杀人枉法。由此案例可见,媒体提供的灵感直接促成了行為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研究,研究者先在1959至1960年期间对三年级小学生进行了测试,然后十年后对同样的样本进行再度测试,两次测试回答的问题相似。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相关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相关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赞同促进说,原因如下:
  1.犯罪学原因
  早在100 多年前,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解释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时就描述到,“报刊对犯罪的大幅度报道导致更多的青少年受众进行犯罪模仿,导致更多的犯罪产生,不断的模仿最终会导致一种成熟价值观的形成,青少年受众并在不知不觉中用这种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模仿法则”说,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模仿他人的犯罪活动,犯罪过程就是模仿过程。而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整的社会人格,正处于自然人到社会人转变的关键时期,而且也正处于学习模仿的关键时期,因此当他们过多的接触传媒暴力,就会在不辨是非的情况下为传媒暴力所控制,想当然的认为社会充满危险,唯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问题。从而淡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观念;传媒暴力也会使未成年人对暴力现象感觉麻木,认为暴力习以为常,当自己遇到相类似的场面时,暴力手段就成为首选而且唯一的手段,而且不顾一切,从而诱发犯罪;传媒暴力诱发青少年使用暴力的冲动进而导致犯罪。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模仿学习了一些错误的观念,觉得什么问题都可以用暴力解决。遇到冲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暴力。美国密歇根大学的心理学教授里奥纳多·艾融认为,“当暴力是青少年看到的全部内容时,他们学到的东西就是每个人都在那样做,而且那就是行为的方式”。青少年善于也习惯于观察并模仿别人的行为,而传媒暴力给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生动具体的范例。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而那些使用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范例,他们从中学习到了犯罪的方法,一旦遇到诱因,即演化成暴力行为,进而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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