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议法医检验与侦查破案的关系


  摘 要 刑事侦查活动由数个环节构成,其中法医检验是一个重要环节。法医检验可以获得相关案件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思路、线索以及方向等,有些时候甚至可以直接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有必要做好法医检验与侦查破案关系的研究工作。基于此,本文在解释法医检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某一溺死案例,详细阐述法医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为推进刑侦水平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溺死案例 法医检验 侦查 破案 作用
  作者简介:王超、周斌,株洲市茶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3
  现场侦查是案件侦破工作的基础,确定侦查方向与范围,进一步缩小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根本依据,也是获得嫌疑人犯罪证据确保刑事诉讼的必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水平及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目前案件呈现出高智商与流窜性的特点,这样依靠传统的痕迹检查专业等技术很难起到辅助破案的作用 。可以说目前案发现场物证的发现与提取成为眼下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医的作用也日渐凸显。现场物证的提取有助于案件侦破与认定,同时也是定案审判过程中参考的重要证据。本文中笔者以某溺死案例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法医检验与侦查破案直接的关系。
  一、法医检验相关概念阐述
  我们常说的法医检验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其中广义概念指的是法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利用自身掌握的法医学理论与技术,分析、勘察与鉴别涉及法律问题尸体、活体与人体物证等;狭义的法医概念是指法医技术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尸体、活体与人体物证进行勘查等。本文中的法医检验主要建立在狭义概念上,联系实际可以确定,法医检验的内容基本包括:现场勘验、尸检、活检与人体物证检验等 。法医检验作为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刑事技术工作,原有的知识和技术需要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从事法医检验的人员要有精湛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其次,从事法医检验的人员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这是工作的动力和保证,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时刻提醒自己,本着主动服务实战、服务破案的意识,努力工作,认真检验;最后,从事法医检验的人员要有正确的思维方法,这是工作能否到位的关键。实际中相关法医检验人员应该不断学习行业内的先进理论知识,确保自己掌握知识的先进性,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二、基本案情与法医检验
  (一)基本案情分析
  2015年4月11日13时许,西部某地级市郊县派出所所长报告:4月11日11时左右,该派出所辖区范围内发现男孩尸体一具。经警方走访调查发现,死者系李某某,男,6岁,先天智商存在不足,自小体弱多病。平时李某某由姥姥一人照顾,时间长达五年。2015年4月的一天,李某某发高烧,呼吸微弱,姥姥以为李某某已死,便委托同村两位老人帮忙处理李某某尸体。两位老人将李某某绑在后背,走了一段距离后将其抛入到村口一处池塘中。后来警方走访时发现,李某某被抛入池塘时气温较低。
  (二)尸检详情
  1.尸体衣着检查:
  尸体上身由外至内穿黄色、蓝色与浅褐色相间棉保暖内衣、浅绿色深领保暖内衣;下身穿黄色、蓝色与浅褐色相间棉保暖裤,裆部与会阴部包裹着一件黄白相间女士短袖T恤;腰间系有蓝绿相间的松紧带,脚穿白色球鞋与黑色短袜。
  2.尸体表面检验:
  尸体被发现后呈仰卧位,尸长为125cm,头发长1cm。尸斑呈暗红色,主要分布于背侧未受压的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缓解。双侧角膜呈混浊状,瞳孔散大,直径0.4cm。尸体四肢消瘦,口唇青紫,舌居中,双手指甲甲床青紫,双手与双足皮肤均呈手套样改变。
  3.尸体伤痕检验:
  对尸体伤痕检验中发现,在头额顶部有一头皮散在性挫伤,大小为6.0€?.0cm,右下眼睑处皮肤呈青紫色,左上眼睑有一处皮肤青紫,双眼上睑结膜均有充血。
  4.尸体头部解剖:
  切开尸体头皮露出头骨,额顶部头皮下有出血,出血大小为8.0€?.0cm,颅骨未发现骨折,锯开颅骨后发现硬膜外部及硬膜下无出血情况,蛛网膜下腔无出血。
  5.尸体颈部解剖:
  将尸体颈部皮肤切开后发现,颈部各肌肉层未见出血,气管切开后发现粘膜上有少量充血,气管内有少量血性液体,甲状软骨与舌骨未见骨折。
  6.尸体胸腹部解剖:
  切开尸体胸腹腔,在双侧胸腔内没有发现积血,双肺没有明显损伤,触之有捻发感。心脏与腹腔各脏器形态、位置正常,没有明显损伤,尸体胃内有大约130g的食糜,可分辨出面条等食物,胃内未发现大量溺液。
  (三)检验意见
  本案例难点在于判断死者李某某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抛尸,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法医一起解剖检验确定,李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但其胃内与肺泡内并没有发现明显溺液,因此判断其为干性溺死。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李某某被抛入池塘后,当日气温偏低,池塘内冷水刺激皮肤,本能的咬紧下唇,这在尸检过程中可以证实,本能阻止池塘水对咽喉部进行直接刺激;呼吸被抑制;造成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引起心跳骤停与原发性休克死亡。尸检中并没有在呼吸道发现溺液,声门痉挛与水肿情况没有出现,这都说明李某某落入池塘后呼吸迅速停止,短时间内出现死亡。实际溺死案例中,干性溺死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因为溺死征象不明显,和死后入水征象类似,这类案件往往无法正面证明。法医学鉴定后,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勘验、案情调查与尸体剖验,找到可能造成水中休克死亡的因素,全面分析后,形成最终鉴定意见。
  三、判断溺死与死后入水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死后入水还是溺死,这是水中尸体检验的关键,也是难点,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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