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教学法浅议


  摘 要 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的一门艺术,也是高校法律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法学案例教学是一种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现实矛盾纠纷能力的一种素质教育,以学生讨论为主体、以教师设问引导为主线等为基本特征。文中着重阐述了高校国际私法本科阶段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主要环节。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案例 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特征和规律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教学的一门艺术,基本特点就是教学中选用精当的案例,以启发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为主体,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思维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的能力,实现对法律基本原理和规范的准确理解。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丛书》序言中说:“作为一名民法教师,我认为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注重案例教学……因此,作为一个民法教师如果只能教授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是规则间的联系,但没有教会学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这种教学活动在我看来是不成功的”。可见,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方式,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阶段教学改革的发展势向。
  在本科法学教学中要贯彻案例教学法就必须准确把握和理解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的基本能力。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因此案例教学就必须给学生以模拟化的场景,让学生仿佛置身于这种情景中以激发自己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它强调和看重的是学生分析、思考和讨论的过程,对结论本身不太注重;它重在是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过程。案例分析是一个从具体案例到学科理论,再从学科理论到具体案例的双重思考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其中贯穿着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换句话说,通过模拟真实场景的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兴趣得到释放,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也得到锻炼。
  (2)以学生讨论为主体,以教师提问引导为主线。夸美纽斯创立课堂教学论以来,从事教学研究的专家一致都认为:教学过程是贯穿着教与学的矛盾运动过程,教与学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既对立又统一。只有调动教师和学生这对矛盾的两个面的积极主动性,才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然而,传统教学方法注重教师的主导性,过分强调单一的知识灌输,形成了一种注入式倾向的教学风格,这种风格对教师而言,容易操作,但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呈双向互动关系,教师和学生都有了新的角色意识。教师不再是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而是“教练”,教师在教学中通常起组织、指挥作用,他的任务是对案例进行选择设计,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学生不再是观众和听众,而是教学场上的“运动健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可以论辩、质疑,发表新看法、新观点,形成师生间、学生间的交流与互动,激活思维,点燃智慧的火花。
  (3)以案例为媒介,渗透着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案例教学是以经典案情事例的探讨、研究,使学生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具体扩展到一般,从而达到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认识,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当然,在以案例探寻法理之前,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学知识的介绍做前提,通过案例教学,一方面印证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锻炼学生学以致用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案说法,法从案来。传统法律法学教学以概念先行法规铺述,即通过系统的抽象的理论知识讲授,讲授中引用相应的实践事例加以佐证;而案例教学法则以现实案情事例先行,即通过大量的事例剖析,让学生在感性事例中引申出对应的理论结论,对自己的本体认知结论加以发挥印证,深切感受正确思路的内心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发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探寻和内心感通体验。因为每一个案例都有社会现实的源泉,学生能感同身受、亲临其境,能够以其敏锐的触角增加了其感性认识。学生的感性知识越丰富,对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越深刻。
  2 国际私法课程特点
  国际私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否则,学习起来困难很多。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课程是法学本科阶段中较高层次的学习的内容,它建构在众多其他基础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是“抽象中的抽象,理性中的理性,知识架构跨度大”。因此,是最需要案例教学的一门法学学科,感性案例的引用和教学事关本学科教学的成效。
  3 国际私法课程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私法课程本科教学中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值得研究的问题。运用案例教学并不等同于举例教学。举例教学比较简单,可以随时插入,信手拈来,不必精心准备,更没有启人思索的耐人寻味。然而案例教学却有其完整的实施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包括三个阶段,即课前准备、课堂讨论、总结点评阶段。而在这三大阶段中,以下环节确是至关重要的。
  3.1 教师课前精选案例
  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角,学生的讨论分析是教学过程的主体部分。为了实现教学目的,重要的是实现讨论的成效,因此教师应该课前进行效果预估并做好充分准备,关键的准备工作是:优选案例与确定分析思路、重点难点。因为案例教学中不是任何一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也不可能把案例涉及到的所有问题都拉入教学过程中去分析。王利明教授认为:第一,所选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在于能不能解释一个或者数个法律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第二,案例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换言之,即使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第三,案例的选用不能够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因为现实生活是多种多样的,立法本身具有被动性。①因此,选择案例一般要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案例具有针对性,围绕教学目标而设;同时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二是典型性,富有区分度,学生具备思考的意义,可以培养法律意识。比如,国际私法中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冲突的时候,可以举这样的案例来讨论:中国女生李某(某大学西班牙语系)结交了一个西班牙在中国经商的男子阿德拉,并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意外怀孕,他们回到西班牙商议婚事,由于西班牙男子阿德拉出现车祸而死亡,李某伤心过度而早产,孩子出生5小时后死亡,由于阿德拉在西班牙和中国留有动产,李某和阿德拉的父母对于阿德拉的遗产继承产生矛盾,李某起诉于西班牙和中国。这个问题就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并串连国际私法中的国籍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公共秩序保留和管辖权等问题。三是客观性,最好是现实中发生的案例,编入法院案例精选中,这样案例本身就富有现实意义。
  3.2 设问引导,学生讨论
  精选案例只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准备,案例教学的实现还要靠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设问引导与学生的热烈讨论。在案例的讨论中教师的设问和语言启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教学就应当是一个不断启发、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教师拟设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要围绕教学目标。提出的问题紧扣学习的理论知识,引导思考和讨论的方向。二是提出的问题具有现实趣味,符合学生的知识储备水平,有思考的可能。三是提出的问题要具体化,对综合性理论能够以具体问题分解。四是问题具有发散性,要多角度变化。五是问题之间具有连贯性,能够环环相扣。
  学生课堂讨论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全体讨论和分组讨论。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讨论,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注重教师的引导,但教师不能越俎代庖,角色主次不能够颠倒。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习者去探讨案例中复杂的、深层次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协助学习者进行讨论。针对复杂的疑难案例,教师也可以设疑方式加以引导,给学生提供选择思路。但是,教师在引导中不能够出现结论性暗示,因为这样会诱发学生的“懒惰”潜能,扼杀学生的创新思维。第二,对学生的探索行为要以鼓励和肯定来不断强化。案例讨论中学生探寻的结论无所谓正确与否,注重的是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向是否科学。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争论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争论不是争吵,旨在对问题的分析,切忌人身攻击,教师要特别注意杜绝此类倾向。另外每个人的发言都能够迸发思维的灵光,是彼此学习的借鉴,只有科学的肯定和尊重才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和促进共同进步。
  3.3 总结评议阶段
  在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和学术问题专家的结论。對学生的异议允许保留,并鼓励课后探究。总结中不能够对发表低水平或错误意见的学生加以嘲讽或责备,只要有参与精神,教师都要给予鼓励和引导。同时在总结中对教学的知识点要进行体系化梳理,指导学生巩固掌握,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进行书面总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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