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法律法规中假定条件语言表达方式研究


  摘要: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两岸三地的法律法规既体现了对近代法律法规的继承性,又在法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了各自的区域性特征。立法条文一般由“假定条件”“主体”“行为”“制裁”等部分构成,其中假定条件可以由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以及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来表达。通过PCCLD语料库研究发现: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者”字结构,中国大陆偏好使用“的”字结构,而香港主要使用假设连词。虽然在表达形式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们所处的句法环境相似,因而具有了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在法律语体中呈现一些共同的表义特征。
  关键词:两岸三地;法律法规;假定条件;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
  作者简介:胡道华,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湖南 张家界 427000),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上海 200092),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二语习得、外语教学。蒋长刚,青岛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山东 青岛 266109),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上海 200092),主要研究方向:系统功能语言学、二语习得。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的法律文本特定语句模式汉英翻译研究”(13YBA416);青岛农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英汉句法层面论元结构变化对比研究”(614Y46)
  中图分类号:H0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5-0147-10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目前中国法制尚未完全统一,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潘庆云:《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20页。现代法律语体通过词汇、语法、语义、篇章结构等方面的手段,达到以准确为核心的各项要求。潘庆云:《论汉语法律语体的一般特征》,《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第10页。从立法技术上说,为了增强立法语篇的经济性和规范性,立法条文需要采用程式化的句式结构。Coode在《论立法表述》中提出英语中典型的立法句子一般包含四种基本成分:法律主体(legal subject),法律行为(legal action),情况(case),条件(condition)或限定条件(qualification)。李克兴:《法律英语条件句的写作和翻译》,《中国翻译》2008年第4期,第71页。所以,英语中立
  收稿日期:2017-09-14法语句的一般句式为“If X, then Y shall be (or do) Z”[奥地利]伊尔玛·塔麦洛:《现代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李振江,张传新,柴盼盼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87页。。对于汉语立法句子,潘庆云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277—278页。提出了两种结构模式:“条件 + 法律主体 + 法律行为”及“条件 + 行为主体 + 行为 + 制裁”。其中第一种模式适用于义务性和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立法句,制裁并非必备成分。第二种模式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立法句的格式,这在实体法中很普遍。从这两个句式可知,立法条文中第一个小句的主要功能是表达假定条件部分,指明法律规则适用的对象、时间、空间、情形等,而第二个小句表达的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或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一个小句是对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认定,一般不包含情态成分;而第二个小句是作为对法律行为的规范,通常包括情态动词“可以”“应当”“不得”等。苏小妹苏小妹:《两岸四地立法语言中的情态动词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对比分析了两岸四地立法语言中情态動词的使用情况。本文研究立法条文的假定条件部分,首先探讨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语言表达上的共性特征,其次通过“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A Parallel Corpus of China’s Legal Documents,PCCLD)”孙鸿仁,杨坚定:《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PCCLD)创建的思路、过程与功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48—51页。考察两岸三地在具体语言表达方式上的倾向性,具体表现为使用假设连词、使用后附词“者”或“的”构成“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以及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使用方面的差异,最后对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语言表达方式的共性和个性进行解释。
  二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共性特征
  刁晏斌刁晏斌:《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现代汉语差异与融合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8页。认为两岸四地现代汉语的诸多差异是传统“国语”在不同言语社区语言使用中分化和发展变化的结果。对于法律语言而言,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们都深受中国近代法律法规的影响,且所要实现的功能相同,均是作为法律规范所适用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二是它们都呈现出书面语体和公文语体色彩。
  (一)两岸三地的法律条文均深受我国近代法律法规的影响。近代法律法规包括临时政府(1912年1月—1912年3月)、北洋政府(1912年4月—1928年6月)、国民党政府(1927年—1949年)三个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等法律法规。近代法律法规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立法条文中常用“者”字结构表示假定条件,指明法律规则适用的情形,如例(1)至(3)。

推荐访问:假定 表达方式 法律法规 条件 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