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中的职业培训


  [摘 要]法官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权力的官员。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官离开了高校后能继续接受与职业有关的技能学习与训练,以便法官进一步适应和胜任工作。职业培训的顺利、科学开展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更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判案。文章从基层法官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职业培训与法学教育的界限、职业培训的对象、内容、方法、评价展开论述、探讨,以期更好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职业培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内容中提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中的重要一员,直接担负着公平裁判的工作,其直接关系人们权益维护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能否有效实现。法官的身份也代表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能否体现公平正义。会议明确肯定了建立一系列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各种职业保障制度,而职业保障制度其实属于法官职业化的一部分。
  法官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官员,一般是指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给法官职业化进行了定义,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1]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职业化所涉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法官职业意识的加强、法学教育如何改革、法官的职业准入与遴选、法官的职业培训、法官的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官的待遇保障还需进一步合理化、法学教育还需进一步深入等。其中,基层一线法官反映的问题更多,面临的挑战也更大。随着法治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公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渐渐增多,这一方面反映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反映公众素质的提升。这也导致基层一线法官办案工作量增多,另外,基层法官还面临人身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压力,导致法官办案积极性不高、人员日趋流失,已影响到该职业群体的稳定性。
  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官离开了高校后能继续接受与职业有关的技能学习与训练,以便法官进一步适应和胜任工作。职业培训的顺利、科学开展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更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判案。
  一、职业培训的重要性
  《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了:“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国家已将法官的素质提高列入首位,终身接受教育与职业训练对于法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理论与实践都在与时俱进,法条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审理案件时所遇到的情况会越来越复杂与多样化,如果没有持续的职业培训,法官队伍中尤其是基层一线判案的法官会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例如:基层法官的专业理论薄弱导致的审判困难,即面对复杂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导致当事人上访;不知法院的具体规章制度而导致工作失误;当有职业心理压力时不懂如何舒缓等。此时,如果缺乏一些系统且有专项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就会加重这些问题,甚至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二、职业培训与法学教育的界限
  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基础阶段,有些学者则认为法官的职业培训就是法学教育,应该在进入法院之前就将法官职业培训的实践性教育内容加入到高校培养学生的课程内容中。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中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两个不同的内容,所处的阶段也不同。法学教育中确实应该加入实践性的内容,这些内容与职业培训时的内容、内涵可能会重合,例如:法学教育中会加入一些辩证思维的训练、职业规划、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旁听、各种沙龙,但这些实践性的内容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法学理论学习的理解,学生时代的主要任务在于奠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此与学生真正成长为法律人,例如基层一线法官时所需要的实务培训是不同的。在任法官职务期间的职业培训所侧重的更多是实际工作中需要学习与加强的知识和训练。有关机关不能将此责任都推给院校完成。
  三、职业培训的对象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此条明确界定了法官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有关培训条例与规划中规定了:“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可见,对于任法官职务前的人员、院长、副院长是有明确规定培训任务的,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否必须接受培训、多长时间培训一次等则不确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培训条例》中有了进一步明确: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条例的规定展现了法官职业培训对象的细化,这是值得肯定的。目前基层法官的工作仍在案件审判方面,而所设置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其他人员在与基层法官的工作职责协调上还需完善,基层法官常反映除了日常审判工作外,还需花大量时间在向当事人解释如何应诉上,而当事人由于文化素养与知识的缺乏,难以理解这些解释,有时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导致司法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间产生误解、矛盾。因此,法官的职业培训与社会公众及非法官岗位人员的法律意识、素养的培训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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