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判定与终止确认问题探究


  摘要:资产证券化,具有清晰的融资动机和可靠的交易结构,能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直接融资来源,可以使租赁公司摆脱对银行信贷融资的长期依赖。依据财政部新修正发布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从产品交易结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条款的角度分析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判定是继续涉入还是终止确认,同时也决定了基础资产是否出表以及发行产品所带来的经济后果。终止确认的问题也是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的一个关键环节,本文总结实务工作经验,探究租赁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问题,指导租赁公司合理安排租赁基础资产及产品交易结构达到真实出表的目的。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会计终止确认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基于租金收益权产生的融资租赁应收债权作为入池的基础资产,再由多方主体参与、经过各个环节的交易结构安排,实现融通资金的发行过程。银行渠道穿透式管理导致对承租人主体的审查愈加严格,延续银行直接投放贷款的审批标准,对租赁公司业务拓展造成影响;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接受范围较广,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符合挂牌确认条件(1)的项目都可以纳入基础资产池中。银行渠道对融资租赁行业总额度有所收紧,如在不增资的前提下,租赁公司在各银行授信扩额空间有限,且银行审批速度放缓,单项目审批周期往往在1至2个月,影响项目落地时效;而资产证券化效率较高,产品发行周期一般在3至4个月,產品设计上一次可以打包几十个以上的项目,规模可从几亿到几十亿元,弹性系数较大,较银行授信一对一项目对接相比效率大幅提升。银行渠道贷款利率目前处于上行通道,较基准利率普遍上浮20%到30%;而此时资产证券化成本区间基本可控,发行利率已逐渐与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趋同。所以相对于银行融资渠道,租赁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融资”还是“出表”
  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出表与否,是ABS会计处理方面的一个关注点,也是难点。在产品发行带来的经济后果方面,它的成功发行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偿债指标,不管其是否实现出表,租赁公司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始终具有融资功能,盘活资产,加速周转,优化财务报表,为租赁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这也是当前资产证券化成为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租金收益权”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为例,如果经济后果为“非出表”,那么本次ABS发行只是一种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对应的“租金收益权”还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
  会计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
  贷:长期应付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负债类科目)
  从分录一借贷科目可以看出,发行ABS获得募集款的同时,租赁公司增加了长期应付款,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这也是通常的债权类融资都会带来的经济后果,并无优势。
  如果经济后果为“出表”,那么本次ABS发行不仅是一种租赁公司融资行为,还实现了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终止确认对应的租金收益权,优化财务报表:
  会计分录二:
  借: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
  贷:长期应收款——承租人等(资产类科目)
  从分录二的借贷科目可以看出,ABS的成功出表发行,将租赁应收债权剥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募集资金的同时,并没有提高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将募集所得资金还可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相应的还会降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杠杆。
  综上,租赁公司发行ABS的两大基本目的就是融资和出表。融资就是能融到低成本的资金,如果能合理安排资源达到出表的目的,可以最大化ABS的发行优势,降低租赁公司财务杠杆,释放风险资产,在不增资的前提下继续开展新业务,扩大租赁规模。对公司日后上市、融资都有利,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在具体实操中能否实现出表,要看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设定的交易结构,依据具体的交易条款,发行方即租赁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据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判定。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否实现出表,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之外,还要遵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关于风险自留的规定(2)。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出表判定适用的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核算方法目前尚无完全适用的相关规定。能查询到的最早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指导意见来自财会[2005]12号文,由财政部印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最近几年有关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出表的判定适用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一)是否应该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的适用准则
  租赁公司在考虑出表问题时首先需要判定的是发起时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是否合并以及合并后是否终止确认。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对控制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发起人的决策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责任人”,决定了是否有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的义务。有关如何判断是主要还是代理责任人,关注的是发行人享有的权利、预期可变回报及受到的限制的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
  比如,发行人持有全部或部分的次级债券,虽然可变回报的规模可能不大,但是可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发行人应该合并资产专项计划。如果发行人不需要合并特殊目的实体,那么基础资产就有可能实现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出表。如何进一步判定租赁基础资产是否转移到了特殊目的实体,要依据财政部2017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如果该租赁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即表明发行人形成了单体层面的出表。单体层面与合并层面的出表判断的依据不同,合并层面的出表是对是否合并的一个判断,是有关合并范围的问题,单体层面的出表则是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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