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私募基金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指由专业管理者发起的、以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为对象进行组合投资,意图影响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活动,实现目标公司价值的创造与提升,并最终实现财务增值的封闭型集合投资工具[1]。自2001年“上海纳米创投”、“科维斯”,以及“北京科技风投”投资“有研稀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对矿业的青睐有增无减,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批专注于矿业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孕育而生,并将逐步成为我国矿业私募投资的主力军。
  一、我国矿业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库,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我国已成立的矿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48支,其中披露金额的44支总规模达人民币 1018.09亿元;截止2014年1月31日,国内已经成功退出的矿业私募投资事件达66起。通过对上述48支矿业基金及66起矿业私募投资事件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矿业私募基金投资呈现以下特点:
  (一)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制为主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信托型、合伙型等多种组织方式。公司型基金是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组成法人实体进行投资的基金。信托型基金是基于信托合同,由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股权投资并行使投资者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信托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合伙型基金是由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出资组成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发达的欧美国家,“有限合作制”基金占主导地位。
  我国目前已成立的48支矿业私募股权基金中,有2支采取公司制,有1支组织形式不明,剩下的45支全部为有限合伙制,符合当今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发展的趋向。
  (二)在基金的性质上,本土基金占绝对优势地位
  现代私募股权基金起源并发展于美国,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RD)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从1995—2000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平均增长率为37%[2]。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经历了一个由“舶来之物”迅速向“本土化”转变的过程(图1)。
  在已有的48支矿业私募基金中,外资基金2支,合资基金2支,本土基金44支,占比达91.7%。矿业私募基金的本土化趋势明显。
  (三)在投资领域上,偏重于矿业产业链中下游
  一个完整的矿业产业链包括从探矿开始,到采选矿、冶炼、矿产品深加工的全过程,但我国目前的私募投资更倾向于包括采选矿、冶炼、矿产品深加工在内的中下游行业,而对于风险性高的探矿行业却不敢轻易涉足。
  在66起矿业私募基金退出事件中,投资于采选矿的有36起(其中,有色金属的采选19起,占比52.8%),投资于冶炼加工的有22起,投资于综合性能源矿产业的有8起,没有一支矿业基金专门投资于风险探矿。
  (四)在退出方式上,以首次公开募股上市(IPO)为主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矿业资本市场,矿业私募基金的退出通道的局限性较大,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募股上市(IPO)、公司回购、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其中,以首次公开募股上市(IPO)为主要退出方式。
  在66起已经成功实现退出的矿业私募基金退出事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有46起,以并购方式退出的14起,公司回购方式退出的4起,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2起(图2)。
  二、我国矿业私募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矿业私募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面临一些不可避免的障碍与挑战。专业人才的匮乏、基金推出渠道不畅、矿业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低、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将成为我国矿业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专业人才匮乏
  矿业私募基金,是矿业与金融密切结合的产物,其运作和发展需要大量既懂得金融又谙熟矿业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中开设“私募股权投资”课程的寥寥无几,更不用说“矿业私募基金”相关的专业设置;另一方面,兼具金融与矿业学科与工作经验背景的社会人士也比较罕见。专业人才的匮乏将成为矿业私募基金发展的首要障碍。
  (二)基金退出渠道不畅
  清科数据显示,2006—2012我国累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数为13728起,而累计退出数仅有2336起,投资退出率仅17.16%[3]。因此,从私募基金行业整体发展的态势看,退出的通道似乎并不顺畅。矿业项目投资相对于其他产业的投资而言,投资规模大、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从而造成矿业私募基金的退出难上加难的困境。
  基金退出通道不畅通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矿业项目的投资热情和信息,严重制约矿业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三)矿业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业权市场,但矿业权流转的行政色彩还相当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对矿业权转让采取的是“审批制”而不是“备案制”。一项探矿权项目的转让需要经过市、省、部层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部分地区甚至要通过市政府的审批,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探矿权人要等待至少2—3个月的时间,有时甚至需要等待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所有的审批手续。这些做法都增加了矿业权流转的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也制约了矿业私募基金的发展。
  (四)缺乏资本市场配套支持
  由于缺乏对矿业项目投资的针对性优惠政策、缺乏对项目投资失败的分担措施,缺乏配套的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退出渠道,矿业私募股权投资扎堆于上市前(Pre- IPO)项目投资,从而导致真正需要基金支持的风险探矿项目和一些早期的矿业开发项目得不到基金支持,矿业私募基金又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项目的双重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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