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剖析海运出口载货船舶搁浅后的业务处理


  摘 要:在出口貨物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各种风险,船舶搁浅就是其中之一。当搁浅事故发生后,出口商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密切关注船公司对货物受损状态的说明,并告知客户并与其积极沟通,只有多方协商沟通,并采取正确有效的业务处理才能减少损失。本文通过对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业务中遭遇的两则载货船舶搁浅货物受损案例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出处理该类事件的业务经验,希望对业界同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海运出口;载货船舶搁浅; 保险索赔; 残值处理
  海洋运输是我国货物出口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在海洋运输中,可能会发生由于航道狭窄、恶劣气象以及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而导致载货船舶搁浅,进而使出口货物受损,影响出口合同的履行。当船舶搁浅导致货物受损后,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妥善解决并降低损失?本文将结合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总结出船舶搁浅后的妥善处理方式,以期对其他外贸公司遇到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业务回顾及业务处理
  (一)业务回顾
  2013年7月3日,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部收到了货代发来的通知:“关于承运贵司货物的“富盛”轮,很遗憾并抱歉的通知贵方,该轮于7月2号夜里驶往釜山锚地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出现严重船损及货损,据来自船东消息,船舶航行中发生搁浅事故并折为两段,前一段,包括 1、2、3、4 舱,舱体沉没,后一段漂浮。5、7、8 舱货物基本全损,6舱货物目前看来基本完好,船东正在安排6舱货物的卸货(作为救助活动的一部分),目前已有部分6舱货物卸至码头。贵司货物装在6舱,有来自船东的新的情况再通知。”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在6舱的货物是一批球墨铸管,价值95916.78美元。这笔业务是该公司出口部与沙特一家新客户签订的一份贸易术语为CIF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生产前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2013年5月末,公司出口部收到30%的预付款后开始组织生产,6月初,公司根据备货情况在“富盛”轮预定了从中国连云港至沙特达曼的舱位。6月24日按船公司要求完成装运。当日,该轮从中国连云港启运,驶往沙特达曼,预计航程25天。随后,该公司给沙特进口商传真了提单复印件,提示其按合同规定支付70%的余款。不料,7月2号夜里货轮在驶往釜山锚地的过程中发生搁浅事故。
  (二)业务处理
  1.申请保险索赔。该公司出口部收到货代关于船舶搁浅消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密切关注船公司关于货物状态等情况的进一步说明。8月9日,出口部收到货代通知,货物已全部被救助上岸,货物整体完好,但是部分货物出现了划伤、水泥脱落、表面生锈的情况。于是该公司向保险公司征询是否可以判定货物全损,保险公司认为损失程度没有达到全损程度,不同意按全损处理。随后,该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寻求合适的解决办法。最终,保险公司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结合该公司“最大程度协助国外客户解决问题”的意愿,提出建议:由保险公司承担转运费用将货物转运到目的港,到目的港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目的港勘察费,通过勘察确认货物损坏程度后再进行赔偿。该公司经与国外客户反复沟通后,接纳了保险公司的建议。
  2.按保险公司要求与货代合作转运货物。货物被救助上岸后,在安排转运时,经过与货代以及釜山港代理等的沟通,发现釜山港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去达曼的散货船,只能安排集装箱运输。而釜山港又没有任何集装箱运输球墨铸管的经验(该产品如果无装箱经验,会造成产品的损坏或者运输成本的增加)。货代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给予装货指导,通过提供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帮助釜山港顺利完成装箱,11月初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货轮驶离釜山港。
  3.向国外客户表明我方积极助理此事的态度。船舶搁浅发生后,该公司出口部立即将该事件的简要情况通知给国外客户,等待客户关于此事件的反馈。国外客户得知载货船舶搁浅,货物遭受损失后,要求退还预付款。该公司业务员耐心向其解释国际贸易惯例以及《INCOTERMS2010》关于CIF贸易术语风险的划分问题,并反复强调该公司一定会协助其处理后续事宜。在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建议后,立即与国外客户沟通,使其了解我国保险公司积极处理此事的态度,得到了国外客户的理解与支持,客户接受了等待货物转运后勘察再索赔的建议,为问题的妥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业务进展跟踪。在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争得国外客户同意后,该公司立即安排货物转运至达曼,同时一再提醒客户:货物到达曼后不要立即提货,第一时间应联系当地保险公司的勘察代理确定损失,以便要求索赔。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协助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也不推卸责任,国外客户于7月17日主动支付了70%的余款,于是,该公司放单给客户。
  2014年初,货物到达达曼,由于客户急于用货,并且管子只是表面产生了问题,并不影响使用,客户并未联系保险公司目的港勘察代理而是直接将货物提走并且用于施工。该公司出口部后续继续跟踪该批球磨铸管的使用情况。客户反馈该批货物没有产生进一步的问题,最终客户也没有要求进一步的索赔。至此,一则因载货船舶搁浅而带来的、可能造成客户不支付余款的风险因出口商的积极协助得到了圆满解决,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且长期保留了客户关系。
  二、案例二:业务回顾及业务处理
  (一)业务回顾
  2012年3月15日深夜,某集装箱货轮在福州搁浅触礁,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2.63公吨铝圆片拼箱装载该货轮上。该批货物属于一份贸易术语为CIF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2012年3月初,该公司收到客户30%的预付款,于是公司在该货轮上预定了舱位。3月13日,该公司按要求在上海港完成装运,3月14日该货轮从上海启航继续下一个港口装货。不料,第二天深夜该货轮在福州搁浅触礁,造成了该公司所配载货物的损失。

推荐访问:载货 搁浅 海运 船舶 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