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列宁对“民主的集中制”的典范践行


  苏联共产党的前身是遵循第二国际原则建立起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松散,小组习气浓厚。对此,列宁于1899年便提出了要用集中制改造和重塑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主张,并在1902年《怎么办?》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这一新型建党理论。1905年,随着俄国革命高潮的到来,俄国出现了有限的自由化和民主化。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确立了更加平衡、全面、灵活和科学的“民主的集中制”组织原则。从这时起到列宁去世,“民主的集中制”原则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经验。
  1.实行灵活的组织原则,战争时期强调集中,执政的建设时期应将重心转向民主集中制
  列宁不是空谈民主与集中,而是身体力行地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灵活运用这一组织原则,这为科学认识和正确践行民主的集中制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列宁认为,在秘密工作条件下,实行集中制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尤其是在“激烈的国内战争状态,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1)。但是,列宁从不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有一劳永逸的固定组织模式。对于集中制,列宁的看法是,那是在沙皇专制统治和革命战争环境下的被迫之举,是为了实现长远的革命目标而不得不作的退却,所以他多次强调:“我们布尔什维克一向承认,在新的条件下,在向政治自由过渡的情况下,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2)列宁说到做到,当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后,他便尽自己最大努力来维护和推进党内民主,这在签订《布列斯特合约》问题上表现得尤为充分。国内战争刚一结束,列宁便着手推动俄共(布)党内的组织体制从集中制向民主制转变。1921年,在俄共(布)十大上,列宁总结了“极端集中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极其严重后果,指出新的形势要求党改变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决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工人民主制”,取消委任制,推行普选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当然,列宁关于党和国家机关的民主化改革和改造意图在其“遗嘱”中体现得更为丰富和全面。由此可见,在党的组织制度问题上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集中制只适合于战争和革命的非常环境和非常时期,一旦进入和平的建设时期,这种集中型的党内体制就必须向民主型的党内体制转化。
  2.初步确立“民主的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尝试构建制度约束机制
  “民主的集中制”是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被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的,并被正式写入党的章程。尽管当时布尔什维克党处于夺取政权的关键时期,需要党的高度统一和集中化,但“民主的集中制”的建设并未偏废。
  191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再次肯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的)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解释:“(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上到下按选举产生;(二)党的各级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以及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3)除此之外,大会还对“民主的集中制”的实施作了另外一些具体规定,如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中央委员会月会制、中央委员由党代表大会定期选举制、实行批评讨论自由和行动统一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内的公开制度、设立监察机关加强对各级党委的监督等等(4)。之后,由于国内战争的军事化要求,集中制在部分领域得到强化,出现了极端集中制和战斗命令制,但从党的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民主的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建设并没有停止下来,而是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以党代表大会为例,列宁时期切实做到有“章”必依,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即便是在国内战争时期,也从未间断。从1917年4月至1924年1月列宁逝世,俄共(布)共举行过7次党的代表大会、5次党的代表会议,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起到了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这是俄共(布)这一时期认真执行“民主的集中制”的集中表现。
  3.注重集体领导,在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加强党的统一
  作为公认的领袖,列宁率先垂范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列宁时期,中央委员会定期开会,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对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展开自由讨论,实行平等表决制,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则总是把自己放在领导集体一员的地位,从不凌驾于组织之上。从十月革命前夕到列宁逝世,伴随着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重大步骤,俄共(布)党内几乎都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中央委员们虽然十分尊敬列宁,但都可以与他自由、平等地争论,列宁也非常尊重和注意保护处于少数地位的党员们的民主权利。与此同时,列宁对待那些犯过错误的同志总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从不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是这一时期俄共(布)正确执行“民主的集中制”的又一突出表现。比如,列宁对待曾在十月革命中犯过错误的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的情况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列宁时期,党内虽然时常有争论,但整体气氛非常融洽,真正实现了列宁所谓的“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5)这一纪律要求。众所周知,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在苏共历史上一度用于打击持不同意见的党内“反对派”的《关于党的统一》决议是由列宁起草的,但是对《关于党的统一》决议的这种解读和做法与与列宁的本意相去甚远。事实上,列宁对派别活动绝非一禁了之,他力求找到一种替代形式,以便在派别被取消之后,这种替代形式能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与扩大党内民主之间保持平衡。如《关于党的统一》决议的第4条明确要求:“每一个党组织必须密切注意:对党的缺点进行绝对的必要的批评,分析党的总路线,总结党的实践经验,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研究改正错误的方法等等,都不能由拥有某种“政纲”等等的小集团去讨论,而应当由全体党员讨论。”为此,“代表大会决定更经常地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以便于持不同观点的党内同志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开充分的讨论(6)。而且列宁多次强调,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应激性措施。可见,列宁尽管提出了取消党内一切派别的问题,但他非常注意党内民主的程序和准则,坚持认为党内的不同意见必须要有足够的、流畅的反映渠道,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壮大党的力量。
  4.实行分权原则,加强党内监督
  尽管列宁拥有崇高的威望和无可争议的领袖地位,但列宁时期,党、政、军三大权的领导分属不同的人担任,列宁只担任苏俄的人民委员会主席,以至于列宁在其“遗嘱”中建议调离兼职太多和掌握了无限权力的斯大林的总书记一职。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党的分裂的危险。与此同时,根据列宁的建议,1921年俄共(布)十大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并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对中央委员会实行监督,有权对包括总书记和政治局委员在内的所有中央委员进行质询、检查和违纪行为的查处。这是俄共(布)为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所做的重大努力。抱着对党极其负责的态度,重病之中的列宁口授写下了《给代表大会的信》、《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和《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等光辉篇章,仍致力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的制度建设,通过分权制衡和加强监督来增进党的团结,提高政府的效率,其用心之良苦,后人不可不察。
  总之,列宁时代,布尔什维克党较好地贯彻执行了“民主的集中制”,党内政治生活一直是正常的、民主的。尽管其间也发生过这样那样的分歧和争论,但党从总体上是团结统一的,各级组织是生机勃勃、富有战斗力的,真正做到了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是俄共(布)能领导工农群众夺取政权,并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经受住重重考验而得以巩固的根本原因。毋庸讳言,在党的建设方面,列宁给党留下了一幅未完的蓝图。
  注释:
  (1)《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
  (2)《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3)《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5页。
  (4)《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4-496页。
  (5)《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01页。
  (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5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编号为10XJC770008)的阶段性成果。

推荐访问:论列 践行 典范 集中制 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