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与税收政策的历史回顾


  摘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主张和实行过“土地社会共有”、“土地农有”、“土地地主所有而减租减息”、“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等土地政策,并相应地实行了“废除苛捐杂税”、“实行累进税”、“全面征税”、“部分减免”等土地税收政策。探讨这些政策执行中的得失,对于我们今天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发展农业经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纳粮;地税
  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4-0088-03
  
  一、政策回顾
  
  (一)中国共产党早在其创建和国民革命战争时期,就明确提出耕地农有,废除苛捐杂税,为“实行彻底的土地政策”创造了条件,是我国土地和税收史上的第一次重大变革。早在共产党创建之前,就有参与建党的革命者主张农民“自己动手”“抢回”他们“靠着吃饭的田地”,要求革命者努力“促进他们的这种自觉”。这是对当时中国农村土地高度集中现象的一种批判和否定,使那些只占有少量土地却要承担各级政府的各项苛捐杂税的广大农民看到了生路。
  1921年7月,共产党诞生之时,就在“一大”纲领中提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共有”。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进一步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同年2月,党的“二大”宣言再次主张“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11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指出要“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大地主中等地主限外之地改归耕种该地之佃农所有”,“限制租额”,“每年应缴纳地主之租额,由协会按收成丰歉议定之”。1925年10月,共产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强调“解除农民的痛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主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同时把减租作为过渡时期的办法。“耕地农有”是比“耕者有其田”更为彻底的反封建土地政策,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农村土地革命的基本路线。可见党在创立之初就把执行怎样的土地和土地税政策摆在了重要位置,高度重视。
  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建立后,党派部分党员和农民运动特派员到各地农村,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在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等十六个省成立农民协会,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农民运动。北伐战争期间,共产党也多次提出废除苛捐杂税,涉及农业税的主要有: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及陋规;停止钱粮预征;废除厘金、牙税、盐税、米税及其他一切苛捐杂税;取消包税制;禁止差役需索。但并非要求取消农业税,因为“全国未统一”,“农民对政府税捐的繁重负担”,“还是没有法子解除的。”显然,在当时,虽然党为减轻农民的负担尽了很大努力,但还不具备取消农业税的条件。
  总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与税收政策,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深得农民阶级的拥护,为党进一步“实行彻底的土地政策”创造了条件,是我国土地和土地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为此后我党进入土地革命的新时期,领导人民进行土地革命奠定了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已基本形成,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对于发动农民起来革命.保护苏区有着重大的时代意义,也为今后党制定更成熟的土地和税收政策创造了条件。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南昌发动武装起义,开始了党直接领导武装斗争的新时期。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确定了进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11月,中共中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地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平民所共有。”实质上就是没收一切土地归国有。1927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订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共产党的第一部较完整的土地法,该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到1929年4月,红四军前委制订的《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规定打击了农村的封建势力,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同年7月,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1930年又规定土地一经分定即归农民私有。在此基础上,党的第一个土地革命路线终于形成。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因为执行了这样的土地革命路线,党的领导才能得到农民的衷心拥护,根据地的面积和影响才会不断扩大,也才能领导红军和地方武装取得一次又一次的反“围剿”斗争的胜利。
  有了革命根据地,共产党人建立了红色政权,就必须征税;有了自己土地的农民,也必须缴纳土地税。缴土地税,古代称为“纳粮”、“纳皇粮”,是农民以粮食为支付手段缴纳封建王朝的税收;也是以农为主的中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粮,征土地税,在一些根据地又称公粮、田税、农业税、农业累进税、单一农业经济累进税、土地公益捐、公益费、粮食累进税等。
  1927年8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湘、鄂、赣、粤四省农民暴动大纲》最早提出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大纲”提出“对反动政府拒绝缴纳任何捐税”,“自耕农凡已取得大地主田地之佃农,对其革命政权(农会)交纳田税,税额可由农民协会规定之。”同年8月23日,《中央复湖南函》又提出:“土地没收后由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至多不超过收入的30%)。”秋收起义后,中共中央在三十七号通告中提出:“土地使用人须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10—15%国税(由县苏维埃以所收入之税额2%缴国家苏维埃,30%缴省苏维埃,20%津贴乡苏维埃,30%归县苏维埃支配——区苏维埃用费由县苏维埃津贴)”。
  可以看出,农民的负担较之以前大为减轻,而且在苏区土地税的征收过程中,贯彻了“兼顾原则”和“阶级原则”。所谓“兼顾原则”,就是“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所谓“阶级原则”,毛泽东说:“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革命热情,使之自愿的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被灾区域按灾情轻重减税或免税。”广大贫雇农在这样的税收政策中,基本生活有了保障,而且,虽然随着根据地的扩大和红军人数的增多,加之国民党军的一次又一次大规模“围剿”,中央苏区政府的财政发生困难,苏区比较普遍地征收了土地税,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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