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理论


  摘要:本文以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为视角,着重分析其“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通过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性和超越“最弱意义国家”的不合法性,解析诺齐克国家理论建构的逻辑体系,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诺齐克; 个人权利;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7-0035-03
  
  一、 权利理论的核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权利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和论证也是以“个人拥有权利”作为起点和归宿。诺齐克认为“权利”是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中的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这种权利具有正义性,并通过对权利的“度”的把握,证明了国家的功能。“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1]
  (一) 绝对的个人权利
  诺齐克沿袭了洛克的个人主义传统的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平等自由或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但他更强调个人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即财产权。因此,诺齐克在 “right(权利)”外,以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路径的词汇“entitle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诺齐克主张所有人都享有他们作为人的身份或资格(entitlement)。这些自然权利不是被约定的或是被任何行动创造出来的,而是为判断约定的安排和行动提供了框架,并且它们不是依政府机构的存在而定的,而是在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了。自然权利中最根本的是财产权,正如布坎南(Buchano)所说的那样:“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因而,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
  诺齐克从否定的路径主张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即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食物的权利。人们拥有的是不受伤害的权利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即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 道德边际约束
  诺齐克不仅重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来看待,他认为:“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C。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2]这种道德约束对于一个国家同样是有效的。
  诺齐克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但他坚决反对权利目的论,即“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的地位”。[3]“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与“一般功利主义不同的地方,仅在于它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侵犯,代替了幸福总量的目标”。[4]权利功利主义承认,人们可以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权利侵犯的总量。诺齐克则提出道德边际约束的论点。“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对自己而言是善的生活。每个人的生活对其自身有价值,这正是能够构成人生善的内容。在超出个人认为对自己是善的东西以外,并不存在其他的善。所以,除非他们自愿,是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要使个人不成为工具、手段,就必须在对他的态度上加上某些不可逾越的约束,即道德边际约束。“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意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6]因此,面对道德边际约束,国家和社会必须在公民之间保持中立。如果国家功能延伸到要求个人为某个社会实体的利益而舍弃自然权利、违背其个人意志,这就违反了道德边际的约束。“道德边际约束”是诺齐克的国家观所依托的灵魂,在权利市场中,它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
  
  二、 国家理论的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主要通过对个人权利“度”的把握来予以实现。他认为“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7]
  (一)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正当性
  一个国家可以在对个人不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关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仅把国家当成一种人类的简单需要,洛克则认为国家应当自然而然地产生于无政府状态。诺齐克从洛克的自然状态出发,指出“我认真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像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8]诺齐克利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论证了国家产生于一种合乎自由主义道德立场的自然演化过程。“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9]
  从自然状态出发,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会尽可能采用任何手段保全自己,这样的强行权利最终将导致麻烦的产生。结果人们便联合起来寻找一种可靠的办法,简单的保护性社团就产生了。这种“业余”的保护性社团必将在竞争中逐渐淘汰,最终产生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这种类似国家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与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还不是一回事。诺齐克认为,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拥有一种在这个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第二,它对这一地区内所有人提供保护。因此,还必须引出两个概念,即独占权和再分配政策,这是国家产生过程的两个关键性因素。诺齐克把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国家的证明过程分为两步:即超弱意义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到最弱意义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的产生。
  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有一种对强力使用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表现为:“当一个国家说只有它可以决定谁能使用强力,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时,它坚持着这种决定的独占权,它把在其疆域内宣布哪种强力使用是合法的和被许可的唯一权利保留给自己,而且,它声称有权惩罚所有违反它宣布的这一独占权的人们”。[10]诺齐克称为是: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实现,“等于是在超弱意义上的国家之外,再加上一种明显是再分配的弗雷得曼式的担保计划。在这一计划下,所有人或有些人(例如需要保护者)得到一种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他们在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中只能通过自己的购买保险获得”。[11]随着“禁止”的产生,对于那些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的独立者来说,支配性保护机构虽然可以禁止他们以不可靠的程序强行正义,但必须为这种禁止对独立的个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是提供保护服务。在此最弱意义国家就产生了国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权利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因为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甚至反而有助于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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