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


  【摘 要】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与挑战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最具前沿性的话题。文章基于国家理论,从国家目的、立场、职能权限及与公民关系四个维度,依次深入分析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弱国家”抑或“强国家”、消极政治参与抑或积极政治参与等问题的论争,最后简述此类论争对现实政治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 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个人权利;公共利益
  自由主义是建构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哲学。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自由主义兴起、发展、受到挑战的历史。[1]虽然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思潮的主流,但以其为原则建构的现代西方社会隐含着个体原子主义、国家职能弱化、道德失范等痼疾与危机,其在智识和政治上并非没有遇到强劲挑战对手。作为“自由主义最有力的批判者”,[2]以“共同体”(community)为价值取向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即是在对自由主义现代性困境批判性回应中脱颖而出的一种政治思潮。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论争系现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焦点议题。社群主义对以“个人权利至尊”为基本内核的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深度的理论批判,批判所及几乎关涉新自由主义所有主张与论点。国家,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社群,无疑是双方论争的焦点。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国家目的、国家立场、国家职能、公民与国家关系等国家理论的核心要素展开了激烈论争。这种论争是现代西方社会现实政治难题在理论上的反映,对新时代中国政治改革、发展与实践亦具有重要镜鉴意义。
  一、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目的之争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既有“问题”之分野,亦有“主义”之争雄。当然,问题与主义,亦非截然两分,问题背后常蕴含主义的歧见。两者国家目的之争主要源于主义各异或曰价值选择不同,用一个命题表述,即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对此不同回答,恰为两者国家目的之争的核心。新自由主义极度推崇“个人权利至尊”,坚持个人权利价值优先性,强调个人权利优先于其他各种社会价值,包括善,一切团体与他人的行为都必须服从或服务于个人权利。国家只是人类社会众多形式的团体之一,除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外,不应有自己特殊利益。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曾言,“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个人和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3]换言之,公共利益是寻求自身利益的各利益相关者经斗争、争议、谈判、协商,在相互妥协与制衡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平衡,此平衡即为应对某种问题之公共利益。因而,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若公共利益侵犯、侵蚀了公民个人利益,公民完全有理由断然拒绝为公共利益做出妥协与牺牲,即“公民被要求按正义做出越来越多的牺牲,但他们与为之牺牲的对象之间的共识却越来越少。”[4]也正因如此,新自由主义倡言,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国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为个人权利实现提供舞台与做好保障,而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损害、侵蚀甚或牺牲个人权利。
  与新自由主义论点相左,社群主义认为,不是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且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必定会破坏维系国家团结与社会稳定的纽带。他们坚信,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脆弱的、盲目的,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利益与需要,从来没有稳定而持续的偏好与选择,“经常对自己已经得到的感到不满足,而热爱那些自己尚未得到的”。[5]博弈论中“囚徒困境”对此亦作了有力闡释,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若每个人仅考虑个人特殊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均可能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对个人利益过度关注易销蚀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惟有为了公共利益,公民才可能为他人让渡、牺牲个人利益。而且,惟有公共利益获得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才有可能更多获益或获益公民人数才会更多。社群主义上述主张,实际上是对新自由主义基于“无羁绊的、虚幻的个人主义自我观念”基础之上“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主张的否定。然而,不可否认,社群主义论说亦有诸多缺陷,虽然它总是在直觉上给人以美好图景,但若过分推崇公共利益价值优先性,公共利益同样难免沦为取缔个人权利的借口,而陷入“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的困境。[6]换言之,这种论说所开药方固然美妙,但易使人们诉诸情感而非理性,始终蕴藏着一种潜在的导向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危险,即托克维尔所虑的“多数人的暴政”结局。
  二、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国家立场之争
  “国家中立”(neutrality of state)是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尊崇的核心原则。所谓“国家中立”,系指国家必须在不同善或信仰间保持中立,不应当因提倡一种善或信仰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或信仰,不应当刻意影响人们对不同善的观念或信仰内在优劣所作的判断,更不应当强制实施某一或某些善或信仰。正如威尔·凯姆利卡(Will Kymlicka)所言:“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7]约瑟夫·雷兹(Joseph Raz)亦曾对“国家中立”论做过最为系统地阐释,认为“国家中立”论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场中立”(neutral concern),即在关涉公民追求各异善的观念时,政府必须中立。二是“排除理想”(exclusion of ideals),即政府不能做出评判,说某人的生活方式比他人的生活方式更有价值或更没有价值。[8]所以,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国家中立”是确保公众同意(public assent)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选择之自由,国家不能迫使公民从事它认为善的事物,也不得迫使公民接受它尊崇的价值观念,只要公民不侵犯他人权利,公民个体行为即使为大多数人所反对,国家亦不得干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否认善或反对人们对善的追寻,他们仅是反对国家运用强力手段逼迫公民追寻善。因为,他们始终坚信,“实现和增进优良生活的理想本身尽管是有价值的,但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却不是一项合法事务……就优良社会的理想而言,政府行为应该是中立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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