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法治·法律监督


  [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将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是当前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和谐社会、法治秩序、法律监督三者关系进行递进性分析,可以得出,强化法律监督是促进和谐社会实现的现实力量。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刘缨,广西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2—0160—03
  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社会大众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现今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成为我党现行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所谓“和谐社会”,按照权威性文件的理解,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笔者认为,和谐社会这些特征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的社会追求,是一种标志和方向性的东西,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构建过程中,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状,抓住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借助解决问题最现实的力量,进而将我们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和谐社会、法治秩序、法律监督三者关系进行递进性分析,提出强化法律监督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
  
  一、和谐社会的根本是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和谐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共同追求的崇高目标,“和谐”一词蕴涵了广博而深邃的哲理。最早提出系统和谐说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郝拉克利特进一步批判地发展了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说,指出“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即通过事物内部的对立斗争,就产生了矛盾的各种因素或者说各方力量的均衡,从而诞生了统一而又稳定的和谐。中国古人认为“和,谐也”,“和”是指多种并存的、矛盾着的,甚至是对立事物的协调、结合、统一和发展。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重心在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协调与统一。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世外桃源或波澜不惊的一潭死水,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旧矛盾和冲突被克服后,势必会再出现新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能否实现就在于它是否具有使矛盾和冲突得以协调统一的机制。如何使矛盾和冲突能够协调统一?最根本的方法是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秩序是构建人类理想社会的最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就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人类离不开也摆脱不了两种秩序: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人类需要这种秩序,人类就是在这两种秩序环境中生活的。人类所信赖的这两种秩序,各以其自有的方式影响着人类。自然秩序是以自然规律的调节实现其价值的,规律的内在作用和自发作用,是自然秩序深沉而有力的滥觞,其表现出来的铁一般的定律使人类在自然秩序面前永远只能抱有敬意;而社会秩序是以社会发展规律的调节和人类主观努力相结合的方式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调节和社会主体的自觉努力,是社会秩序发生作用的基本途径,因此更多地研究和控制社会秩序显得更为现实和重要。“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一个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存在的前提是各个系统处于有序的运作状态。正由于必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繁盛而持续发展的局面。事实上,从来的繁荣昌盛时代总是同必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相依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更应该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研究与调控,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矛盾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与转型,呈现出多元主体的多样利益化,于是,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利益的失衡现象便不可避免,甚至累积为一种潜在危机。社会要走向和谐,就必须采用各种调节机制包括宗教、道德、政治、法律等手段来消除因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潜在危机,尽力恢复或补救被破坏的秩序。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秩序状态。
  对秩序的期待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本能,而和谐社会在于在最大限度内保证公民对秩序的期待得到满足,其根本保障就在于它具有有效的社会调节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能够自我完善,维持公正和良好的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认识,也是和谐社会其他目标实现的起始点和检验标志。
  
  二、社会秩序的关键是运转有效的法治秩序
  
  在古代哲人眼中,理想中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田园牧歌式的社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人们和平相处,追求单一,利益平衡,社会安定有序。然而进入近代社会,随着大工业的勃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利益需求和分配出现多元化的趋向,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保护权利的社会秩序被破坏的矛盾和冲突。现代社会里,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石,人类社会的和谐有序状态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可以用压制的手段获得短期的秩序,却永远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法律规则。为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建立起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秩序,人类通过各种力量探寻有效的调控机制,法律也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而法治秩序是社会秩序得以良性运转和长期存在的前提条件。秩序和无序相对,为了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人类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在文明社会里,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这已被历史反复证明。
  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从卢梭到康德、黑格尔的国家理论都表达出这样一个观念:相信个人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找到实现其道德存在的途径;国家的权力是无限的,而且只有这种无限的权力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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